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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在好意同乘期间,因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的,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2-06-10 10:30:19

  在日常生活中,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会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亲戚朋友、同事等,这被称作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面对诉讼要求赔偿时,驾驶人常常会有“明明我是好心搭载他,出了事情难道还要我来赔偿”的心理。

  那么,驾驶人在好意同乘期间,因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的,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徐某驾驶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某县建设西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沈某某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沈某某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无责任,蒋某某、徐某应向沈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沈某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沈某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沈某某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沈某某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沈某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沈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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