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4 09:54:08
[基本案例]
被告吴某,男,39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吴某从事个体经营已有多年,他经常在外面寻找鲜花和进行调查。因此,他的妻子在和他离婚后仍然拒绝忏悔。 1999年10月10日晚,吴某为了自己的快乐招募了四名妓女。 在被其他人举报后,他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从事滥交活动罪,即聚众从事滥交活动或多次参与此类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招募了四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这能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法律分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犯罪法律原则。 聚众淫乱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表现为聚众淫乱或参加许多聚众淫乱的活动。 所谓滥交聚会,是指三人以上进行性交或其他异常性行为的聚会。 参加许多滥交活动意味着参加三个以上的滥交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岁并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滥交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方参与者。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人们被故意聚集在一起从事滥交活动或积极参与此类活动。 [②]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告吴某同时招募了四名妓女从事卖淫活动,这似乎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然而,根据聚众淫乱罪的主客观特征,吴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虽然演员的嫖娼有寻求淫秽无耻的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许多其他聚集在一起与演员卖淫的女性来说却没有这样的动机,她们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牟利。 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的特征是滥交和乱交,其特征是行为对象的非特异性。然而,当许多妇女与犯罪者一起卖淫时,她们不会聚在一起从事滥交和滥交的性活动,她们卖淫的目的是特定的。 尽管被告吴某同时招募了四名妇女从事卖淫,但这四名妇女并没有聚在一起从事滥交和滥交的性活动,她们卖淫的目的是明确的。 因此,本案被告吴某同时招募多名妇女卖淫的行为应严格遵循刑法犯罪的法律原则,只应被认定为非法卖淫和嫖娼行为,而不应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