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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法庭再敲警钟 酒后摩托车也骑不得!

时间:2022-06-10 10:30:21

  案 情 回 顾

  案例1

  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320国道由余江往东乡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送医救治及车辆受损,交警赶至现场发现汪某某可能涉嫌酒驾,后带汪某某前往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

  2022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广场路往桥西殷家方向行驶,途径鹰潭市余江区世纪阳光大道新火车桥洞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3

  2021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其经营的水电安装店出发往潢溪镇潢溪村家中行驶,途径潢溪镇三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余江区中童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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