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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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2 05:30:10
“原车主”将自己的车辆出卖给“现车主”,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时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原车主”未提醒,“现车主”也没有注意。后“现车主”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原车主”和“现车主”究竟谁是投保义务人呢?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原车主”与“现车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涉及的交强险问题,解读“谁是二手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提示二手车买卖中隐藏的风险。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该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特殊动产,所有权自车辆交付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本案事故发生时,“原车主”已将车辆交付“现车主”,“原车主”失去对转让车辆的支配和控制,其不应对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现车主”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受让车辆时应主动询问车辆的保险情况,上路行驶前有及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机动车转让后的投保义务人应为“现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应由“现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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