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超过现实价值能理赔吗?

时间:2019-11-18 09:37:23

一天早上

郑当时开着一辆皮卡

它撞上了停在宁某十字路口的一辆公共汽车

经运输部确认

郑完全负责,宁不负责

郑的小型货车投保了

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

宁某接受保险公司的建议

自费修车花了25000元

后来宁向法院起诉

要求保险公司和郑某支付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维护费用为

远远超过受损前的实际价值

仅同意在车辆损坏前跟随

实际价值补偿

辨认

这辆汽车在损坏前的实际价值是5000元。

维护费用是18000元。

双方对评估意见无异议

法院在审判后做出裁决。

根据评估意见的结论

支付阿宁维护费18,000元

[/S2法官陈述/]

根据评估意见,车辆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实际价值。根据现行法律,保险公司应根据车辆损坏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作为专业索赔理算员,知道车辆维修费用可能会超过车辆的价值,但仍然告诉宁在提起诉讼之前修理车辆,并且没有明确告诉宁自我维修可能会造成自我膨胀损失的不利后果。这一行为应被视为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的实际维护费用,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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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2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恢复原状一词是指通过修复等方式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原始状态。但是"恢复原状"并不总是适用的,是基于修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果没有维修的必要性或可能性,应选择通过“折扣补偿”来保障权利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翻拍、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赋予权利人选择“修理、重做、替换或恢复原状”的权利。对于机动车来说,修理实际上是达到恢复原状目的的方法之一,但修理并不等同于恢复原状。

二。当车辆的实际价值低于维护成本时,如何理解“归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模式“恢复原状”的适用是以修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为前提的。对于正常使用但使用寿命长甚至接近报废寿命的旧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的状况和实际价值应作为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重要参考。对于这种车辆,在更换附件和花费一定的修理费用后,实际价值肯定会增加。这种增加的福利对车主来说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虽然已经实现了在花费大量资金修理后满足权利人继续使用“再生”机动车的目的,但这种利益的增加无法与“原始状态”相比,再生维护不符合“恢复原始状态”的条件。

三。当维护成本大于实际价值时,折扣补偿通常应为

当车辆维护成本大于实际价值时,即损坏的车辆必须修理,它将不再通过维护“恢复到其原始状态”。此时,侵权人应当承担折扣赔偿的侵权后果。

如果被侵权人坚持维护,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大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损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当双方对车辆的实际价值和合理维修费用有争议时,应如何确定?由于不同品牌和类型车辆的使用寿命不同,驾驶员的技术水平、日常保养、维修次数等因素也会影响车辆的实际状况。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车辆的使用寿命和里程来判断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人与被侵权人对车辆的实际价值有争议时,通常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车辆的维修费用,如果争议较大,也应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所有车主都注意到,在正常情况下,当汽车遭受第三方损坏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额是损坏前汽车的实际价值。但是,如果被侵权方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保险公司迟迟未能及时停止损失,业主仍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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