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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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信息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唐文光
辩护人张明君,河北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后卫唐翔
被告李运超
辩护人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程爽检控(2014)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光、李运超故意伤害,并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双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对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发布(2014)承刑中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和3月25日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王欣彦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唐文光、李运超、辩护人张明君、唐翔、张树林和被害人尹占华出席了庭审。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19: 00左右,被告人唐文光和李运超(凤英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市制药厂家属院探望尹夏风时,被告人唐文光与尹夏风的兄弟尹占华发生了口头冲突。然后,在凤英子镇政府的车里,被告唐·文光和尹占华发生了争执。被告李运超帮助被告唐文光将尹占华按在车外。被告唐·文光打掉尹占华的两颗牙齿,打断他胸部的两根肋骨,然后通过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证据:1 .被告唐文光、李运超的自白:2.受害人尹占华的陈述;3.证人谭敏娟和刘雅琴的证词;4.评估意见;5、搬运说明;6.证据;7、视频数据;8.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唐·文光和李运超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院被要求依法判刑。
被告唐文光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提出受害人的伤害不是由它造成的,受害人尹占华的牙齿是受害人咬手时拔出的辩护意见。 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一审辩护
他的辩护人张明君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是本案证据不足,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本案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2013年10月5日下午,尹占华与唐文光进行了身体接触。10月9日,尹占华抱怨胸痛。CT诊断报告为右侧第二和第三肋骨骨折。 尹占华在10月5日受伤后没有住院,这不能排除右侧第二根和第三根肋骨因再次受伤而骨折的可能性。 虽然尹占华的右侧第二和第三肋骨骨折被认定为轻伤,但鉴定机构特别建议“请结合受伤部位的调查使用这一鉴定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尹占华右侧第二和第三根肋骨骨折是10月5日与唐·文光身体接触造成的。起诉书指控被告唐·文光“打断两根肋骨”,这显然是证据不足。
2.在10月5日与唐·文光的身体接触中,尹占华的一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尹占华的一颗松动的牙齿在10月6日脱落。 尹占华在10月5日受伤后没有住院。不能排除另一颗牙齿可能因受伤或其他原因脱落的可能性。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尹占华在10月5日与唐·文光的身体接触中又掉了一颗牙。起诉书指控被告唐文光“打掉尹占华的两颗牙”。证据显然不足。
3.尹占华的牙齿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脱落松动:被唐文光用不锈钢杯子打掉,咬唐文光手指时被拽掉,或其他原因 虽然尹占华因牙齿脱落和松动而造成“内伤”,但他并没有因嘴唇受到钝器击打而造成“外伤”。据确定,尹占华的牙齿脱落和松动是由唐·文光使用不锈钢杯子打击常识造成的。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排除尹占华的牙齿脱落和松动是由尹占华咬住唐·文光的手指造成的,也不能排除尹占华的牙齿脱落和松动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尹占华的牙齿脱落和松动被确定是由唐文光用不锈钢杯击打唐文光造成的,合理的怀疑不能排除。
4.本案的证据缺乏物证。 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唐·文光使用的不锈钢杯和尹占华缺失的牙齿无法从本案中取出,使得很难查明尹占华缺失的牙齿是否是由唐·文光使用不锈钢杯打击这一关键犯罪事实造成的。 由于本案重要物证尹占华的牙齿缺失尚未从本案中提取,因此无法确定尹占华牙齿缺失和松动的原因,也不能排除尹占华在咬唐·文光手指时牙齿被扯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5.本案证据缺乏现场检查记录、图纸、照片及物证检查记录和照片。 调查机关应当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而不是勘验,这使得许多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明。
(1)唐·文光和尹占华丢失牙齿所用的不锈钢水杯没有经过检验,无法查明两个物证上是否有击打痕迹。
(2)尹占华和唐·文光的身体冲突都发生在一辆黑色奇瑞轿车里。调查机关没有对奇瑞汽车的内部进行调查,奇瑞汽车是犯罪现场。因此,无法确定被告和受害人在车里的具体位置、他们的相互位置关系、可能的攻击角度、攻击的可能有害后果以及其他情况。
(3)案发现场奇瑞的车当时停在制药厂的家庭医院。目击者刘雅琴和谭敏娟在听到尹占华和唐文光的口头冲突后到达现场。调查机关没有对停车地点进行检查,因此无法查明车辆的具体位置、证人在听到尹占华和唐·文光的口头冲突时的位置、证人到达现场后的位置、证人和车辆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李运超在现场的位置和变化。
6.本案证据缺乏尹占华右侧第二、三根肋骨骨折、两颗牙齿脱落等损伤原因的鉴定结论。 尹占华的伤害鉴定只能反映鉴定时尹占华现有的伤害程度,不能揭示伤害的原因,也不能确定伤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机关应当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尹占华的伤害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科学的鉴定结论确定尹占华的伤害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本案证据缺乏必要的调查实验记录。 尹占华与唐·文光的身体接触发生在车里。尹占华趴在副驾驶座上,唐·文光坐在后排右边的座位上。在这个特殊的空和位置的关系中,汤灿·文光用脚踢尹占华的上半身?调查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但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实验。
8.证人刘雅琴和谭敏娟的证词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被接受为确凿证据。
(1)办案机关要求证人刘雅琴和谭敏娟指认当时正在打架的人。两人说当时天很黑,他们太老了,无法辨认。
(2)两人证言中陈述的案件事实相互矛盾,与尹占华、唐文光陈述的案件事实也有许多矛盾。
(3)《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的证词必须经过检察官、受害人、被告和辩护人的交叉质证和核实,才能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 证人刘雅琴和谭敏娟的证词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刘雅琴和谭敏娟出庭作证。然而,两名证人都拒绝出庭接受盘问,他们拒绝出庭的理由也无法确定。
(2)这是一个典型的可疑案例。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1.本案证据只有1份唐·文光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1份李运超询问笔录、3份尹占华询问笔录、2份刘雅琴询问笔录、1份谭敏娟询问笔录、2份办案笔记、1份尹占华伤害鉴定笔录、1份唐·文光伤害鉴定笔录、1份视频资料,缺乏必要的物证、检查记录、鉴定结论和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证据显然不足
2.《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证据不足,被告不能被判有罪,如果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应作出无罪判决。” "
二、本案属于政府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伤害,应认定为排除履行职责的社会伤害,依法不能作为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处理
唐文光和李运超,作为冯子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牢牢控制着曾多次访问史飞的尹夏风。他们执行承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冯子婴镇政府的命令。他们乘坐的车辆是冯子婴镇政府派出的公务车辆。唐·文光和李运超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尹占华强行闯入公务车辆,严重妨碍唐文光和李运超履行稳定控制职责,造成人身冲突和伤害。 唐·文光和李运超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消除社会危害的行为。司法机关不应追究两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第三,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尹占华的轻伤是在与唐·文光的身体接触过程中造成的,唐·文光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制止非法侵权的行为。给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
1.2013年10月5日下午,冯瑛子镇政府工作人员乘车前往承德制药厂的家庭医院,了解尹夏风(尹占华的妹妹)的去向。 大约17时20分,冯子婴镇政府的司机报了警,说有人(尹占华是主要嫌疑人)踢了他的车。 19时20分左右,尹占华给冯瑛子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车辆拍照,辱骂冯瑛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并强行闯入车辆。 尹占华强行上车,与坐在后排右座的唐文光发生了言语冲突和身体接触。唐·文光头部、左眼、鼻子、手和腰部多处受伤,右手食指被严重咬伤。 根据法医鉴定,唐·文光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2013年10月5日下午,尹占华在冯瑛子镇政府值班车上与唐文光发生身体接触时,掉了一颗牙齿,两颗牙齿松动。 然而,尹占华的行为是一种持续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阻碍了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严重侵犯了唐文光的人身权利和他人的财产权。 唐·文光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他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犯而停止非法侵犯的行为”。即使给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也是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合议庭被要求在合议庭中通过。
辩护人张明君向该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制作现场草图,证明本案证人看不到双方有身体接触的事实;
2.被告唐·文光的通话记录,确认了案件的时间期限;
3.来自乔磊的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唐文光和尹占华发生身体接触时被告李运超在车外。
4.肋骨骨折的理论资料证明,4-7根肋骨容易骨折,1-3根肋骨不易骨折。在这种情况下,在狭窄的空中,由受害者引起骨折的概率很小,并且严重的疼痛将伴随骨折;
5.关于牙齿松动的学术资料证实,牙齿松动有许多原因。受害者尹占华牙齿松动的原因不排除其他因素。
6.被告唐·文光门诊的病历,证实了被告唐·文光与尹占华打架后,唐·文光被咬伤手部及其他伤口的事实。
7.受害人尹占华门诊的病历证实,受害人尹占华在与被告打架后只掉了一颗牙,嘴唇没有受伤,也没有住院。此外,尹占华的肋骨骨折是在犯罪发生后4天诊断出来的,由此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调查机关承担。
8.《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确认被告唐文光维护公务稳定的目的是尹夏风,而不是尹占华。尹夏风的请愿书已经作了复查答复,是信访结束的意见。
9.凤英子镇党委政府的证明确认了2013年10月5日案件的发生,确认了使用值班车辆维护稳定,确认了尹占华、尹奉杰与值班人员在维护稳定过程中的冲突,确认了2013年10月5日及前后的冲突。
10日,吕平绣、郭树地和王彦青的稳定控制过程证实,这三人在案发当天值班,唐文光和李运超在夜间值班。 尹占华白天和值班人员发生冲突。晚上,唐文光和李运超接手后,王彦青接到电话,说尹占华和唐文光吵架了。卢平绣等人回到了工作地点。警察到达现场后,他们把唐·文光、尹占华等人带到了警察局。
辩护人唐翔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尹占华侵入唐文光的车辆,造成唐文光的麻烦和受伤;
2.案发当天,尹占华只掉了一颗牙,这颗牙是尹占华咬了唐文光的手指后拔掉的。 事件发生后第二天又增加了一颗缺失牙和松动牙,事件发生后第五天又增加了肋骨骨折,以起诉唐·文光轻伤。
3.尹占华试图通过种植和威胁达到目的来解决妹妹的征地补偿问题。
4.起诉书发现“唐·文光打掉了尹占华的两颗牙齿”,没有客观事实或证据来否定两根肋骨。
5.尹占华的法医鉴定在程序上是错误和非法的。它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应该依法排除。
6.本案中两名证人的虚假证词以及他们未能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实,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唐文光无罪。 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人李运超不同意公诉部门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即他在拉环时没有用手按压受害人尹占华。 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辩护人张树林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事实上,被告李运超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1.被告唐文光的屏蔽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尹占华所谓的两次受伤不一定是由唐·文光的殴打造成的。
2.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李运超有伤害尹占华或帮助他人伤害尹占华的行为。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李运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1.被告李运超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客观上没有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李运超无罪。 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受害人尹占华要求依法对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判处有期徒刑。 向本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尹占华两颗脱落的牙齿有外伤。
2.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病历证明,尹占华因肋骨骨折于2013年10月5日被被告人伤害。
3.王修智病历、CT和胸片报告(2012)双桥星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和尹詹平门诊病历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骨折等内伤在临床上表现为疼痛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然后逐渐恢复的过程。 受伤后,没有任何感觉,几天之内疼痛被感觉到并检查出来,这是正常的病理反应。
4.承德市中心医院口腔科登记表,用以证明受害人于2013年10月6日接受牙科持续治疗,治疗过程中受伤的牙齿脱落。
5.在线下载相关信息,证明打掉牙齿时没有必要打脸和嘴唇。
6.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76起轻伤案件的统计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统计证明,如果被告不认罪,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伤害鉴定进行定罪 45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即使存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律减轻或减轻情节。没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还被判处有期徒刑。
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普通犯罪量刑指南实施细则》证明,对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是六个月至两年的有期徒刑。没有减轻情节的,处有期徒刑。 对于同一地区同时发生的类似或类似案件,处罚应基本平衡。
8.尹夏风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些照片资料证明尹夏风不住在制药厂的家庭医院。 这证明高新区的工作人员,包括唐·文光和李运超,对受害者进行了24小时的非法和永久监控,这是犯罪的唯一根源。
法院确定
经审理,被告唐文光、李运超为承德高新区凤英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2013年10月5日下午,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在承德制药厂家属院的奇瑞车里,牢牢控制着多次走访相关部门的尹夏风。 19点左右,受害者尹占华(尹夏风的哥哥)从社区外面回来。在见到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后,他上前询问,并用手机从副驾驶位置探进奇瑞汽车。 当时,唐·文光坐在汽车后座上,李运超坐在副驾驶座上。 后座被告唐·文光和尹占华吵了一架。 被告李运超看到被告唐文光与被害人尹占华发生争执,下了车。 随后,被告唐文光与被害人尹占华发生了战斗,其间被告李运超与被害人尹占华发生了身体接触。 在事故现场,受害者尹占华的一颗牙齿掉了下来。
同日21时30分,受害人尹占华前往承德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根据门诊记录,患者的眼睛清澈光滑,两侧瞳孔呈方形和圆形,有光反射,嘴的开合正常。“1”不存在,牙槽窝空是空的,有血凝块,“2”和“1”松动2度,以及...上下下颌骨没有异常... 2013年10月6日,受害者尹占华前往承德市中心医院就医。疾病记录显示沈青……”
2 ╌脱落,21 ╌肺泡空空,…”3╌松ⅱ 2013年10月9日,受害人尹占华前往承德市中心医院投诉右胸痛,并接受了CT检查。10月10日,诊断报告为:右侧第二、三根肋骨骨折 2013年10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牛泉沟派出所委托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进行法医损伤检查鉴定。2013年10月15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了龚(冀程爽)建(发)字(2013)0634号法医伤害鉴定文件。对身份证件的分析表明:1 .5号病人受伤时只有“1”掉了下来,6号病人受伤时“2”1”掉了下来。由于受伤时间是晚上,口腔科无法拍摄牙科x光片,患者6日就诊时“2”脱落。 根据医疗记录,验尸官询问口腔医生,牙齿在二度时松动,可能会脱落。结合患者牙齿的脱落和损伤,“2度”脱落符合损伤后的病理过程。2.根据病历,患者于10月9日投诉胸部受伤。经电脑断层检查,右侧第二及第三肋骨骨折。请将此评估意见与受伤部位的调查结合起来使用。 专家意见:根据医院病历,结合法医检查,根据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尹占华目前的伤情构成轻伤。
被告唐文光在案发当天参观了承德市中心医院。疾病记录显示,最初的诊断包括闭合性头部、左眼、鼻子、手、腰部和软组织损伤。颌面部和手部皮肤挫伤;头部损伤后的神经反应 2013年10月5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牛泉沟派出所委托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进行法医损伤检查鉴定。2013年10月17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龚(冀程爽)建(发)字(2013)0647号身份证件。鉴定意见:根据医院病历,结合法医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未成年人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唐文光的伤害程度构成未成年人伤害
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1.被告唐文光2013年10月5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你知道你为什么被口头传唤到警察局吗?”答:“我报案,被尹占华打了。” 问:“你描述了这一事件 “今天晚上19点左右,我坐在汽车后部的右边。我们单位李运超坐在副驾驶位置。尹占华从外面回来,进医院后摆弄着手机,在车前拍照。我关上了后面和司机一侧的车门。尹占华开始在司机的位置上拍照。他试图打开司机一侧的车门,但没有打开。他又打开后门,没有打开。他在窗外拍照。当我在车里时,我的手挡住了,他觉得他拍不到照片,所以他去副驾驶位置拍了一张照片。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运超下了车。尹占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给我拍照。当我拿着一杯水的时候,我正在喝水,我的手挡住了我的脸。尹占华在那里骂我...他把手机放在我面前,我用手挡住他的手机,他用另一只手拉我,然后打我的头,我手里拿着杯子,他的手机掉在地上。 ”问道:“尹占华在哪里打了你?他打了我的额头,我的右下角有瘀伤,左右手指受伤,他咬了我的手指。" ”问道:“你还手了吗?答:“我没有主动反击。" 问道:“尹占华的伤是怎么发生的,他的牙齿是怎么掉下来的?”答:“我不知道,我被动地停了几站,用手挡了几站。" ”问道:“尹占华说一个叫李运超的人也在场。他开始打人了吗?他只是拉着尹占华的胳膊,没有开始工作。" "...问:“司机当时做了什么,谁在那里?答:“我不知道他们社区里有谁在场。" 问:“你为什么去制药厂的家属区?答:“我们去见了他们社区的拜访家庭殷夏风(夏),想知道殷夏风(夏)要去哪里。如果我们去请愿,我们会说服她回来。尹占华是尹夏风的哥哥,尹夏风(下)住在尹占华的家里。 问道:“你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还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我们没有。我们一直呆在车里。" 问道:“早上17: 20左右,警察第一次打电话来的时候,你在现场吗?”?答:“我当时不在现场。我在17: 30换班。" “……
2.被告唐文光2013年10月27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2013年10月5日,在我被口头传唤到警察局后,因为当时的情况突然发生,我感到有点困惑,我的大脑是一片白色空有些事情不清楚。2013年10月6日早上,当我穿衣服的时候,我看到衣服上有一个鞋底的痕迹。我记得2013年10月5日,尹占华还用脚踢了我的左胸和左臂,还踢了我左腿的内侧 问道:“那时李运超开始打人了吗?”?答:“我没看清楚。” ”问道:“2013年10月5日你和尹占华在车里打架时,谁在场?“我没有和尹占华打架。尹占华咬了我,打了我,踢了我的车。我只是躲开,用手捂住 问道:“当你用手盖住它时,手里有什么东西吗?”答:“那时我手里什么都没有。我的水杯在汽车的座位上。110点以后,我拿起杯子喝了一口水。然后警察到达现场,我拿着杯子下了车。" 问道:“有人目睹了这个过程吗?“我在车里,没人看见我。"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2013年10月5日,冯子婴镇政府指派我在制药厂家庭医院的车里值班。在我任职期间,尹占华有预谋地侵入汽车,强行给我拍照,辱骂我,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问:“你为什么去制药厂的家庭医院值班?”“单位安排我去参观和值班。" “……
3.被告李运超2013年10月5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道:“请描述一下这一事件 “我今晚大约19: 30从城里回来。我通过电话联系了唐文光,发现他在制药厂的家庭医院。我后来去和他谈了谈。我们都坐在车里。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尹占华从外面回来,围着车照了张相。他试图开门。司机一侧的门和后门被锁上了,打不开。当时我不知道情况。我开玩笑说:“给我拍照。”尹占华走到副驾驶位置,把手机放进车里给人拍照。结果,尹占华和唐文光发生了口头争吵。尹占华骂了唐·文光(这些话不是很好听,但我记不清了)。后来,尹占华催促我去找唐·文光。我把尹占华拉到副驾驶位置。后来,我不知道尹占华的手机为什么会掉到车里。我为尹占华找到了一部手机。然后我下了车,尹占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他们还在互相纠缠,所以我下了车,拉着尹占华劝说他们不要打架。尹占华牙痛得大叫,他们停下来,但尹占华仍然坐在车里挨骂,直到警察赶到现场。 问道:“你清楚地看到他们战斗的过程了吗?答:“当时相当暗。我一直在拉撑,看见尹占华恍惚地咬着唐文光的手。 问道:“尹占华是怎么掉牙的?”你怎么看你脸上的伤?答:“我没看清楚。我在车外拉着一辆马车。" 问道:“尹占华和唐文光都开始打对方了吗?”?答:是的,但是尹占华非常生气,他先动了手,然后他们一起打了起来。" ”问道:“那你开始打架了吗?答:“不是我干的。我一直在努力说服人们去做这件事。" 问:“我们拜访了附近的居民,他们说你们两个打尹占华时发生了什么?答:“当时我在打架。附近的居民可能误解了我一点,或者他们和尹占华在同一个社区,有一些偏见。我绝对没有打任何人,什么也没做,我一直试图说服对方,但没有成功。" ”问道:“那时谁在那里?“事情发生时,我们只有三个人。社区的居民后来聚集在一起,我不认识他们。" 问道:“早上17: 20左右,警察第一次打电话来的时候,你在现场吗?”?答:“我当时不在现场,我也不知道。" “……
4.受害人尹占华2013年10月5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你为什么来警察局?”答:“2013年10月5日,我在制药厂的家庭医院受伤。我报警了。” 问道:“你是怎么受伤的?”描述事件 答:“2013年10月5日下午19: 20左右,我出去买药回来了。我看见冯瑛子镇政府看着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还在楼下的车里看着我们的家人。我走上前问他们,‘为什么你总是这样看着我?你有法律程序吗?这侵犯了我的隐私吗?”,我手里拿着手机,把头伸进车里,他们没有说话。一个男人(唐·文光)伸手去拉,把我的手机从车里撞了出来,我走到副驾驶位置去找手机。在寻找手机的时候,我说,‘你还有法律吗,你侵犯了我的隐私吗?’他(唐·文光)打了我,他(唐·文光)用杯子打了我,踢了我的后座。另一个人(李运超)看见他打我,就把我推到外面,不让我动,打了几下之后 问道:“那个逼迫你的人(李运超)开始打你了吗?”?他只是紧握我的手,控制我,不让我动。他没有打我。" 问道:“你还手了吗?”答:“我没有反击。李运超压着我,我动弹不得。" ”问道:“唐文光手上和脸上也有伤。你知道它们是怎么引起的吗?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做到的。我没有打他。" ”问道:“那时谁在那里?“我不记得楼下四楼的食堂(马祥)。他女儿的名字叫狄书鸿,李景清的儿媳妇,以及许多邻居。 ”问道:“冯瑛子镇政府工作人员为什么要看你?答:“2010年,高新区管委会拆除了我姐姐在东营村唯一的房子和花棚,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我姐姐和我妈妈已经多次去省里和乡下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解决。现在他们一直在监视我们不让我的家人出去请求帮助。我妹妹没有地方住,一直在外面游荡。 问:大约17点20分,冯子婴镇政府雇佣的司机向警方报告说有人踢了他的车。你踢了吗?“我没有踢它。我没有踢车。" “……
5.受害人尹占华2013年10月31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2013年10月5日,你报告说有人在市立制药厂的家庭医院打掉了你的牙齿,但你的法医检查显示有两根肋骨骨折。肋骨骨折是怎么发生的?”答:“2013年10月5日,我的肋骨也被唐·文光打了。” 问道:“你为什么不在报案时解释肋骨受伤的原因?答:“我报警时不知道我的肋骨断了。当我来到医院做三维摄影时,我发现我的肋骨也断了两根。" 因为那时我的牙齿被打掉了,我嘴里的剧痛掩盖了肋骨骨折的疼痛。 问道:“唐文光是怎么打你的?”?答:“当时,我在汽车的副驾驶位置。李运超把我推到车外,不让我动。唐·文光用汽车后座上的不锈钢杯子打了我,然后用脚踢了我一脚,击中了我的上半身。" “……
6.受害人尹占华2013年11月21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陈述,...问:“2013年10月5日,在制药厂的家庭医院发生的战斗中,你在哪里受伤?”答:“当时,我的牙齿被别人打掉了,然后我来到医院,通过体检发现我的右肋骨断了两三根。 问:“你是怎么在右边断了两三根肋骨的?“唐文光用杯子打了他,踢了他一脚。" 问道:“是唐·文光用脚踢他还是用杯子打他?”?我说不清,因为他用脚踢,用杯子打。" 问:“唐文光打你之前,你在做什么?答:“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双脚伸出车外,上身向后转90度,面向后座。我的右手碰到了我的手机,手机落在主驾驶员和副驾驶员之间空。我摸着我的手机,对坐在主司机后面的唐·文光说:“你每天都非法监视我的住所,你有什么程序来看我吗?” ”问:“唐文光听了你的话后做了什么?他开始打我。" 问道:“唐文光是怎么打你的?”?他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杯子,用脚打我的脸和右胸。" ”问道:“谁打掉了你的牙齿?“一个:”唐文光敲了出来。" "你的牙齿是什么时候被唐·文光打掉的?"答:“唐·文光打我时,他把它打昏了 问道:“唐文光是怎么打掉你的牙的?”?“是唐·文光在我和他说话的时候用他的杯子打掉了我的下门牙。" 当我对唐·文光说那些话时,我被唐·文光用杯子打了。 问道:“那时你反击了吗?”“不,我根本联系不上唐·文光。" 问:“在躲闪过程中,你的脸和胸部撞到车里的其他东西了吗?答:没有 问道:“唐文光打你的时候,李运超在干什么?”?李运超站在副驾驶外面。当唐·文光打我的时候,李运超站在车外,把手放在我背上阻止我起床。" 问:“李运超打你了吗,除了压你的背?”?答:“没有,但是如果李运超不压我的背,我就可以下车,不让唐文光打我。”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当警察到达现场时,我手里拿着被打掉的牙齿,嘴里满是血。警方还录制了一段视频。" “……
7.证人谭敏娟2013年10月9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证言,...问:“2013年10月5日晚,唐文光和尹占华在制药厂家属院打架时,你在场吗?”答:“我当时在场。” 问道:“请描述一下你当时看到的情况。” “那天晚上,当我锻炼回来的时候,我们几个人正在楼下聊天。我们听到一个人(尹占华)说:“我做了什么?我每天都这样看着我。我在监狱外被处决了。我没有个人自由。我们来看他吵架。我看见尹占华坐在车里。一个稍胖的人(李运超)正在车外散步。我们问尹占华怎么了。尹占华说:“他们每天都在看着我。根本没有个人自由。我没有出狱。“我已经被监视了几个月,”那个略胖的男人(李运超)让尹占华出来了。尹占华说:“我在找手机。”。我的手机从车里掉了出来。然后尹占华让那个略胖的男人(李运超)开门。尹占华找了一会儿手机,不断重复他以前对我们说过的话。拿着手机似乎在给后面的人拍照(唐·文光)(我不确定具体的照片或视频)。后面的人(唐·文光)不会让他拍照。后面的人(唐·文光)左手拿着一个闪亮的物体,不让尹占华用右手挡住脸拍照。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生了物理碰撞。站在外面的那个稍胖的人(李运超)将尹占华按在外面。我听到尹占华说:'你打了我。“你弄坏了我的牙齿,”外面那个略胖的男人放开了。尹占华下了车,把手伸进嘴里。一颗牙齿被拔掉了,他的嘴里沾满了血。尹占华又移动了一颗牙齿,说道:“这两颗也在移动”。过了一会儿,你的警察来了 问:“你看到是谁挑起了这场战斗吗?“我没看见它。" 问道:“你见过外面那个稍胖的男人(李运超)开始打人吗?”?他没有这样做,他总是让尹占华出去,但我觉得他是在反其道而行之,他总是拉尹占华不让他打败唐文光。" 问道:“你知道后座上闪亮的是什么吗(唐·文光)?“后来他下了公共汽车,我看见了一杯水。" ”问道:“还有其他人在场看这个过程吗?“院子里有几个人看过它。他们似乎不愿意作证。" “……
8.证人刘雅琴2013年10月9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证言,...问:“2013年10月5日晚,唐文光和尹占华在制药厂家属院打架时,你在场吗?”我到达时,他们已经在打架了 问道:“请描述一下你当时看到的情况。” “晚上,我从家里出来,呆在楼下的食堂里。我看到了一场战斗。那个名叫尹(尹占华)的男人在车里。外面一个人(李运超)催促他。当时,小银(尹占华)看起来很不舒服。外面的人(李运超)催促他。他动弹不得。小银说:“你做我想做的,放松我。”我上去拉了拉小银。那个人(李运超)紧紧地挤着 我没有拖,我对外面的小银说:“小银,快出来,他们很多,你肯定会受苦的。”我模模糊糊地看见一个人(唐·文光)坐在汽车后座上,手里拿着一个闪闪发光的东西,向前踢着。小银用手拉着前方。然后我听到小银说:“我的手机,我的手机,别按我,我会找手机的。”。然后外面的人(李运超)放开了小银,打开了后门。我在车里找到了我的手机,并把它给了小银。我看到小银的嘴里满是血。小银在那里说:“你打掉了我的牙齿”,小银从车里出来,你的警察很快就来了 问:“你看到是谁挑起了这场战斗吗?“我没看见它。" 问道:“你看到外面那个压尹占华的人开始打人了吗?”?他没有做这件事。他在那里催促尹占华,让车里的人(唐·文光)打败尹占华。他一定是扣动了扳机。他不让尹占华动。" 问道:“你知道后座上闪亮的是什么吗(唐·文光)?答:当时,我听到人们说那是一根铁棒。后来当他(唐·文光)下车时,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杯子。 ”问道:“还有其他人在场看这个过程吗?“很多人都看过它。他们似乎不愿意作证。" “……
9.证人刘雅琴2013年11月24日在牛泉沟派出所的证言,...问:“2013年10月5日晚上,尹占华在药厂家属楼被殴打时,你在场吗?”答:“是的,我在那里。” "有多少人参与了反对尹占华的斗争?"答:“共有两个人参加了与尹占华的战斗。” 问道:“你能详细描述一下打败尹占华的两个人长什么样吗?”?一个老人(唐·文光)偏了,手里拿着一个杯子。那个人坐在汽车的后座上。另一个男人20多岁(李运超)。他的鬓角很光滑,头很长。他站在副驾驶外面 “……
10.受害人尹占华门诊记录、被告唐文光门诊记录、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法医损害检查鉴定文件
同日21时30分,受害人尹占华前往承德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根据门诊记录,患者的眼睛清澈光滑,两侧瞳孔呈方形和圆形,有光反射,嘴的开合正常。“1”不存在,牙槽窝空是空的,有血凝块,“2”和“1”松动2度,以及...上下下颌骨没有异常... 2013年10月6日,受害者尹占华前往承德市中心医院就医。疾病记录显示沈青……”
2 ╌脱落,21 ╌肺泡空空,…”3╌松ⅱ 2013年10月9日,受害人尹占华前往承德市中心医院投诉右胸痛,并接受了CT检查。10月10日的诊断报告为:右侧第二、三根肋骨骨折
被告唐文光在案发当天参观了承德市中心医院。疾病记录显示,最初的诊断包括闭合性头部、左眼、鼻子、手、腰部和软组织损伤。颌面部和手部皮肤挫伤;头部损伤后的神经反应
2013年10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牛泉沟派出所委托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进行法医损伤检查鉴定。2013年10月15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了龚(冀程爽)建(发)字(2013)0634号法医伤害鉴定文件。对身份证件的分析表明:1 .5号病人受伤时只有“1”掉了下来,6号病人受伤时“2”1”掉了下来。由于受伤时间是晚上,口腔科无法拍摄牙科x光片,患者6日就诊时“2”脱落。 根据医疗记录,验尸官询问口腔医生,牙齿在二度时松动,可能会脱落。结合患者牙齿的脱落和损伤,“2度”脱落符合损伤后的病理过程。2.根据病历,患者于10月9日投诉胸部受伤。经电脑断层检查,右侧第二及第三肋骨骨折。请将此评估意见与受伤部位的调查结合起来使用。 专家意见:根据医院病历,结合法医检查,根据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尹占华目前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3年10月5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牛泉沟派出所委托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进行法医损伤检查鉴定。2013年10月17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龚(冀程爽)建(发)字(2013)0647号身份证件。鉴定意见:根据医院病历,结合法医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未成年人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唐文光的伤害程度构成未成年人伤害
11.办案说明确认,2013年10月5日,受害人尹占华在制药厂家属楼受伤。受害者尹占华提出当时有一个叫马祥的人在场。调查人员找到马祥解释情况后,马祥说他无法作证。 受害者尹占华暗示李景清的儿媳妇也在现场。经核实,刘雅琴是李景清的儿媳妇。与此同时,调查人员确认找到证人刘雅琴和谭敏娟,并要求他们指认在场的战斗人员。两人都说当时天很黑,两人年龄太大,无法辨认。
12.视频资料和视频截图,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警方的处理过程以及被告唐文光和被害人尹占华在现场部分受伤的图像概述;
13.证明、确认被告唐文光、李运超的工作单位和职务;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唐文光和李运超在犯罪时均超过18岁,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和质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的《法医伤害检查鉴定文件》(京证监证监证字(2013)0634号)在分析和解释中并未排除受害人尹占华下落的其他原因。右侧第二、三根肋骨骨折,鉴定意见不明确“请案件处理单位参照受伤部位调查,并使用本鉴定意见” 这一专家意见不可信。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广文、李云超犯故意伤害罪,证明被告人唐广文、李云超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尹占华的损伤构成轻伤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广文、李云超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唐·文光无罪。
被告李运超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直接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魏文魁首席法官
人民陪审员盖敏
人民陪审员杨秦桧
裁判日期
2015年4月14日
职员
职员 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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