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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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42:42
案例介绍:
韩和孙原本是夫妻
2012年9月1日,韩某与孙谋签署离婚协议,双方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方明珠花园x栋x室,属于韩某。 同一天,双方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规定东方明珠花园x栋x室,包括家具和电器,价值50万元。 如果房子卖50万元,孙得到30万元,韩得到20万元。房屋不出售的,双方均有永久居住权;一方以任何方式处置房屋都需要另一方的同意。离婚后,韩和孙都不允许带异性回家。如果韩结婚,他必须搬出房子。孙翔付给韩寒20万元,房子属于孙翔。 如果韩寒不结婚,在家期间能像离婚前一样照顾孙的食物和日常生活,孙每月将补贴韩寒1500元。 协议签署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此后,2013年6月28日,韩寒和孙翔再次达成离婚协议,并与民政部门签署了离婚协议,收到了离婚证书。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1)孙、韩自愿离婚;(2)合法女孩孙x和韩寒住在一起 孙谋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共计500元,并于每月1日存入韩某账户。(3)射阳县东方明珠花园十号楼十室夫妻共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孙负责偿还房屋抵押) 双方的银行卡资金、工资和营业收入均为个人财产,个人衣物和日用品归个人所有。(4)孙、韩在婚姻关系中除抵押外,没有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5)双方保证上述协议事项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或责任,双方应承担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两人同意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书后,孙仍住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园十号楼十号房。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已签署但未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判断结果
(一)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东部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园x栋x室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射阳正东开发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射阳永(2009)第XX号)属于韩某;判决生效后,韩某可凭法院出具的判决及判决文件的有效证明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限制孙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该房屋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就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在人民法院就离婚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不成功,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显然,该条款明确规定,除非双方同意离婚,否则事先达成的具有商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会生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前提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办理双方同意的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韩某和孙谋先后签署了两份离婚协议。如何确定这两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2013年6月28日,韩某和孙谋在民政部门同意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韩某与孙谋共同拥有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园x栋x室的房屋协议,该协议是韩某与孙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本、韩国和孙某于2012年9月1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双方未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认为只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分割财产,他们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但这种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办理离婚协议。 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之前,无论签署了多少份离婚协议,它们都是一份文件空 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在满足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收到离婚判决书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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