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律师参与帮助被告人“立功”一事使其免死如何定性

时间:2019-11-03 15:12:41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是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韩某,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在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注册,常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01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他三年监禁,缓刑四年,罪名是帮助销毁证据。 因涉嫌妨碍作证,他于2011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监视居住。他于2012年4月6日被保释。2012年8月7日,他被置于监视之下。2013年8月2日,他被徐州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保释候审。

   被告贾政,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大学文化,淮北市一家银行职员 住在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 2011年11月4日,他因涉嫌妨碍作证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拘留。同年11月18日,他被该局置于监视之下。同年11月19日,他被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一天,他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逮捕。2013年1月11日,他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同年7月30日,他被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保释候审

   辩护人盛勇,安徽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安徽省淮北市香山区,常住地安徽省淮北市香山区 2011年12月1日,因其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保释。2012年8月7日,他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2013年7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徐某,原名孟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苏州市墉桥区 2011年10月10日,他因涉嫌妨碍作证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保释。2012年8月7日,他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2013年7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芦岭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moumou,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 2011年10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6日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7月30日取保候审,被淮北市公安局李楠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张Moumou,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高中学历,淮北市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 他因涉嫌妨碍作证于2011年10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保释。2012年8月7日,他被置于监视之下。他于2013年8月2日被保释,并被淮北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李牟佳,男,1967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学历,集团公司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2001年1月15日,他因故意伤害被判处五个月监禁。 因涉嫌妨碍作证,他于2011年10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监视居住。他于2012年4月6日被保释。2012年8月7日,他被置于监视之下。2013年7月30日,他被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保释候审。

  遗听

   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201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政、韩某、高某、徐某、张某、李某甲妨碍作证,被告人傅某伪造证据,并于2012年7月3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贾政、傅某和徐某均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法院在同一天提起诉讼,并依法组成了一个新的合议庭。该案件于2013年10月23日和11月19日公开审理 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任命代理检察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贾政及其辩护人盛勇、被告韩、被告傅、被告徐某及其辩护人袁力学、被告高某、张某、李某甲等出席了庭审。 在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进行了两次补充调查。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淮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1年3月以来,在郑毅故意杀人案的刑事诉讼阶段,被告阿正(郑毅的姐姐)、韩某(当时郑毅的妻子)等人试图保护郑毅的生命,所以郑毅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四处寻找线索为郑毅举报立功。

   被告韩某通过被告高某、徐某等人以行贿手段查出廖某入室盗窃的相关线索后 后来,韩寒利用这个机会会见了郑毅和他的辩护人傅某,并扔了一张纸把廖某入室盗窃的线索传递给郑毅,郑毅当时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获得立功线索后,郑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报告 后来,被告韩旭、贾政和张谋谋陪同司法人员在苏州市抓获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郑毅线索来源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因为发现郑毅的拘留时间早于廖的抢劫时间。

   被告贾政、韩某、张某等人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此案后,还讨论了利用与郑毅关押在同一牢房的李某家作为郑毅举报立功线索的来源。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发现李的线索以核实立功,贾政、韩某和张某找到了被告李的线索并让他躲藏起来。 后来,被告贾政会见了郑毅和傅某,并告诉郑毅,举报线索是由一个叫李某家的人从他以前的牢房里提供的。

   在检察机关调查郑毅举报立功线索来源的过程中,被告韩某、贾政多次联系李某、徐某、高某等。让李某、徐某和高某出去躲起来。司法机关不应该找到他们。如果被发现,他们不应该承认任何关于报道的线索,并为李某和徐某提供资金和藏身之处。

   为了进一步掩盖郑毅立功指控的真实性,贾政、韩某等人安排被告人傅某到检察机关询问,称傅某带了郑毅的消息让韩某找到廖某的地址,从而制造案件线索是由郑毅提供的假象,并处理司法机关对案件线索真实来源的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贾政、韩某、高某、徐某、张某和李某甲阻止证人作证,并命令证人通过贿赂等方式提供虚假证言。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傅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一审辩护

   被告韩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妨碍作证的指控有异议。

   被告贾政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参与谈判,以利用阿利作为郑b立功的线索提供者。他没有安排李出去藏起来,也不知道司法部门在找李。他没有和傅莹见面,也没有和傅莹谈论郑毅的功勋。 如果公诉机关对他的起诉不成立,他就无罪。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贾政妨碍作证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有不当的强制措施程序的;对贾政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限制

   被告傅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与韩某见过郑毅。韩某遇到郑毅时,从后面向郑毅扔纸团,但他事先并不知道。 没有证据证明这张纸条是廖抢劫案的犯罪线索。他也没有和贾政见过郑毅。他在公安机关的最初陈述是诱导性的,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知道郑毅的举报信是通过贿赂获得的。 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一开始就知道或干预贿赂和积极传递起诉线索,并在知道来源非法后积极掩盖,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指控不成立。

  被告傅某在法庭上提供了以下证据:

   1.提审笔录:2001年4月27日,地点:淮北市第一看守所,周Moumou、姜某提审,郑毅提审 内容:郑毅说廖毅举报的刑事案件是他的狱友李毅告诉的,李毅是他外面的朋友告诉的。

   2.律师会见被告证明,他在2001年5月30日至8月22日期间没有见过郑毅。

   3.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证明,证明郑毅于2001年5月29日被移送看守所,并于2004年1月15日被投入监狱。

   被告徐moumoumou不反对起诉书的基本事实,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徐moumoumoumoumou妨碍作证无法成立,徐moumoumoumou并非故意犯罪,直到2011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他才知道寻找犯罪线索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高某对起诉书中的基本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张某对起诉书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他的行为都是由贾政安排的,他只对驾驶负责。

   被告李牟佳对起诉书中的基本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确定

   经审理发现,自2001年3月以来,在被告郑毅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告贾政(郑毅的妹妹)和韩某(当时郑毅的妻子)等人为了获得郑毅较轻的处罚而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直在四处窥探,寻找可以为郑毅“立功立业”举报的他人犯罪线索 被告人韩某以寻找犯罪线索为由做出“立功表现”后,找到被告人高某,高某又寻找犯罪线索找到被告人徐某,在徐某提供信息后,三名被告人暗中监视逃犯嫌疑人廖某入室盗窃的相关线索,并设法让韩某与廖某见面,确认了廖某本人及其住所 后来,被告韩某和贾政等人讨论了利用郑毅的辩护人傅某与郑毅的会面,将廖某的犯罪线索转移给郑毅。在得到傅某的同意后,韩某利用傅某与郑毅在看守所的会面,扔了一张纸,将廖某的入室盗窃案、廖某的个人信息、住所等线索转移给郑毅。 在获得犯罪线索后,郑毅于2001年4月20日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报告。 此后,被告韩、贾政、张牟随司法人员前往苏州市,廖被韩指认并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郑毅的羁押时间早于廖某抢劫案,起诉线索来源存在问题,因此对郑毅起诉线索来源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 被告阿正、韩某等人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此案后,讨论了利用被告阿利作为郑b报告的线人的问题,被告此前与郑b被关押在同一牢房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找到李的线索来源以核实立功,韩、郑和张谋谋找到了李,告诉他目的,让他躲藏起来,为他提供住所和资金。 之后,在傅同意的情况下,贾政跟随傅莹去看守所见了郑毅,并让郑毅谎称举报线索是由一个叫李谋佳的人提供的,他以前在看守所。 在检察机关调查郑毅举报线索来源的过程中,韩旭联系了阿利、徐甲、高甲等。阿正多次联系阿利,允许阿利、徐甲、高甲外出躲藏。别让司法机关找到他们。如果发现了,不要承认任何关于报告的线索,并为阿利、徐某提供资金和庇护 李已经隐藏了很长时间,以避免司法机关的调查。 为了进一步掩盖郑毅举报线索来源的真相以及本案被告的上述行为,韩某和傅某经过商议,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中谎称是傅某将郑毅的信息发给韩某,让其找到“肖强”(即廖某)的地址,从而阻碍了司法机关调查举报线索的真实来源 被告的上述行为最终导致郑毅在终审中被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受到较轻的处罚,并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犯罪发生后,被告付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16: 00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被告高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0月7日10: 30自愿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被告张某于2011年11月30日17: 00自愿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被告贾政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4日上午9点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即公诉机关已在法庭上援引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证:

   一、淮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警大队发布的抓捕流程、抓捕流程及到达流程:犯罪嫌疑人韩某于2011年10月7日10: 00左右在家被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曼佳于2011年10月8日11: 00左右在一家煤电集团公司的矿井被捕。嫌疑人徐某于2011年10月9日18: 00左右在濉溪县仁济镇的一个浴缸中被捕。2011年11月30日上午16点,嫌疑人傅莹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公安机关检查。嫌疑人高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0月7日10: 30自愿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嫌疑人张某于2011年11月30日17: 00自愿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嫌疑人贾政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1年11月4日9: 00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二.被告韩某、贾政、傅某、徐某、高某、张某、李某的户籍信息

  三、相关文件证据:

  (第一套书面证据)

   1.起诉书,证明:2001年4月20日,郑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廖某的具体情况,廖某是2000年12月9日廖某等人入室盗窃案的头号通缉犯。他称廖某为肖强的笔名,他的假身份证的名字是张某。他现在住在宿县一所租来的房子里,正在装修。 2000年3月,他带着家人(韩某)去宿县找他的朋友王某。王某认识廖某,并把他带到廖家。他还说廖某手头有一个案子。 现在我想起了本案中逃犯的名字 它愿意积极合作,提供一切线索,尽快抓获此人,以便揭露案件真相。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郑毅关于廖某抢劫线索的报告属实,并对郑毅的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处罚。2003年12月3日,郑毅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3.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证明郑毅因故意杀人于2001年3月26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韩寒因协助销毁证据被判处一年监禁,缓刑两年。 案件重审后,2001年9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郑毅对廖某重大功勋的指控,并从轻处罚。郑毅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寒因协助销毁证据被判三年监禁,缓刑四年。 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裁定成立郑宜弘。但是,如果情节严重,郑毅没有依法从轻处罚。郑毅被判处死刑,并提交最高法院批准。对韩寒的判决被维持。

   4.安徽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作出民事判决,证明廖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款3000元。

   5.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明,阿利被判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五个月的刑事拘留。

  (第二套文件证据)

   (1)最高法(2002)刑改40号文件(2002年7月18日),其主要内容如下:(1)郑毅关于廖某犯罪线索的报告来源不明 (2)被害人家属提出韩寒被告知廖某犯罪的消息后,通过辩护律师转给了郑毅。 然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3)检察机关抗议说,郑毅是通过内外勾结获得情报的。 然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不可能排除线索来源的非法性 请向省政法委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查找线索来源

   2.淮北市政法委文件(2003年3月20日):公安、公安、法制部门分别检查了最高法提出的疑点

   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2003)09号文件(2003年7月9日),《最高法对郑毅案质疑的调查》

   4.安徽省公安厅(2002年2月4日,第5期):“淮北市部分警察强烈要求对公安局内部贪污枉法案件进行彻底调查。”据指出,2001年9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郑毅的“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为死刑 郑毅报告的抢劫发生在2000年12月,即郑毅被拘留六个月后。郑毅和被告并不认识对方。

   5.安徽省公安厅(2002年4月15日,第15号):上述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魏谋谋、夏谋谋副书记、罗某指示。 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牟阳召集了三位领导的特别会议。 省纪委、政法委派调查组去淮北市

   6.吴某案件报告请愿(2007年9月6日)。2007年7月,淮北市委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处理吴某向北京的请愿 吴提出了八项要求

   7.吴某上诉节录(2007年8月20日):(3)谋杀犯郑毅、陈谋谋未能立功 郑毅于6月6日被拘留。廖在12月12日犯罪后租了一栋房子藏起来。 ......(4)调查证人李牟甲 (3)追究傅某律师的刑事责任 在几个月内,他与郑的妻子见了十几次面,并非法传递了披露信息。

   8.2007年7月25日,特勤组人员与吴某·阿交谈,吴反映:韩寒在舞厅发现了廖犯罪的线索。韩告诉郑毅的律师傅,傅带韩去看守所见郑毅。傅莹把线索传递给了郑毅,郑毅写了报告材料。2007年9月4日,工作组人员与吴某·吴进行了交谈,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李的情况。

   9.2011年3月17日,受害者吴佳的父亲吴某·B提交的请愿书材料从中国政委转到安徽,然后转到淮北。 相关内容:(1)检察官两次发布此类(非法交易和立功线索) (2)法官未经允许会见了韩寒,并要求韩寒询问苏州抢劫案中罪犯的线索。 韩旭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将书面检举信递给郑毅,制造了立功的假象。

  四.证人的证词

   1.证人廖某(2002年6月7日巢湖第三监督者)的证词是2000年底租的房子。徐某被抓前几天在那里。他当时不在那里,是房东告诉他的。 第二天,徐某带了另一个女人来。徐moumoumou说,这位女士会带两个人去南京,带他们去阳台。她担心他们会溜走。当她离开时,徐某某某某某某再三告诉她不要出去,并给了她50美元。 他不认识王谋谋,也不认识李谋阿和郑毅 在他被捕时,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用他们的手机给他的脸拍照。那个女人说是他。这个女人和去她家的女人非常相似。

   2.证人余某和王某(受害人吴佳的代理律师)于2002年10月17日对吴仪(受害人吴佳的兄弟)和韩某(濉溪县铁佛镇当地公安局的助理)做了调查笔录。韩某说:2002年7月和8月,他和吴仪找到了李某,问李某李某是否把李某的藏身之处告诉了郑仪。李某说他什么都不知道,找他也没用 吴仪说:2002年9月中旬(农历8月14日),当他听说李回家时,他要求市检察院检察院的李和市110指挥中心的李乙一向铁佛派出所的李询问郑仪的功勋。后来,他和李的司机、铁佛派出所的警察赵某找到了李。李某说他什么都不知道。不要问他,问他不会说什么,去警察局。 然后李的母亲走过来,带着一群人和赵谋谋等人殴打他。她不被允许和李慕佳一起去警察局。在那之后,李谋家逃走了。 在此之前,他和韩牟某也去了李瑟娥牟家。李某甲也说他什么都不知道,转身跑开了。

  五、被告的陈述

   1.被告贾政的供词。2001年4月,郑毅被一审判刑后,为了保护郑毅的生命,他试图寻找立功的线索。他和韩某一起去了任何地方。后来韩某通过她的朋友发现了廖某入室盗窃的线索。 当时他非常高兴,试图把线索传递给郑毅。他与韩某讨论过,并要求傅某在遇到郑毅时想办法告诉郑毅。 几天后,当韩律师和傅律师见到郑毅时,他们向郑毅讲述了廖的事情 郑毅报道后,周校长带着人去了宿县,抓住了廖。他不放心,害怕抓不到任何人。他和韩、张牟一起去了宿县。 此后,检察机关认为郑毅立功线索的来源存在问题。廖的案子发生在郑毅入狱之后,郑毅不应该知道这件事。 韩某想起了李某家,他以前和郑毅一起在监狱里。李某家已经出来了。 他和韩某、张某一起去李家找李某,让李某说他给郑毅提供了举报廖某的线索,让李某出去躲起来,又去了李家两三次。 李的信息是通过傅莹与郑毅的会面传达给郑毅的。傅应该知道他就在附近。开会前他去见了傅先生,知道了开会的时间。他和他一起进入拘留中心。他告诉郑毅一些关于傅说的事情,并让他带他去见郑毅。他没有对具体的信息说什么。当时,韩旭和张谋谋也一起去了。他们在门口等着。 由于害怕李的轻率,他和韩再次找到李,并要求李躲在外面。他和韩寒安排李躲在北京,给了李1000到2000元。当李躲在淮北的一家旅馆里时,他付了过账费。在往回跑之前,我住在淮北供电局旁边的一家旅馆里。张谋谋安排他这么做。 两个月前,李打电话来说公安机关已经问他该怎么办。他请他去,并说他会没事的。问完他说的话后,他很久都记不起来了。

   2.被告韩某的陈述,郑毅于2000年6月被捕,他也于7月在市拘留中心被捕。他的同学高牟某参与了贩毒和拘留。他告诉她,他参与了郑毅的谋杀,但没有详细说明。 他出来后,听说郑为了活命不得不举报立功,所以他想找到线索让郑立功。 2001年2月和3月,他找到了高某,说他想找到一条立功的线索。高某同意了 过了一段时间,高说他嫂子已经提供了线索。她遇到了高和她的嫂子徐,并让高叫她“闫妍” 徐说她有一个表兄的丈夫廖某,他涉嫌抢劫,正在逃亡。他让她找出箱子和廖的地址,给对方留了个电话,并给了她200或300元的差旅费。 后来,徐发现廖涉嫌入室行窃,造成重伤,犯罪时间和地点,以及廖藏匿在宿县浔河路的具体地址,给了她1000元。 他与高某和徐某讨论过要见廖某一次,确认他还在那里,并稳定了他。他说他是一个年轻的女士,想去国外坐在舞台上,需要男人的腰带。 他发现廖和高、徐在一起,但廖不在那里。第二天,他和徐找到了廖,说他和另一个女朋友想去另一个地方坐在阳台上,希望廖和他们一起去。廖同意了,给了廖50元。 他立即把所有的信息告诉了郑毅的父母和贾政,并和他们讨论了如何把信息发给郑毅。后来,每个人都说让律师见见郑毅,郑毅给郑毅写了一封信。 他请傅先生安排一次会面。傅先生很快安排了一次会面,并通知了他时间。 2001年4月中旬,傅莹见到郑毅时,看到有机会扔给郑毅一张写有廖毅抢劫时间、地点、后果和藏匿地点的纸,并说这是立功的线索。他告诉他尽快报告,然后离开了。 他没有事先与傅莹沟通给郑毅提供线索,但傅莹应该知道,因为他扔纸条说话的时候就在他面前,没有任何迹象,后来他伪证的时候也撒谎了,感觉他从一开始就知道了。 几天后,郑毅的家人要求他配合法庭逮捕他。周院长叫他去法院。 廖被捕时,是他证实了这一点。 过了一段时间,郑毅的家人说报告时间错了,检察院应该核实一下。 他与郑毅的父母、贾政和张谋谋讨论了该怎么办。郑氏一家说,他们想找到一个郑毅曾一起入狱的人,这个人已经出来了,司法部门找不到他作为线索提供者。当时,他们想到了李谋家。 他和贾政、张谋谋第一次开车去遂溪铁佛州找李。李被要求充当线索提供者。他被要求出去工作,找看不到司法机关的人来帮助郑毅,郑毅被塞进了500元人民币。 之后,他、贾政和张谋谋找了李,并多次给他钱,这样司法当局就永远找不到他了。 李慕佳出去时,给他一张银行卡。他经常要钱。 他有时给他妻子一些钱。 2001年7月,高牟某说,吴佳的家人找过她。她让她和徐某出去躲起来,遇到了他们,给了他们1000元。 总费用是3000元,全部给徐某 他们(郑氏家族)视李为线索提供者,说他们会放过傅莹。有一次,张牟某开车带着他和贾政去跟随傅某。傅莹请贾政假扮实习律师去见郑毅。他们和郑毅谈了一个多小时。回来后,贾政说他已经向郑说清楚了。他知道该说什么。 这个地方给人的印象是2001年5月和6月在第一拘留中心。 后来,检察院在调查立功线索的来源时,因害怕被揭露,与贾政等人进行了讨论。它发明了“杰克·鲍尔”等等。事实上,根本没有郑毅要求傅某带话去找“小强”的事情

   3.被告高牟某的供词是韩某的同学,他因涉嫌犯罪于2000年被投入监狱。 他知道郑毅被谋杀,韩寒因作伪证被拘留。 2001年春天,韩寒突然来到他家,告诉他她的案子将不得不被关进监狱。如果她不想进监狱,她会报告一起事件,不管其规模大小,并可能被判缓刑。她想让他找出是否有任何犯罪线索。她同意帮忙并问道。后来韩旭总是打电话问 有一次他去芦岭找他丈夫的三个嫂子,徐某,问她有没有线索。他说他的朋友想举报立功表现,并想得到更轻的判决。 一两个月后,徐告诉她表妹的丈夫涉嫌犯罪,他经常殴打她的表妹。 十多天后,徐某说他又打了她的表妹。他逃离了入室抢劫。她知道他住在哪里,并愿意带他去。她在同一天打电话给韩某,告诉她第二天在宿县见他。 三个人相遇后,他们一起去找那个人。第一次是徐和汉去的时候,但是他们没有看见他。 韩某说她单独联系了徐某,并说她只需要见见那个人,以后自己就可以了。 当这三个人第一次见面时,韩寒让他们说她的名字是牟星和闫妍。 一两个月后,吴佳杰来找他,要求郑毅报告芦岭的入室盗窃线索,但他跟韩旭说了什么?他说他不知道 后来,他打电话给韩寒,说韩寒没有说实话。原来他是在帮助郑毅 韩某让徐某和徐某出去躲起来。徐某不想隐瞒。后三个相遇了。韩某给了徐某1000元或2000元,让他藏两个星期。徐某接过钱就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韩某打电话来说检察院已经找过她了。她不承认。她想找到她,所以她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并让徐再次躲藏起来。 检察院找了他之后,他和韩某打了个电话。韩某让徐某藏起来,给了他几百元,交给了徐某 此后,韩某和徐某没有找到他

   4.被告徐谋谋的供词。2001年,高牟某来找他谈寻找犯罪线索,但他不在乎。 一段时间后,他告诉高牟某,当他从他的表弟闵某那里得知他的表弟傅辽某正在抢劫他。 他的表弟闵和廖关系不好。他想逮捕廖,减轻痛苦。 几天后,高带着一个女人去淮北第一茶馆见她。高介绍了她的同学“闫妍” 闫妍要求他查明廖先生犯了什么罪,住在哪里,他同意了。 几天后,他告诉高某和闫妍关于廖某的消息。他们三人商量去见廖某,并去找廖某,理由是想出去坐在阳台上的小姐需要一条男带。 第一天,三个人去找,廖某不在 第二天,他和闫妍又去了廖某。高某也去了,但没有进院子。见到廖某后,廖某同意带小姐去。闫妍给了廖某50元,让廖某等她稳定下来。 当时,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线索,但只知道这是闫妍想要的。 过了很久,闫妍找到了她,说廖某被抓了。她拒绝让她说话,不让她出去躲藏。 在濉溪藏了半个月后,高某和闫妍给了她一个房间。然后她去合肥的卡拉ok酒吧呆了一个月,回到淮北。所有这些都是闫妍寄来的 几天后,公安局把他带到检察院问话。 闫妍之前说过她不承认,所以也不承认。 结果,闫妍送给他两件衣服,并花了几次钱买了下来。

   5.被告张谋谋的供词,他于2000年与贾政同居,并于2005年分居 2001年3月和4月,贾政和贾政经常去郑毅父母家谈郑毅的案子。郑灿易怎么没被判死刑?他们讨论让郑毅报告一条犯罪线索。 郑家动员亲戚朋友到处寻找线索,但他们也找不到。 韩某发现线索后,是廖某的入室行窃。韩旭知道廖某住在哪里。 他与郑毅的父母贾政和韩某讨论了如何将线索传递给郑毅。 郑毅的父母说,是郑毅的父亲与傅莹交谈,要求傅莹在与郑毅见面时给他提供线索。 听贾政说傅全当不想通过,但同意见郑毅郑家人做什么,傅全当没看见 几天后,他开车带着贾政和韩某去看守所。他看着韩在他遇见郑的房间门口来回徘徊,傅某正在写东西的时候,他把一个纸球扔进栏杆里。 后来,检察院想检查立功线索的来源。郑毅的家人讨论了该怎么办。韩某提出李某a的监狱号与郑某相同,并让郑某说立功线索是李某a提供的,然后让李某a藏起来,这样检察院就找不到了。 经过讨论,一个人应该会见郑毅和傅某,并告诉郑毅李某提供的线索 贾政建议她和傅某一起去见郑毅,傅某开车把贾政、韩某和傅某送到第二拘留中心。傅某向贾政提供了实习律师证书,两人去了一楼左手的审讯室。 贾政安排李在她表哥开的酒店住了几天后,贾政让她安排两个人陪李,并安排了两个人。 之后,李去和贾政住了几天。 李还在北京住了一段时间,然后回到了铁佛家。 他和贾政、韩某一起去了李家几次,每次都给他一些钱让他藏起来。然后他听说李去新疆工作了。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见过李

   6.被告李慕佳于2000年8月12日因聚众斗殴被捕,被关押在濉溪县看守所,2011年1月15日被判处5个月徒刑,2000年12月仍被关押在看守所。 郑毅进来的时候已经在那里了,两人关系很好。 郑请韩某在他出去后向他询问此案的进展情况。 出来后,他向韩某要了一件衣服,韩某邀请他去郑家吃饭。 饭后,付正和韩某请郑毅帮他们,让他们跑出去躲起来。公安局找不到他们。所有的费用都由贾政承担。他们问为什么他们想藏起来。他们说是关于郑毅的证词。他们告诉郑毅不要问更多的问题。隐藏了一两年。 一个多月后,韩寒见到了他,给了他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一张去北京的火车票、一把钥匙,说嘉莉有钱,没钱就打电话给他,还给他一张写有北京地址(地下室)的纸条 下午,韩旭开车送他去火车站。他在北京呆了几天,然后回到了家乡。汉给他打电话,要他出去躲起来。后来,韩寒给他打了400元的电话,他在新疆呆了两年半。 回家后,我听说公安局已经找过他了。 他没有给郑毅提供线索,也不认识廖某。 在他跑回来之前,贾政、韩某和张某参观了他的家。贾政和韩某还安排他住在酒店,两个年轻人和他住在一起。 起初贾政给了他120万元,后来韩寒一个接一个地给他450万元,并给他几件衣服。 2011年9月,当我听说公安局在找他时,他打电话给贾政,他要他谈很长时间,记不清了。 2011年11月8日,当公安局赶到他家时,贾政让他又忘记了。 藏匿是郑家安排的。这是关于郑毅的供词是什么和什么不清楚

   7.被告人傅某在郑毅举报立功过程中供认违法犯罪:2003年检察机关调查郑毅立功时说谎。 关于“小强”和其他人的故事是不真实的。韩某还是贾政让他这么说的。当郑毅在举报立功过程中遇到郑毅时,韩某和贾政跟着他去了一两次看守所的会议室。在与郑毅的第一次会面中,他问他怎样才能救他的命,说只有重大的功勋才能救他的命。 在重审郑毅案件的过程中,郑毅的家人去了他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将线索传递给郑毅,郑毅并不同意 郑家人提出让他见见同意会面的郑毅。第二天开会时,韩某和贾政跟着他去了看守所。韩某在会上给郑毅扔了张纸条,这可能是本案的线索。 检察机关调查了郑毅立功线索的来源后,郑毅的家人要求他给郑毅发一条消息,但他不同意。他仍然像上次一样要求他去见郑毅,韩某和贾政和他一起去了看守所。 是贾政和他的随行人员进入了采访室。贾政告诉郑毅这个消息,这可能是对他立功的指控。 会上,贾政提到了当时的李谋家。郑毅入狱时,此人与郑毅分享了一个监狱号码。贾政告诉郑毅,李谋家为起诉提供了线索。 两次会议都在第一拘留中心举行。

   六、其他材料:被告人韩某、傅某、徐某、高某和郑毅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郑毅立功线索来源(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的采访记录 上述所有人员都做了虚假陈述。 其中,韩某、傅某和郑毅的虚假陈述基本相同,有明显的串通迹象。 被告韩某和傅某在本案调查期间的陈述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被告傅莹的申请,法院对证人郑毅的讯问记录主要内容如下:他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0年6月被拘留在濉溪县看守所。在此期间,一审判决下达,判决当晚他被转移到淮北市第一看守所,同日他被转移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两到三个月。 委托的律师是傅和唐,傅在拘留期间见过他们多次。 傅某开会时没有带家人来看他,但他看到韩某给他送衣服。他见过韩某两次,韩某扔了张纸条给他。 有一次,傅某的律师来见他。当他看到韩某给他送衣服时,她走到门口,往房间里扔了一张纸。傅某坐着站着,但他当时没有捡起来。当傅某转身离开时,他拿起了那张纸。这张纸的内容是关于廖某的案件。她把这张纸扔了一两次。她不认识廖某,以前没见过这个人,也不知道廖某涉嫌抢劫的事实。 第二封信的内容可能是报告廖某案件的时机不对。可以说是合规公司告诉它的一所监狱。这一次,韩某也可以口头告知。傅某见面后,他从传讯室出来见韩某,他记不清了。 傅某不知道,这不会让他知道的 收到纸条的那天晚上,他写了廖某的报告,交给周主任。检举信的内容都是根据韩某给他的字条的内容写的。 他没有要求傅先生给韩寒发一个关于廖先生地址的信息。后来,他的供词让傅先生发了一条信息,是他捏造的。 2001年6月,傅某搬到第二次面试后,也见到了他,但没有见到家人。傅某没有把贾政作为实习律师带进传讯室。

   上述证据和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贾政和傅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由供词诱使的,是不真实的。他们没有证据支持他们,并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他们没有被接受。 它也不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即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韩某、郑甲、傅某、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减轻被告人郑乙的刑事责任,为郑乙制造“立功”情节而搜集、提供、传递他人犯罪线索或提供其他帮助,使本来不为郑乙所知悉的他人犯罪线索为郑乙掌握,导致郑乙通过内外串通而得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证据,实现了“立功”,并获得从轻处罚,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应予变更。

   被告贾政、辩护人、被告傅某关于无罪或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七名被告都积极犯罪,是主犯,但被告徐moumoumou、高moumoumou、张Moumou和李Moujia的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韩某被捕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根据法律,他受到了较轻的处罚。 此外,被告韩某的罪行相对较轻,表现出悔悟,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缓刑对他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并且依法宣布缓刑。 被告高谋谋、张谋谋在犯罪后可以主动自首,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他们已经自首,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两名被告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徐moumou和李某甲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两人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傅某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被告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被告贾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十七款的规定适用于被告傅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被告徐某和李某。被告高某和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一、被告韩某因协助伪造证据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

   2.被告贾政因协助伪造证据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监禁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一天拘留应视为一天监禁。 从2011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3日 )

   三、被告人傅某犯有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徐某犯有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高某犯有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张某犯有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李谋佳犯有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在接到判决第二天起10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主审法官站在一起

  崔景瑞法官

  李成人民陪审团

  裁判日期

  2014年1月21日

  职员

  职员 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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