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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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8 09:37:33
[案件]
2016年6月22日凌晨1点50分左右, 李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车在永登高速公路上从许昌至鄢陵方向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他与停在超车道上的一辆车和车外的司机葛Moumou相撞。葛某当场死亡,两辆车都被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是由双方疏忽造成的交通事故。死者葛某(Ge Moumou)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司机李某(Li Moumou)在高速公路超车车道上长时间驾驶重型拖拉机司机,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文明安全驾驶,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葛某的妻子将被告的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原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由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能在事故路段安装照明设备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其在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在整个高速公路上安装照明设备?整个高速公路没有安装照明设备是否忽视了管理?我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应该比普通的国道和省道有更完善的服务设施。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速度更快,夜间危险更大。安装照明设施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安装照明设施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本案中,由于事故现场缺少照明设备,被告驾驶时视力不好,因此未能及时看到事故前的车辆和葛某某,导致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整个公路上安装照明设施。公路管理部门在整个公路上安装了反光标志,足以引导车辆在夜间安全行驶。此外,在我国整个高速公路上安装照明设备仍然很困难。因此,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估]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路管理部门有义务在整个公路上安装照明设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的建设有相应的标准。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交通和人们出行的首选。高速公路的作用越来越大,高速公路的建设也越来越多。同时,高速公路具有车多、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国家、公安部和地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正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安全驾驶管理和建设标准立法。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法规要求所有高速公路都应配备夜间安全行驶的照明设备。
根据高速公路隧道、桥梁、大门、立交桥等特殊路段的特殊性和安全要求,应安装照明设备,保证夜间照明设备的正常使用。这样,可以保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并且可以加强防止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并没有发生在应该安装照明设备的地方。葛moumoumou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设置事故警示标志、开启应急灯等灯光警示,夜间在公路上行驶时停在超车车道上,并留在车辆旁边。这种情况显然把自己困在极其危险的环境中,给正常驾驶中的其他人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此外,无论晚上甚至白天没有光源报警的危险,由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大、速度快的特点,非常危险,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葛某应对这一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的危险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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