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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加班,公司要给加班费吗?

时间:2019-11-04 11:25:12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工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主动加班的情况。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了解加班工资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a)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少于其工资的150%;

(二)安排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法律规定了三种加班情况下的加班费。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雇主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工作。关键词是“安排”

如果雇主根本不“安排”工人加班,但工人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先决条件,公司不得支付加班费。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自愿”加班可能不是自愿的,细心的人力资源童鞋可能会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变相加班。

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员工的“主动”加班可能是由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造成的。那么,什么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本单位大多数劳动者无法在8小时标准工时内完成生产任务。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不将工作时间延长到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从而被迫变相加班。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按计件工资标准工作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计件工人的劳动定额应基于大多数工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 超过这一标准应视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固定劳动定额原则上应使本单位同一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不能在八小时内完成定额任务”,他们必须选择“自愿加班”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如果裁判机关查明是用人单位变相安排加班的,就算是员工“主动”加班,也会支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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