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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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3 15:13:27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肖志刚,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小学学历,无固定职业,住在京山县,2007年8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3万元罚款。他于2014年5月21日获释。 2017年1月21日,他因非法吸毒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 他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24日被京山县公安局拘留,并于2017年3月2日被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京山县拘留中心。
辩护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光绪,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在京山县。他是被告肖志刚的岳父。
遗听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肖志刚抢劫罪和盗窃罪。京公诉[2017]112号,并在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6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景山县人民检察院任命代理检察官王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肖志刚及其辩护人李振新、彭光绪出席了庭审。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一审请求
公诉机关指控说,
一.抢劫
2017年1月14日4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子等工具逃到京山县明珠花园小区。他被值班保安李某2发现,当时他正在偷一艘停在小区16号楼楼下的豪爵125黑船(车架号LC6TCJ7F2F00133776,发动机号GW678600)。 当李上前拦住他时,肖立即严厉地说:“如果你再停下来,我就把你刺死!” 我不敢阻止它。 当李去求救时,肖骑自行车逃跑了,把车扔在了南河三桥附近,以为自己被别人追了。 经鉴定,豪爵125吨-9D黑色摩托车价格为4681.00元。
第二,盗窃
1.2016年5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工具,逃到郁秀酒店对面的“透明网吧”车道,偷了雷军停放在这里的一辆黑色豪华摩托车(车牌5U872,型号HJ125T-9)。 侯晓以9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天门市枣镇倪蒋发(另一起案件已经处理,下同) 经评估,这辆豪华HJ125T-9摩托车的价格为795.00元。
2.2016年5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到京山河南街预制板厂旁的住宅区,偷了一辆停在张某门口的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车牌H H ×××××,车架号9E01H1597,发动机号E01H259)。 肖传国后来以1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福田五星三轮车的价格为2768.00元。
3.2016年6月7日凌晨,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犯罪工具,逃到北京源大道华联梅迪广场附近的华联99酒店门前,从卢某处偷了一辆蓝色金马摩托车(车架号LAEFWDC84G8J01744,发动机号16B01744)。 肖志刚以800元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这款金马牌船艇摩托车的价格为2976.00元。
4.2016年10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到新城杨基路批发市场,偷走了王某停放在市场上的一辆蓝色宗申125三轮车(车牌号E H××××××××××内有磨砂玻璃和搁板,15块90厘米×2M玻璃和18块70厘米×2M玻璃) 肖志刚后来以18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宗申125三轮车价格为4650.00元,摩托车内玻璃价格为1305.00元,合计5955.00元。
5.2016年10月3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往新城快乐路心悦超市,偷走了一辆属于余某的蓝色迅达150三轮车(车架号9E01H1597,发动机号E01H259) 肖志刚后来以13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迅龙150三轮车的价格为4278.00元。
6.2016年11月1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工具,逃到新城杜云路洪山酒店,从陈某偷了一辆福通牌摩托车(车架号LFETGJDH8G1700344,发动机号160652307)。 肖志刚以800元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据评估,富通牌摩托车价格为2730.00元。
7.2016年11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工具,逃到新城南河二桥附近的民政局旧房一楼,偷了一辆停在一楼走廊左侧的黄色五羊摩托车(车架号6031497,发动机号14469454)。 肖志刚以1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五羊摩托车的价格为1728.00元。
8.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子等工具,逃到新城三角洲白马服装广场后面的停车场。他偷了李某的1辆宗申125蓝色三轮车(车牌号E·H·H ××××),藏在旧机械厂,偷了王某的2辆望江牌三轮车(车牌号E·H·H ××××) 肖志刚后来以2800元的价格将两辆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125蓝色三轮摩托车价格为2805.00元,望江品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2931.00元。
2017年1月19日8点左右,公安机关在新城花园凤凰堰门口逮捕了被告肖志刚。
公诉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实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肖志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分别追究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辩护
被告肖志刚及其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中被告肖志刚构成盗窃和指控的事实,但他们反对抢劫的事实和指控。被告肖志刚辩称,当时他没有说“如果你挡住了,我就用一把刀捅你”,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法院确定
经过试验,发现,
(1)2017年1月14日4点,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子等工具逃到京山县新城明珠花园小区。他被值班保安李某2发现,当时他正在偷一艘停在小区16号楼楼下的豪爵125黑船(车架号LC6TCJ7F2F00133776,发动机号GW678600)。 当李某2上前拦住他时,肖志刚大叫,因为李某2不敢在黑暗中拦住他。 当李某2呼救时,肖志刚抓住机会骑自行车逃跑,把摩托车丢在南河三桥附近。 经过评估,豪爵125T-9D黑色摩托车价格为4681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胡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3日20点左右,他将自己的豪爵摩托车停在新城明珠花园小区16号楼车库门口。14日7点左右,他发现它被偷了。他听到社区警卫说3点40分,他发现有人偷了车。警卫不敢单独拦住他,小偷偷了车。 摩托车于2016年7月28日购买,价格为5800元,车架号LC6TCJ7F2F00133776,发动机号GW678600。
2.登记表复印件证实,2017年1月14日,胡某向警方报案称,他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从新城明珠花园小区16号楼车库入口被盗。
3.证人李某2的证词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他在保安室值班。大约3点40分,他在监控中看到一个人影。他过去看着它,当小偷推摩托车时,他喊道:“你是做什么的?”小偷跑上汽车,拦住了它。小偷对他大喊大叫。当时,他有点害怕,于是从值班室打电话给杨帮忙。然后小偷骑着摩托车跑了。 小偷穿着一件深色羽绒服,戴着一顶帽子。小偷似乎来自一个叫肖的社区。
4.证人牟阳的证词证实,2017年1月的一个晚上,他与李某2一起值班。凌晨4点左右,李某2给他打电话,说他在监视器上看到有人偷摩托车。当他和李某2去现场观看时,摩托车已经被骑走了。
5.身份记录证实,2017年2月5日,李某2在2017年1月14日凌晨指认了偷摩托车的人,指出照片9是小偷,照片9是肖志刚。
6.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7.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供词中确认,2017年1月1日凌晨4点左右,他走出家门,打车前往明珠花园小区。进入社区后,他发现一辆豪爵摩托车停在那里。他用手电筒、梅花螺丝刀和卷笔刀打破了摩托车的锁。当他把摩托车推出社区大门时,一个穿着保安服的人拦住了他,问道:“你是做什么的?”他冲着保安喊道。保安不敢阻止他。他骑着摩托车离开了。 他把摩托车放在南河第三座桥后面,然后跑开了。 他穿着一件黑色羽绒服,戴着一顶帽子。
(2)2016年5月11日2: 00,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工具,逃到京山县新城郁秀酒店对面的“透明网吧”巷,偷了雷军停放在这里的一辆黑色豪华摩托车(车牌号5U872,型号HJ125T-9)。 此后,这辆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天门市皂市镇的倪蒋发(另一起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经过评估,这辆豪华HJ125T-9摩托车的价格为795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雷军的声明证实,2016年5月10日14: 00左右,他骑着豪爵125摩托车到新城郁秀酒店对面的透明网吧上网。5月11日7点左右,他从网吧出来回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汽车只锁了水龙头锁。 摩托车是黑色豪华船形摩托车,车牌号5U872,型号HJ125T-9,2009年以5000元购买。
2、车辆信息表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确认被盗车辆
3.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1日,雷军报警称,一辆豪爵125摩托车在新城郁秀酒店对面的透明网吧被盗。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3)2016年5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到京山河南街预制板厂附近的住宅区,偷了一辆停在张家门口的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车牌E H×H××××,车架号9E01H1597,发动机号E01H259)。 然后这辆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福田五星三轮车的价格为2768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张的声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20: 00左右,他将一辆三轮摩托车停在自己家门前。他第二天早上3点醒来,发现车被偷了。 三轮摩托车的颜色是蓝色。2013年3月15日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手车原属王彩红所有,车牌号为EHáááááá,车牌号为9E01H1597,发动机号为E01H259。
2、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确认被盗车辆
3.收据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6日,张向警方报案称,2016年5月27日晚,一辆三轮摩托车从他家被盗。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4)2016年6月7日凌晨,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犯罪工具,逃到京山县新城靖远大道华联梅迪广场旁的华联99酒店门前,从鲁国偷走了一辆蓝色金马艇摩托车(车架号LAEFWDC84G8J01744,发动机号16B01744)。 肖志刚以800元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这款金马牌游艇摩托车的价格为2976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6日17: 00左右,他将一辆摩托车停在花莲梅迪广场旁的花莲99酒店前,第二天汽车被盗 该车是一辆蓝色金马艇摩托车,车架编号为LAEFWDC84G8J01744,发动机编号为16B01744。2016年3月23日以3500元购买。
2.采购发票确认失窃车辆
3.登记表确认,2016年6月7日,卢某向警方报案称,2016年6月7日,一辆摩托车在花莲梅迪广场附近的花莲99酒店前被盗。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5)2016年10月2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到新城杨基路批发市场,偷走了王某1停放在市场上的一辆蓝色宗申125三轮车(车牌号E Háááááááááá,行李箱内有磨砂玻璃和搁板,15辆90厘米×2M玻璃,18辆70厘米×2M玻璃) 肖志刚后来以18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宗申125三轮车价格为4650元,摩托车内玻璃价格为1305元,合计5955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8日8点左右,他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停在北京农贸市场“双赢门产业”门口,锁上电源锁,在车上安装磨砂玻璃,第二天8点发现汽车及其玻璃被盗 车辆为蓝色宗申125型三轮摩托车,牌照为H·H××××。2014年12月以5300元购买。车厢有磨砂玻璃和搁板,15块90厘米×2M玻璃和18块70厘米×2M玻璃。
2、车辆行驶证和购买发票确认被盗车辆
3.登记表确认,2016年10月29日,王某1向警方报案称,一辆蓝色宗申125型三轮摩托车在北京农贸市场“双赢门产业”门口被盗,该摩托车内装有磨砂玻璃和搁板、15块90厘米×2M玻璃和18块70厘米×2M玻璃。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6)2016年10月3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往新城兴福路心悦超市,从余某处偷了一辆绿色迅达150三轮车(车架号9E01H1597,发动机号E01H259) 肖志刚后来以13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据评估,迅达150三轮车的价格为4278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9日18: 00左右,他将一辆摩托车停在新城快乐路心悦超市前的路边。 第二天他6点钟醒来,发现汽车不见了。 该车为绿色迅达150型三轮麻木车。机架号为9E01H1597,发动机号为E01H259。2016年8月13日以4600元购买。
2.采购发票确认失窃车辆
3.登记表确认,2016年10月30日,余某报警称,2016年10月30日,一辆绿色迅达150型三轮汽车在新城快乐路心悦超市门前的路边被盗,车牌号为9E01H1597,发动机号为E01H259。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7)2016年11月10日2点,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小刀等工具,逃到新城杜云路红山酒店,从陈某偷了一辆黑色福通摩托车(车架号LFETGJDH8G1700344,发动机号160652307)。 肖志刚以800元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根据评估,富通牌摩托车的价格为2730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陈某的声明证实,他于2016年11月9日20点左右将一辆摩托车停在新城市红山酒店,并在第二天7点准备取车时发现车被盗。 被盗车辆为黑色福通牌船形摩托车(车架号LFETGJDH8G1700344,发动机号160652307),于2016年7月23日以3000元购买。
2.确认被盗车辆的车辆信息和购买发票
3.收据登记表确认,2016年11月10日,陈某向警方报案称,2016年11月10日,一辆黑色福通牌船艇摩托车(车架号LFETGJDH8G1700344,发动机号160652307)在新城红山酒店被盗。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8)2016年11月28日2点左右,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具等工具逃到新城南河二桥旁的旧民政局一楼,偷了一辆停在一楼走廊的黄色五羊摩托车(车架号6031497,发动机号14469454)。 肖志刚以800元把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五羊摩托车的价格为1728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左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他骑摩托车在南河二桥一栋商住楼一楼打麻将,第二天3点时发现车不见了。 摩托车是黄色五羊型摩托车(车架号6031497,发动机号14469454)
2.采购发票确认失窃车辆
3.登记表确认,2017年1月22日,左报告称,2016年11月28日,一辆黄色五羊摩托车(车架号6031497,发动机号14469454)在新城南河二桥桥头被盗。
4.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5.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9)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肖志刚携带螺丝刀、刀子等工具逃到新城三角洲白马服装广场后面的停车场。他偷了李某藏在旧机械厂场的1辆蓝色宗申125三轮车(牌照E H××××××,车架号LZSHCKZS7D8014588,发动机号8D304080),还偷了王某的2辆蓝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牌照E H××××,车架号LWHMCKZK 7d 13p 18657,发动机号13) 肖志刚后来以2800元的价格将两辆车卖给了倪蒋发 经鉴定,125蓝色三轮摩托车价格为2805元,望江品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2931元。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的证实,并经法院交叉质证和认证:
1.受害者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17: 00左右,他将一辆三轮摩托车停在新城三角洲白马服装广场后面的停车场。第二天,他去实验小学旁边的早餐店太早了。一名搬运工说,他看见一个戴帽子的人在凌晨4点从摩托车上下来。 当他去停车场时,他发现车不见了,王某2的三轮摩托车也不见了,那辆摩托车停在一起。 被盗的是2014年2月15日以8000元购买的蓝色宗申125三轮摩托车(车牌号e h H)。车架编号为LZSHCKZS7D8014588,发动机编号为8D304080
2.受害者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他将三轮摩托车停在新城三角洲白马服装广场后面的停车场,第二天去取车时发现车被盗。 被盗的是一辆蓝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车牌e H Hááááááá),于2013年12月27日以8000多元的价格购买。车架编号为LWMHCKZK7D2018657,发动机编号为13P18657
3.目击者谢某的证词证实,李某1有一辆专门用来拖货物的三轮摩托车,摩托车车身贴有广告,广告上有远处的家具。 2016年12月的一天,5点钟,他去紫霄路准备货物。一辆三轮摩托车从钟鼓楼方向驶向紫霄路,看见一个戴着狗窝帽的30岁男子骑在上面。车身用远处的家具做广告。然后我见到了李某,并告诉了他这件事。
4、车辆行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确认被盗车辆
5.登记表确认,2016年12月12日,李某1向警方报案称,2016年12月12日,一辆三轮摩托车从新城三角洲白马服装广场后面的停车场被盗。 王某2的一辆蓝色望江三轮车也被盗。
6.鉴定记录和音像资料证实,被告肖志刚于2017年1月24日辨认出犯罪现场。
7.被告肖志刚在侦查机关的自白
本案还具有以下综合证据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1.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确认失窃车辆和物品的价值。
2.一部附有物证的白色手机、一份带帽查封清单以及随案移送的物品清单,确认被告肖志刚持有的白色手机和带帽已经移交。
3.已向受害者王某退还收据确认书11,200元。
4.逮捕确认2017年1月19日,京山县公安局警察在被告肖志刚家中将其逮捕,并在被捕后如实供认了盗窃犯罪事实。
5.京山县人民法院(2007)京兴子楚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及其释放证明确认,被告肖志刚于2007年8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3万元罚款。他于2014年5月21日获释
6.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回执确认,被告肖志刚因吸毒于2017年1月2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拘留7天。
7.京山县看守所出具的酌情加重处罚材料确认,被告肖志刚在拘留期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殴打他人,也没有穿识别服,建议加重处罚。
8.被告肖志刚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他的身份
9、要求被告肖志刚同步录音录像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肖志刚在京山县新城明珠花园小区盗窃一辆价值4681元的摩托车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经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当场藏匿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证人李某2在2017年1月18日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中确认,当他追捕被告肖志刚时,肖志刚大喊“你再阻止我,我就捅死你”,但在2017年7月5日对辩护人李振新的陈述中,他说他没有听清楚肖志刚喊什么。当时,他向公安机关表示,他听到肖志刚喊“你再拦住我,我就用刀捅你”,以此推卸他的安全责任,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尽快破案。 关键证人的证词被重复了一遍。法院通知证人李某2依法出庭作证,他也拒绝出庭。 因此,公诉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肖志刚盗窃后威胁使用暴力拒捕,抢劫罪的指控无法成立。 这个事实应该被认定为盗窃 应当采纳被告肖志刚提出的辩护理由和第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肖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6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志刚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志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志刚能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志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志刚在羁押期间不服管听教,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肖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二万元罚款(被告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视为一日,即被告肖志刚的刑期为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罚款应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在接到判决第二天起十天内直接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主审法官周帆
李丘挺法官
人民陪审员冯玉
裁判日期
2017年8月15日
职员
职员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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