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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忘法 心存侥幸被判刑

时间:2022-06-10 10:30:1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式各类交通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因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和群众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危害。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一时贪杯却心存侥幸的涉"醉驾"危险驾驶案件。

  2021年12月10日19时30分,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已注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余江区锦江镇某饭店沿207省道、206国道回锦江镇和谐小区家中,20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又驾驶该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锦江镇锦江客运站门口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塑料防撞桶、右侧通行标志牌,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受伤及车辆、防撞桶、标志牌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中,发现熊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余江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被告人熊某某酒后存在侥幸心理及冒险心理而驾驶机动车,因被判刑丢掉工作,也是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酒精的影响下,醉酒者容易进入兴奋状态,举止行为更为大胆和不能自控,较易发生交通事故。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饮酒者不顾后果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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