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4 10:16:42
长期以来在法律领域备受争议的庇护教育制度有望被废除!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透露,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相关建议。
肖发了解到,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2018年备案审查报告中,该报告称: 总的来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和救助妓女、遏制不健康社会习俗蔓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深入,特别是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近年来,入学教育措施的使用逐渐减少,入学教育的数量显著减少,一些地方已经停止实施这些措施。
报告指出,经过调查和论证,有关各方已经就取消接受教育制度达成共识,开始取消教育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取消收容教育制度。
什么是入学教育系统?
所谓接受教育是对妓女和嫖娼人员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录取的教育者将面临为期6个月至2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性病的检查和治疗”。
该系统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强制人们集中力量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消除不良习惯。
《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强制其集中力量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以消除其六个月至两年的不良习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据此,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妓女接受教育办法》,对接受教育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那时起,作为一项行政措施,入学教育制度一直持续到今天。
可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述《决定》,国务院制定了上述《办法》。程序和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接受教育制度在遏制卖淫嫖娼、整顿社会风气、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那么,为什么入学教育制度受到法律界的广泛批评呢?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 “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律颁布。
接受教育是限制公民个人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个人自由的时限可长达两年。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种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制定,但教育制度的具体规定是“卖淫嫖娼人员教育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成为法治的“硬伤”。
一些学者指出,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分别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犯和妓女的义务教育和改造制度。它们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 这三项都是在没有颁布法律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强制性限制,在实施过程中, 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诸如大的任意性、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权利甚至严重人身伤害等问题。
拘留和遣返制度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现在是拘留和教育系统的时候了。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一再建议取消接受教育的制度。
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朱付正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接收和教育制度。
在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上,朱付正再次就此问题写了一份提案。 与以前不同,这次他在提案中建议:根据《宪法》和立法的规定,审查入学教育制度的合宪性。
“宪法审查”在第19次国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应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应促进宪法审查工作,应维护宪法权威”。 这让朱付正看到了一个新的机会,“前三个提议,都是交给公安部门处理的 现在不同了。中央政府提出推进宪法审查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
朱付正认为,接受教育制度的建立不仅超越了立法权限,而且不符合法律统一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立法法》还进一步阐明,"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颁布。 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就其中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换句话说,只有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才能颁布法律。
据此,朱付正在此次宪法审查提案中提出:“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本身及其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不符合2000年颁布并于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国务院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嫖客拘留和教育办法》也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立法权。
朱付正还指出,《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他认为,《妓女教育办法》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相抵触,教育制度违反法制统一的原则。
此外,接收和教育系统也与刑法确立的刑事秩序相冲突。 朱付正进一步指出,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包括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事拘留、非拘禁管制以及定罪后免予处罚的规定。 庇护教育所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可以限制六个月至两年的生命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长于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