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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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10:31:23
近日,会宁法院审管办成功调解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2月,杨某将其8间商铺出租给王某,双方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2022年3月,王某返还了杨某商铺钥匙,并明确表示不再租赁该8间商铺,杨某认为其与王某口头约定租赁期限至少十年,其才会同意王某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现王某只承租一年就终止租赁,违反合同约定,故杨某提出王某应当向其支付赔偿款,遭到拒绝后便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然而,由于双方积怨已久,都不肯退让,杨某见王某不同意赔付损失,便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的损失程度以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第一轮调解以失败告终。承办法官考虑如果进行评估鉴定程序,无疑扩大了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于是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长达三个多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付意见,王某当庭支付杨某赔偿款16000元,杨某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起房屋租赁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根据我国有关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如果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无论租赁期限长短,最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在此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若未在合同中确认,无法据此获得法律保护,且书面形式的合同目的条款效力最为直观有力,可以大大降低不必要的风险,减少相关争议、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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