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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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3 17:46:41
公诉机关安徽省宜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曹谋谋,男,汉族, 1963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2018年6月8日被开除党籍),原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科员),2002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曾任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犯罪的 初审法院副院长( 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4月22日主持犯罪的 法庭工作), 2018年6月25日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开除公职。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12日经安徽省无为县监察委员会决定被执行留置,同年6月13日被解除留置,同日,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安徽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宜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彝族犯罪的 案件 (2018)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谋谋受贿,余 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曹moumoumou和 他的辩护人bang出庭参加诉讼。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 从2008年到2015年,被告 曹谋谋担任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犯罪的 在审判法庭的法官和 副庭长期间,他们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财产。 429300元。
2018年4月11日, 曹某 主动与安徽省无为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联系,并于次日自行到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在接受调查期间,曹某 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主动坦白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违纪违法问题,并收回了所有被盗资金。 4293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包括: ⒈犯罪的 判决书、 常住人口信息材料、 就业材料、 抵达过程、 收据等文件证据。; ⒉证人艾某1、 安某1、 包某树、 毕某等人的证言;⒊被告人 曹谋谋的自白与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曹谋谋是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的 在审判法庭法官和 副庭长期间,他们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 42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 第386条 和 第383条第1款 第㈡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犯罪的 有责任
被告曹moumoumou不反对起诉书中的事实和指控,并自愿认罪。
被告曹谋谋的辩护人也不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同时,它认为:
被告人自首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以良好的态度认罪,并积极归还赃物。他可以依法从轻 惩罚
3.尽管被告接受贿赂,但他没有 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总之,法院被要求综合整个案件,给被告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罚结果。
审判发现:
从2008年到2015年,被告 曹谋谋担任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犯罪的 审判庭审判员、 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共计429300元。具体如下:
1、 2008年前后,被告人曹某 接受丁某1的请托,在马扬虎聚众斗殴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丁某1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其在2008年前后,接受丁某1的吃请,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丁某1所送现金5000元,并在马扬虎聚众斗殴案的审判中给予关照。
(2)证人丁某1的证词证实,他是在2008年左右马阳湖聚众斗殴案中被发现的。 曹某 ,请曹某 吃饭,后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5000元钱。
(3)书证: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09)17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马阳虎被判聚众斗殴罪 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2008年前后,被告人曹某 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方某3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其在2008年,接受周某1吃请,并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周某1的证词,确认其于2008年左右在方某的3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发现。 曹某 ,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
(2)证人吴某1(方1)的证言证实,2008年方3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向周1求助。后来方3被判缓刑 周某1不知道找个人的具体情况
(3)书证: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08)179号 犯罪的 判决、 确认:方某 3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2010年2月前后,被告人曹某 接受莫某的请托,在朱某2非法买卖枪支、 弹药和 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某饭店,收受莫某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与辩解:如实供述在2010年2月左右,接受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莫某的请托,在朱某2非法买卖枪支、 弹药和 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无城(无城镇)某饭店收受莫某所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莫某的证词证实,2010年2月,在县法院介绍李某3时,他是朱某2非法销售枪支案的辩护人。后来,他邀请曹去吴城的一家餐馆吃饭,并把它给了曹。 曹某 5000元。
(3)书证: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10)25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朱某 2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 2010年7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熊某1请托,在童宗华聚众斗殴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熊某1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其在2010年7月份的一天,接受熊某1的请托,在童宗华聚众斗殴案的审判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熊某1所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1的证词证实,2010年7月,熊某1寻求将其移交给童宗华的聚众斗殴案件。 曹某 ,后经过其介绍,熊某1直接与 曹某 接触后,事情还不清楚
(2)证人熊某1的证词证实,2010年7月,托丁某1正在寻找童宗华聚众斗殴的案件。 曹某 ,并在曹某 办公室送给曹5000元。
(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0)146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童宗华被判聚众斗殴罪 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 2010年10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何某1的请托,在何某1玩忽职守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环城路“金洲大酒店”附近,收受何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其在2010年10月,接受何某1的请托,在何某1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在无为环城路“金洲大酒店”,收受何某1所送现金1万元。
(2)证人何某1的证词证实他玩忽职守。 曹某 是审判长,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通过别人约曹谋谋在 “金洲大酒店”吃饭,饭后陪曹散步,离酒店约200米,其将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现金塞给了 曹某 2010年12月,被免予犯罪的 惩罚
(3)书证:安徽武威县人民法院(2010)第00217号 犯罪的 判决、 确认:何某 1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被免予犯罪的 惩罚
6、 2010年底,被告人曹某 接受县汪某1的请托,在齐某妨害公务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汪某1所送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1年前后,接受县牛埠镇牛埠社区书记汪某1的请托,在齐某妨害公务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汪某1所送现金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词证实,这是齐某的案件,于2010年底与齐某一起被发现。 曹某 ,齐某送给曹某 两瓶酒、 一条烟和 3000元现金。
(2)证人王某2(齐某的妻子)的证词证实,2010年底,齐某要求王某1寻找一个案件。 曹某 帮忙,并送给曹某 两瓶酒、 一条烟和 3000元现金。
(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004号 犯罪的 判决、 确认:祁某犯妨碍公务罪 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 接受郁某1的请托,在郁某1贪污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郁某1所送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2年下半年,接受郁某1的请托,在郁某1贪污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在办公室,收受郁某1所送现金3000元。
(2)证人余某的证词证实,他于2012年因腐败被起诉至武威县法院。 他的理解是他只能免受惩罚。 犯罪的 惩罚,有可能保住公职 庭审前,他将乡政府发布的家庭声明和工作声明带到主审法官曹某办公室,告诉他希望照顾好这些声明并安装了一个 3000元现金钱的信封交给曹,他推辞后收下了,都是百元面值,其后来被判处免予犯罪的 惩罚
(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第00308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余某 1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9月免予犯罪的 惩罚
8、 2014年2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沈某1的请托,在方某2心寻衅滋事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2月接受沈某1的请托,在方某2心寻衅滋事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2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1的证词证实,2013年左右,他为方某寻衅滋事的案件通过了牟伟县检察院的请求。 曹谋谋在 无为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吃饭,饭后,送给曹某 2000元现金。
(2)证人牟伟的证词证实,2014年初,沈某1找到了他,并就方某2的争吵和纠纷寻求帮助。 曹谋谋在 无为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吃饭,沈某1送给曹某 2000元现金。
(3)证人方某的两颗心证词证实,沈某1正在寻找他寻衅滋事的案件。 曹某 帮忙,请曹某 吃饭并送给曹某 2000元。
(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第00102号 犯罪的 判决、 确认:方某 2心于2014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9、 2014年8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沈某1的请托,在叶强破坏电力设备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安徽省无为县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3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8月,接受沈某1的请托,在叶强破坏电力设备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1的证词证实,2014年左右,县人民检察院牟伟就叶强电力设备损坏案提出请求。 曹某 无为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吃饭,并送给曹某 3000元现金。
(2)证人黄某的证词证实,女友父亲叶强损坏电力设备的案件于2014年左右通过了沈某的请求。 曹某 吃饭,并送给曹某 3000元现金。
(3)证人牟伟的证词证实,2014年初,沈某1在叶强寻找一起损坏电力设备的案件。请 曹谋谋在 无为北城小学对面某饭店吃饭,沈某1送给曹某 3000元现金。
(3)书证: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15)第00354号 犯罪的 判决、 确认:叶强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 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 2014年8月前后,被告人曹某 分别接受魏某和 李某1的请托,在江某、 李某1贪污案的审判过程中对二人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新安宾馆”收受魏某所送现金2000元、 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8月前后,接受县检察院魏某(江某)和 当事人李某1的请托,在江某、 李某1贪污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并在无城“新安宾馆”、 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各2000元,共计4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牟伟的证词证实,2015年,这是一起涉及蒋某的腐败案件。 曹某 吃饭,并帮江某送给曹某 2000元现金。
(2)证人姜某的证词证实,他因涉嫌腐败于2014年通过了牟伟的请求。 曹谋谋在 无城“新安宾馆”吃饭,并送曹某 2000元现金。
(3)证人李某1的证词证实,2014年,由于涉嫌腐败,他要求 曹某 给予关照,并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曹某 2000元现金。
(3)书证: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14)第00357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李某 1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江某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被免予犯罪的 惩罚
11、 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王成广猥亵儿童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9月,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王成广猥亵儿童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的证词证实,2014年底,王成光猥亵一名少女案被发现。 曹某 请求帮忙,在县法院宿舍附近与曹某 见面,并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
⑵证人翟某证言(周某1前妻),证实:2014年左右,其母亲和 舅妈为王成广猥亵儿童一案找周某1帮忙,后来周某1找法院人帮忙,但具体的自己不清楚。
(3)书证: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第00405号 犯罪的 该判决证实王成光在1997年被判猥亵儿童罪 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2、 2014年10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张某1的请托,在周某3交通肇事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下半年,接受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1的请托,在其代理的周某3交通肇事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并在办公室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词证实,2014年,他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周某3的辩护人。周某3的亲属希望周某3能被判缓刑。他们找到主审法官石某,但被驳回。受周某三位亲属的委托,他找到了当时的犯罪的 法院副院长。 曹某 ,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
(2)证人赵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下半年,这是周某3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是通过张某1律师送交他的。 曹某 10000元钱。
(3)证人石某的证词(武威县法院法官)证实,大约在2014年, 曹某 为周某3交通肇事案找到其,希望能够给予关照,其没表态,后期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判。
(3)书面证据
(1)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0)201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周 3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00368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周某 3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3、 2014年10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方某3侮辱妇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10月,其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方某3侮辱妇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20000元。
(2)证人周某1的证词证实,2014年底,他在方某3侮辱妇女案中被发现。 曹某 ,请求帮忙,并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20000元现金。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00459号犯罪的 判决、 确认:方某 3因犯侮辱妇女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4、 2014年底,被告人曹某 接受许某1的请托,在陈胜华受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五次在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月亮城”大酒店等饭店吃饭,五次收受许某1所送芜湖华亿购物卡计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底,其接受县法院同事许某1的请托,在许某1的丈夫陈胜华受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五次在无城“月亮城大酒店”等饭店吃饭,五次收受许某1所送芜湖华亿购物卡计5000元。
(2)证人徐某1的证词证实,他于2014年12月因其丈夫陈胜华的受贿案被发现。 曹某 ,请求帮忙,前后五次请曹谋谋在 无城“月亮城大酒店”等饭店吃饭,并五次送给曹某 共5000元购物卡和 几条软壳中华牌香烟。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005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陈胜华被判受贿 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5、 2014年底,被告人曹某 接受何某2的请托,在夏某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何某2所送现金5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4年底,接受长风物流老总何某2的请托,在张某6、 夏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并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何某2所送现金50000元,该案属于数额巨大,但对二人均判处缓刑。
(2)证人证言
⑴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底,为公司职工张某6、 夏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找曹某 帮忙,并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50000元现金。
(2)证人石某的证词证实,大约在2014年, 曹某 为张某6、 夏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找到其,希望能给予关照,其没表态,后期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判。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047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2015年3月,被告人夏某、 张某6均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16、 2015年左右,被告人曹某 接受艾某1的请托,在范某 1强迫交易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九州广场“沉味馆”饭店,收受艾某1所送现金6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其接受无为县安康建材有限公司艾某1请托,在范某 1强迫交易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在九州广场某饭店收受艾某1所送现金6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他受同学艾某1的委托为一体。 犯罪的 案件请曹谋谋在 九州广场“沉味馆”饭店吃饭,期间艾某1用信封装了现金送给曹某 ,但具体多少不知道。
(2)证人艾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范某 1案通过了县公安局同学朱某1的请求。 曹某 吃饭,并送给曹某 6000元现金。
(3)证人范某 1的证词证实,他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被县法院起诉,并通过了艾某1的请求。 曹某 吃饭,并送给曹某 6000元钱。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285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范某 1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7、 2015年,被告人曹某 接受胡某1请托,在胡某1行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胡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接受安徽鸿晨拍卖有限公司胡某1请托,在胡某1行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胡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上半年,他被发现涉嫌受贿。 曹某 ,并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和 两瓶茅台酒、 两条软中华香烟。
(2)证人胡某2的证词证实,2015年,当他在安徽洪辰拍卖公司担任胡某1的辩护律师时,胡某1代表他提出了要求。 曹某 吃饭。后胡某1驾驶员胡某3送曹某 回家时,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和 两瓶茅台酒、 两条软中华香烟。
⑶证人胡某3证言,证实:2015年4月,胡某1为行贿案通过律师胡某2请法官吃饭,并准备了10000元现金和 两瓶茅台酒、 两条软中华香烟,由其在送法官回家时交给了法官。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129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胡某1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18、 2015年1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县国瑞税务事务所卢某1的请托,在卢某2受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两次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计3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接受卢某1的请托,在其哥哥卢某2受贿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并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两次收受卢某1所送现金共计30000元。
(2)证人卢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1月,他的兄弟被起诉到县法院。 律师胡某2和他的朋友会见了犯罪的 法庭的主持人。 曹某 庭长,后约定在无城“青叶苔”酒店吃饭,饭后,其开车送曹某 回县法院宿舍的家,下车时,其将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和 一袋茶叶的纸袋子塞到曹的手上。过了十几天,律师胡某2说正在和 曹谋谋在 无城南门“月亮城”酒店吃饭。其赶到酒店门口等候,后其开车送曹某 回县法院宿舍,并送给曹某 20000元现金。两次共计送给曹30000元现金。
(3)书面证据
(1)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第00050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 卢某2因犯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吴钟惺综字第00147号 犯罪的 裁定函,确认:检察机关抗议,卢某 2受贿案被发回重审。
(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第00003号 犯罪的 判决,确认: 卢某2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某 接受周某1清托,在叶伟峰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2015年上半年,接受周某1请托,在叶伟峰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周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周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上半年,叶伟峰的故意伤害案被发现。 曹某 ,请求帮忙,并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10000元现金。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174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叶伟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 2015年7至8月,被告人曹谋谋在 办理周某4等32人串通投标、 妨害作证一案中,接受肖某1、 周某4、 胡某4、 安某1、 范某 2、 张某2、 汪某3、 吴某2、 胡某5以及李某2等五人的请托,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 无为县“金盾”宾馆附近及“新安”宾馆等地,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计128000元。具体如下:收受肖某1所送现金8000元,收受周某4儿子周某2所送现金30000元,收受胡某4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安某1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范某 2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汪某3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吴某2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胡某5所送现金10000元,收受李某2代表其本人及何某4、 凌某、 肖某2、 肖某3所送现金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7至8月,在办理周某4等32人串通投标、 妨害作证一案中,接受周某4、 张某2、 吴某2、 范某 2、 肖某1、 胡某4、 汪某3、 安某1、 胡某5以及李某2等五人的请托,在该起串通投标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各被告人关照,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 无为县“金盾”宾馆附近及“新安”宾馆,收受现金计128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的证词证实,他在2015年8月左右被发现非法串通。 曹某 ,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现金8000元。
(2)证人周某2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发现其父亲周某4非法串通 曹某 ,在县法院宿舍附近,送给曹某 现金30000元钱和 两瓶五粮液及一条硬盒中华香烟。
(3)证人胡某4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底,他被发现非法串通。 曹某 ,在无为县“新安”宾馆,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钱。
(4)证人安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她的丈夫因非法串通被发现。 曹某 ,请曹某 吃饭后,在送曹某 回家的路上,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
(5)证人范某 2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左右,他被发现非法串通 曹某 ,与曹某 相约在县法院宿舍附近见面,并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
范某 2在第二份证言中,证实其曾介绍张某2认识曹某 ,张某2也给曹某 送了钱,但送多少,不清楚。
⑹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5年,其因非法串标案通过范某 2找到曹某 ,与相约曹谋谋在 无城“白玉兰”大酒店北侧一小厂见面,并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钱。
此外,张 2还证实其通过钟某找到铭盛律师事务所莫某律师为其辩护。
(7)证人钟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张某2因非法串通而找到他,并询问他在法庭上是否有熟人。因为没有熟人,他帮张某介绍了明升律师事务所主任莫某。
(8)证人王某3的证词证实,2015年8月,他被发现非法串通 曹某 ,与曹某 相约在县法院宿舍附近见面,并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
(9)证人吴某2的证言,确认:2015年7月,通过徐某1被发现非法串通 曹某 请吃饭,后又通过赵前余与曹某 相约在金盾宾馆附近见面,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
⑽证人徐某1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左右,吴某2号通过他非法串通,向法院人员寻求关注,并给他5000元现金请人吃饭。
⑾证人胡某5的证词证实,2015年,他通过姚沟供电公司董事宋军被发现非法操纵投标。 曹某 ,在“新安”宾馆请曹某 等人吃饭,后送给曹某 现金10000元。
⑿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其和 肖某3、 肖某2、 凌某、 何帮茂五人因串通投标案被起诉至县法院,五人经商议每人出4000元,一共20000元,由其负责送给主审法官 曹某 其通过毕某找到曹某 ,与曹某 相约在县法院附近见面,后将该20000元送给了 曹某
⒀证人肖某2、 肖某3、 凌某证言,证实:2015年,肖某2、 凌某、 肖某3、 李某2、 何帮茂五人因串通投标被起诉至无为县人民法院,五人经商议每人出4000元,一共20000元,由李某2负责将该20000元送给主审法官曹某 ,后五人均被判处缓刑。
(14)证人毕某的证词证实,李某2于2015年8月通过他被发现。 曹某 ,后相约在县法院附近见面,李某2给了曹某 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现金,具体多少,不清楚。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286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周某 4因犯串通招投标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张某2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吴某2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范某 2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肖某1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胡某4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汪某3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年;安某1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胡某5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李某2犯串通招投标罪、 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凌某犯串通招投标罪、 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肖某2犯串通招投标罪、 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肖某3犯串通招投标罪、 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何某4犯串通招投标罪、 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张某2犯串通招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1、 2015年8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胡某6的请托,在李明山妨害公务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先后两次收受胡某6所送现金10000元、 50000元,计6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8月前后,接受安徽沃高砂浆有限公司胡某6的请托,在李明山故意伤害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胡某6送其回家时,先后两次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收受胡某6所送现金10000元、 50000元,计6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的证词证实,2015年的一个下午,购买安利产品的胡某6在武城北环路的尚道咖啡遇到了他的一个朋友。 他的现场电话号码 曹某 ,胡某6开车到法院将曹某 接到咖啡厅,胡向曹详细介绍了案件,并希望能判处缓刑。之后其未过问。
(2)证人胡某6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他的朋友李明山因妨碍公务被县法院起诉。 8月初,县法院的张某3打电话开车送张某3去武城北环路的上海岛咖啡。张某三当场打来电话 曹某 ,其开车将曹某 接至咖啡厅。在回去(县法院宿舍)的路上,塞给曹某 10000元。过了十几天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接曹某 电话,其开车接曹某 回家(县法院宿舍)。在曹某 下车时,塞给曹某 一个装有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两次共计送曹某 60000元。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00315号犯罪的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2015)芜中刑终字第00336号犯罪的 裁决确认李明山被判妨碍公共事务罪 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2、 2015年9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胡某2的请托,在张海勇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与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其接受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2的请托,在其代理的张海勇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胡某2的证词证实,2015年,当他是张海勇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时,他在 曹某 办公室,送给曹某 5000元现金和 两瓶茅台酒、 两条软中华香烟。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353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张海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3、 2015年11月前后,被告人曹某 接受余某的请托,在余某挪用公款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对面某饭店门口,收受余某所送软盒中华香烟10条,出售得款53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与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11月左右,接受余某的请托,在余某挪用公款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县法院对面某饭店门口,收受余某所送软盒中华香烟10条,出售得款5300元。
(2)证人余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他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县法院起诉。 2015年11月,他在法院门口等了几次。 曹某 (其不认识曹某 )。一天中午,看见曹某 进了法院对面的一饭店,遂在饭店门口等候曹某 ,并送给曹10条软中华香烟。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429号犯罪的 判决(第五卷 P94-102),证实:余某因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
24、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 接受季某的请托,在潘帮伟涉嫌聚众斗殴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季某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罪行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下半年,接受季某的请托,在潘帮伟涉嫌聚众斗殴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季某所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的证词证实,他帮助纪查明了真相 曹某 ,请其在潘帮伟聚众斗殴一案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
(2)证人冀某的证词证实,他是儿子潘邦威聚众斗殴的案件,是通过县公安局陈某二分局的介绍被发现的。 曹某 ,希望得到关照,送给曹某 5000元现金。
(3)一名证人作证证实,2015年下半年, 曹某 为潘帮伟聚众斗殴案找到其,希望能给予关照,其没表态,后期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判。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470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潘帮伟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5、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 接受无为县人民医院徐某2的请托,在任士松非法拘禁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徐某2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辯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下半年,其接受县人民医院徐某2的请托,在任士松非法拘禁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附近,并收受徐某2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鲍穆萨作证说,2015年下半年,任依平被控非法拘留其儿子任松石,并要求他寻求帮助。后来,他通过县医院的徐某2向法院求助,徐某2给了徐某21万元。细节还不清楚,但一定有人找到了,因为任松石被判缓刑。
(2)证人徐某2的证词证实,2015年下半年,保某书任松石一案被其同事方明升发现,后来被县公安局陈某3发现。 曹某 一天晚上,陈某3电话联系曹某 后,其和 陈某3到状元桥与曹某 会面,后陈某3开车送曹某 回县法院宿舍,在曹某 下车时,其也跟着下了车,并将包某树给的10000元钱送给 曹某
(3)证人陈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下半年,徐某2委托他寻找。 曹某 帮忙。之后的一天晚上,其电话曹某 ,并和 徐某2一起赶到状元桥与曹某 面,后开车送曹某 回县法院宿舍,曹某 下车后,徐某2也下跟着下了车。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463号犯罪的 判决,确认: 任士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6、 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 接受李某3请托,在杨叶清受贿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办公室,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与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12月,接受法院同事李某3的请托,在杨叶清受贿一案的审判中提供关照,在办公室,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词证实,2015年12月,他的朋友杨叶青的女友孙谋邀请他共进晚餐。晚饭后,孙谋向他求助杨叶青的案子,并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 第二天,它走了 曹某 办公室,将5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了曹。
(2)证人孙谋的证词证实,2015年左右,他的朋友杨叶青的案子来到县法院犯罪的 庭后,他向县法院李某3求助,并给了李某3一个信封,里面装着5000元现金,让李某交给负责此案的领导 大约一个月后,杨叶青被判缓刑
(3)书面证据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刑初字第00495号犯罪的 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83号犯罪的 裁决确认: 2017年4月杨叶清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7、 2015年12月前后,被告人曹某 接受张某4的请托,在李清寻衅滋事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关照,在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张某4所送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 曹某 的供述、 辩解:如实供述在2015年12月前后,接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4的请托,在李清寻衅滋事案审判中提供关照,在其居住的县法院宿舍门口,收受张某4所送现金1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4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他的初中同学张某5因表弟李清寻衅滋事的案件而找他。 2015年12月初,他找到一名法官负责此案。 曹某 后其陪同张某5一起坐车到曹某 法院的宿舍,在车上张某5塞给其10000元。到了法院宿舍,其电话曹某 ,后张某5把猪肉给了曹某 ,其把10000元现金给了曹某 ,曹某 收下了猪肉和 10000元现金。
(2)证人张某-5的证词证实,2015年7月,她的表妹李青因制造事端被拘留,她通过县检察院的同学张某-4找到了一名县法院法官。 曹某 2015年12月,其打车接上张某4一同到曹谋谋在 法院的宿舍,在车上,其将10000元现金塞给张某4。曹某 接电话后出来,收下了猪肉和 10000元现金。
(3)安徽省武威县人民法院(2015)第00496号文件证据 犯罪的 判决,确认: 李清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包括:
1、 被告人曹某 身份信息
①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 为完全犯罪的 负责人
(2)武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情况说明,确认被告于2002年8月至2016年8月 曹某 任无为县人民法院犯罪的 审判庭副庭长; 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时任犯罪的 审判庭副庭长曹某 主持犯罪的 初审法院的工作(不低于 )。
(3)《中共武威县纪委文件》关于给予 曹某 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实: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6月8日曹某 被开除党籍。
(4)《武威县人民法院关于给予的文件》 曹某 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经2018年6月25日本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以曹某 开除公职处分。
(5)到达时,确认被告 曹某 涉嫌受贿一案,系芜湖市纪委交办。2018年4月11日, 曹某 主动与县纪委工作人员联系要向组织交代违纪问题,并于第二天自行到达县纪委党风廉政教育中心。2018年4月12日,无为县纪委、 监察委决定对曹某 立案调查,同日,市监委批准对曹某 采取留置措施,同日宣布执行。调查期间,曹某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主动交代组织上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违纪违法问题,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⑥收据确认:2018年6月11日。 曹某 家人代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429300元。
所有上述证据都在法庭上进行了交叉质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证实这一点。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曹某 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无为县人民法院犯罪的 审判庭审判员、 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接受调查期间,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29300元,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 惩罚 结合本案相关情节,决定对其减轻 惩罚 对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 第386条 、 第383条第1款 第㈡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的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曹某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 违法所得429300元,予以追缴。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通过本法院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收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段梅田法官
人民陪审员刘涛
人民陪审员黄英
2008年8月6日
职员 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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