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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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43:08
诉讼离婚的条件
1.1980年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这项规定,“感情确实破裂”已成为离婚诉讼的基本条件和司法标准,也是准予和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夫妻关系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纠纷归根结底可以归因于关系的变化。 如果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而且婚姻是“名义上的”,那么就应该依法解除。 离婚只能根据夫妻双方的情感状态来批准或拒绝。 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难以愈合,那么婚姻的解除对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 当关系破裂时,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反映了双方自由离婚的权利。 如果使用法律手段来强行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这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律条件,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这一事实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不是基于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过错,而是基于婚姻关系是否可能继续维持。 不禁止离婚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以及决定不离婚以维持破裂的婚姻实际上是让过错方付出代价。
人民法院在如何把握“感情破裂”离婚标准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作出司法解释,其中既包括感情是否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也包括14起被认为破裂的案件。
该意见指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作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分界线。 要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和解的可能性。
所谓婚姻基础是指双方结婚时的情感状态,比如婚姻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金钱、地位和外表的结合。它是独立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还是商业婚姻?你是认真知道的还是匆忙结婚的? 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姻生活、夫妻关系以及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情感状况,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标准。 品德、性格和习惯、工作条件、经济合作、育儿、家务分担等。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这对夫妇的感情。 夫妻关系正在发生动态变化,这需要对过去和现在进行历史和全面的分析。
所谓离婚原因是指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包括改变夫妻关系的因素或事件,如一方的赌博、吸毒和其他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 正确考虑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具有和解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和解的可能性,即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情况来看和解的可能性 离婚纠纷发生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会因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变,处于破裂边缘时恢复和解并非不可能。 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预测。
只有通过对上述相关方面的综合分析,我们才能做出现实而正确的判断,为调解提供机会,为判断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关系破裂。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
(一)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有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同居
(三)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痊愈,或者知道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过长期治疗仍未痊愈的。
(4)一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欺骗另一方,或以欺诈手段骗取《结婚证》。
(5)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他们没有生活在一起,不可能和解。
(6)包办或买卖婚姻,一方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他们已经同居多年,但尚未建立夫妻关系。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且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分居已满1年,且夫妻双方未能履行义务的
(八)一方通奸或与另一方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无悔改迹象的,无罪方提起离婚诉讼,有罪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惩罚,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有罪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这实在是不可能和解。
(九)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如果一方喜欢休闲,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反复教育后拒绝改变,夫妻就很难生活在一起。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达2年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公告后下落不明的。
(13)另一方不理解对另一方的虐待或遗弃,或对另一方亲属的虐待或凌辱,而这种虐待或凌辱经过教育后仍未改变。
(14)由于其他原因,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上述一些情况是一方的过错,如重婚和非法同居。有些违背婚姻的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失踪;有些属于夫妻关系根本没有建立的情况,如草率结婚;其中一些已经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赌博。而另一些则是夫妻不和的证据,如夫妻长期分居。
这一次,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将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成熟的内容纳入了婚姻法的规定。其中一些被认为是无效婚姻,如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和婚后未治愈的疾病。有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如强迫婚姻;而另一些则作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种情况被添加到婚姻法关于离婚诉讼的条款中。
2.对“婚姻关系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同看法
在征求修改婚姻法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是将“夫妻关系破裂”修改为“夫妻关系破裂”还是“夫妻关系破裂”,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归纳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破裂”应该换成“婚姻关系破裂” 原因如下:(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仅仅是情感关系。 (2)情感是婚姻的基础,但不是婚姻关系。离婚法律标准过分强调婚姻关系的情感内涵,容易在概念上简化婚姻关系。 (3)情绪崩溃的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许多婚姻不是基于感情,而是自愿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非情感因素。 如果过分强调情感因素,很容易忽视非情感因素在婚姻存续或终止中的重要作用。 (4)夫妻感情是当事人的内心感受,法院更难识别和判断。这将降低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离婚判决书来分析婚姻破裂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大的主观随意性。 (5)使用“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律条件不同于国际立法术语。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标准应予维持。 原因是:(1)“婚姻关系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没有实质性区别。最终,离婚是由情感崩溃引起的。婚姻关系能否维持取决于情感 (2)情感崩溃是婚姻解体的核心。至于法律宣布的解除婚姻,它只是解除婚姻的外在形式,形式从属于内容。 (3)情感崩溃作为离婚标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的基本观点 (4)情绪崩溃是客观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为判决提供了这样的依据。 (5)法律不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唯一原因。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它也包括婚姻关系不能客观维持的现象。然而,关系破裂是主要原因。如果婚姻关系不能维持,或者夫妻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那么婚姻应该是从属的。 (6)“婚姻破裂”的改变实际上在确认离婚的标准上没有实质性变化,但会导致离婚条件的误导性放宽或收紧。
3.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这项修正案在诉讼离婚的法律条件方面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精髓。它没有实质性修改,但仍然是"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标准没有进一步的限制或放宽。 但是,根据自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司法审判中积累的经验,在原有两项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情况以及一方被宣布失踪而无法实现婚姻目的的情况,并增加了两项新规定,即:“调解在下列情况之一无效时,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配偶与另一方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和与他人结婚的非法行为。 法律上表现为重婚,事实上表现为重婚。 前者指的是有配偶并与另一个人登记结婚。 后者是指那些有配偶并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人。 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也称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的名义,也没有永久的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况之一。
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有两种:
一种是合法婚姻的一方重婚,另一方离婚。 在这方面,检方坚持离婚。如果调解无效,应该准予离婚。 第二,其中一个重婚者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在这方面,如果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没有破裂,而且前配偶坚持不离婚,则可能不会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
同居引起的离婚纠纷也可能包括两种情况:同居一方配偶提出的离婚和同居一方提出的离婚。为此,人民法院还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同居的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重婚的,依法解除重婚罪,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居住在附近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2)不能将不离婚的决定作为对重婚和同居的惩罚,也不能仅仅以名义强迫维持夫妻关系。 无论无辜的一方还是有罪的一方提出离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都应该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
(3)如准予离婚,应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辜一方的利益,并应支持无辜一方的损害赔偿要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行为,通过殴打、捆绑、致残、监禁、饥饿、人格侮辱、精神恐吓、性暴力和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破坏和酷刑。 遗弃是指拒绝支持需要支持的家庭成员的行为,因为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这表现在生活中缺乏经济支持和照顾,使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无法维持,甚至被抚养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无法得到保障。 近年来,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离婚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甚至出现了毁容、残肢、杀害夫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平时感情不好,上述行为频繁、一致、恶劣,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平时感情好,上述行为属临时性,情节不严重的,应追究其改正责任,重点调解解决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未改变的。
赌博、吸毒和酗酒导致的离婚案件并不罕见。 那些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喜欢放松和努力工作,并且没有做好他们的工作。他们没有履行家庭义务,而是经常导致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储蓄,使家庭的和平和正常生活不可持续。 这对夫妇不能住在一起,因为他们的坏习惯和反复的教育。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和真实情况。 如果情节轻微并表现出真诚的悔悟,而且对方能够理解,则应强调调解与和解。 如果不良习惯难以改变,家庭义务不总是得到履行,夫妻关系难以重建,夫妻难以生活在一起,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事实上,由于感情不和,这对夫妇分居两年,这通常可以构成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分居”是指夫妻不再生活在一起,不再履行对彼此的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不再进行经济合作、不再在生活中相互关心和支持等。 分居两年表明,夫妻关系已经流于形式,只存在于名义上。 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适用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夫妻之间的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分居,以及夫妻因住房问题而无法住在同一房间
(2)分居强调夫妻双方不履行彼此的义务,而不是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
(3)如果丈夫和妻子已经分居两年,但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破裂或调解后仍有可能和解,则不能认为准予离婚的条件已经满足。
(4)夫妻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是否已持续两年不是双方申请离婚的必要条件。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即使没有分居事实或分居不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征求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分居的内容和期限有不同意见。 有些人同意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应该作为离婚的理由。有些人不主张规定这一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利用法律的机会,这对无辜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有些人认为两年的分居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该改为三年或五年。有些人认为分居已经表明夫妻并不相爱,没有必要要求两年。此外,长期分居很可能导致恶性家庭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将其改为一年。 修订后的婚姻法中的大多数意见被定为两年。
(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例如,一方犯下了诸如强奸、强奸年轻女孩、侮辱妇女等罪行。,这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 另一个例子是,一方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由于长期治疗而无法持续。 很难在婚姻法中逐一列出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
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本条增加的上述四种情况不是婚姻双方起诉离婚的必要条件。 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具备上述情形,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准予离婚。 另一方面,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在婚姻双方之间,但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虽然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裂痕,但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人民法院不能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该条增加了第四款,规定:“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公民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即已离开居住地两年无消息,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员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员,期限为三个月 公告期结束时,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夫妻一方宣告失踪,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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