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拖欠工资可以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5-05-07 12:01:29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约定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工资。

  网友咨询: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老板已经连续三个月没发工资了,每次问都说资金周转困难让再等等。我现在生活都成问题了,这种情况可以算被迫离职吗?

  律师解答:

  所谓"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的情形。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工资,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律师补充:

  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劳动者首先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建议准备相关材料就单位拖欠工资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求助时,在调查核实后将向单位发送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的处理通知,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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