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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制毒物品为何不起诉 ?

时间:2019-11-04 1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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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制毒物品为何不起诉    


扬州江都:精准适用“出罪条款”,力促民企守法经营    


“我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地处理此案,这使我免于牢狱之灾。 今后,我将依法经营,以回报社会的关心。 “近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扬州迪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某在听取了检察官不予起诉的决定后,表达了无法言表的感激之情。


“毒品相关大案”


今年6月,江都区检察院受理了市公安局移交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大涉毒案件”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腾从扬州数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含丙酮废液,并将部分废液委托他人净化丙酮。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腾把丙酮卖给了包括刘谋在内的四个人,总共13吨。刘谋和其他人在各自的企业中使用他们购买的丙酮进行乙炔装瓶生产。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滕彪涉嫌非法买卖毒品罪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 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丙酮数量在2.5吨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滕某的涉案数量远超这一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 滕某通过网络发布丙酮销售信息,主观上对购买丙酮者是否用于合法用途持放任态度。

  

有一个“有罪”条款


公安机关的意见看似“理由充分”,但江都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强经细致审查、深研法条,却发现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一个“有罪”条款 。

  

事实证明,《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前体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不申请许可证或备案证书,生产、销售、购买和运输确实用于合法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前体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不作为前体化学品犯罪受到处罚。

  

然而,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审查,检察官发现,法律要求案件的买方和接收方购买丙酮。 案卷中收集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显示,从滕某处购买丙酮的刘某等四人所在企业——陕西汇鑫气体有限公司、平泉县祥源气体有限公司、玉田县长城乙炔气厂、寿阳县兰星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乙炔,从滕某处购买的丙酮也全部用于生产乙炔。

  

因此,江都区检察院决定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调查,公安机关未能掌握买方将丙酮用于非法目的的相关证据。


探索“立法的本义”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解释”第7条规定了入罪条款 而腾属于《解释》第八条中的“特别严重”的情况 “起初,公安机关不同意将入罪条款适用于本案 但是,如果仅仅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理解似乎是合理的。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演变来看,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直非常谨慎,而不是‘数量论’ 只要买方的使用是合法的,就应适用入罪条款,不得入罪。这是立法的本质。 但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指挥法规一般都列在前面,以后就不需要重复了。 《解释》第7条第3款是入罪条款,应适用于第8条的“严重”和“特别严重”情况。 “在视察委员会上,王强的观点得到了成员们的一致肯定

  

为了安全起见,江都区检察院也逐步向上级检察机关报案。扬州市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 在联系起草最高法院和最高法律相关解释的参与者后,他们得到了一致的答复:“这一定罪条款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得到认可和支持后, 今年9月5日,江都区检察院以滕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违法。


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违法。 。为了让滕某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明晰法律界限,规范经营行为, 江都区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最终,腾被罚款,非法收入被没收。 滕某诚恳接受,并表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整改经营行为,做一名守法企业家。

  

结案并接受教育 鉴于辖区内有大量类似化工企业,自今年10月以来, 江都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手,对这些企业进行逐一走访,帮助排查经营漏洞,提醒他们端正经营理念,完善相关手续,干净挣钱,阳光发展。不少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司法机关是真为我们着想,这样的服务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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