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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

时间:2022-06-23 10:31:26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其与某房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并返还房款,本院审理后,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9日,王某与某房屋公司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委托该房屋公司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后房屋公司向王某提供了位于敦煌市某小区房源信息,且向王某告知了该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产权为70年,房屋售价625000元。2019年9月25日,由王某、房屋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王某一次性向房屋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10000元。合同签订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期间,王某得知涉案房屋使用性质为商用,产权40年,王某即以房屋公司提供的房屋中介信息与实际房屋状况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其对买卖房屋的产权期限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的房款。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法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2019年11月-12月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期间,就已得知房屋的性质为商住,产权为40年,但其直到2022年1月份才向法院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在符合民法典规定可撤销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合同行使撤销权,当然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要求的,那么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规定有哪些呢?

  在可撤销合同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合同保全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

  《民法典》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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