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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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43:21
判决要点:夫妻离婚协议规定共同财产属于子女,但如果转移手续尚未完成,子女有权要求变更以其名义登记的财产所有权。 与强制执行申请人的金钱债权相比,该债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权,可以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明申567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松山路* * *,天龙大厦* *层
法定代表人:郭丰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怡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魏冉,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一审第三人:刘慧敏,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再审申请人郑州顺德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风有限公司)就一审被告陆魏冉、第三人刘慧敏异议案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裕民终字第664号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现已完成。
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要求。
(1)魏冉对涉案房屋没有物权请求权,二审法院混淆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虽然刘慧敏夫妇将涉案房屋交给了鲁魏冉,但鲁魏冉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实质是债权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魏冉虽然有权要求转移所有权,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因此,所涉房屋的物权尚未转让,仍属于刘慧敏。 最高人民法院有持相同观点的先例。
(2)吕魏冉和刘慧敏同意,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刘慧敏 1.到2013年11月,魏冉已经20岁了,那时他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注册房子。鲁魏冉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为什么房子是以刘慧敏的名字注册的,而不是以鲁魏冉的名字注册的。 2.当吕魏冉在一审起诉书中说他可以申请房地产证时,房屋管理局说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登记。声明显示,吕魏冉同意以刘慧敏的名义注册这所房子。 然而,鲁魏冉在二审上诉书中指出,刘慧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了财产所有权证书,这表明鲁魏冉承认他不知道财产的登记。 3.在诉讼中,吕魏冉和刘慧敏承认刘慧敏一直住在涉案的房子里。如果吕魏冉在房屋登记时不知道刘慧敏名下登记的事实,那么多年来吕魏冉也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但是吕魏冉从来没有要求刘慧敏办理房屋转让。
(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吕魏冉完全可以办理房屋所有人的初始登记或转让登记,不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确认吕魏冉对实施的异议。
(4)债权相容平等。吕魏冉的债权尚未得到相关法律文件的确认,仍然是一项不确定的债权。二审法院认为,吕魏冉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权,可以排除顺德丰公司的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 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魏冉承担
陆魏冉提交了一份答复,称(1)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第一和第四个理由旨在解释陆魏冉的主张和顺德丰公司的主张中哪一项具有优先权 二审法院没有混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与实物债务协议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二审法院裁定鲁魏冉的主张具有优先权。适用的法律和观点分析是正确的。 陆魏冉的主张与顺德丰公司的主张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果。
(2)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第二个原因纯粹是猜测和虚构。 当魏冉得知自己的房地产被查封后,他立即提出反对执行他的房地产。从一审和二审对执行的异议开始,直到现在他已经明确表示,争议中的房地产属于他。 魏冉不知道房地产是否、何时以及如何处理。他总是认为他办不到证书。他不知道刘慧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处理了证书,并被其他人没收,直到他得知没收的消息。他从没说过刘慧敏拥有它。
(3)由于顺德丰公司的第三个原因,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地产所有权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登记不是房地产产权变更的单一有效要求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具有派生的附随性质。 排除恶意协议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公示是房地产登记的唯一属性,与房地产的变化没有必然联系。 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四)争议财产属于鲁魏冉的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处分,不应查封执行;离婚协议规定魏冉拥有有争议的财产。在刘慧敏担保债务之前,并没有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卢某和刘慧敏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协议的意图是真实的。争议中的房地产由魏冉控制和使用。陆魏冉在办理房产证上没有过错。未经变更登记,物权变动不一定无效;退一万步说,有担保债务只能由其个人财产担保,无权处分他人的到期股份。
根据我们的审查,二审法院发现,刘慧敏和他的妻子于2009年5月21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意有争议的财产属于他们的女儿吕魏冉。协议是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在争议财产登记过户之前,吕魏冉享有将争议财产所有权变更为自己名下的权利。 请求权。
顺德丰公司对刘慧敏的索赔和金融索赔的综合比较表明,陆魏冉的索赔比顺德丰公司对刘慧敏的金融索赔早得多。它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是对诉讼房地产的索赔。此外,诉讼房地产是婚姻关系中刘慧敏和刘慧敏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同意归其女儿鲁魏冉所有,鲁具有生活保障的功能。陆魏冉的索赔应优于顺德丰公司的财务索赔。
二审判决对吕魏冉索赔和顺德丰公司金钱索赔的时间、内容、性质和来源进行了分析和审议,最终得出结论,吕魏冉对房地产的起诉权可以阻止顺德丰公司执行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这是正当的,而不是不正当的。 顺德丰公司坚持认为,魏冉和刘慧敏同意刘慧敏是争议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但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因此,本法院不会接受。
顺德丰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本院(2017)最高民事判决书第3915号请示,由于本案与本案不同,故与本案无关,申请再审的理由无法成立。 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法院不考虑顺德丰公司关于本案不能比照本法规定执行的主张。
综上所述,顺德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梅
审 判 员 刘崇理
审 判 员 梅 芳
2008年12月19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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