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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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10:31:28
房子刚卖第二天,拆迁公告就出来了了!来自浙江宁波的陈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么戏剧的一幕竟然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
算了算差价,差不多要亏损100万元!来不及反悔的陈某,索性将买家和房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判决?这房子还要的回来吗?
案情回顾
陈先生将房子挂在各大平台上有一段时间了,由于房子比市场价高一直没有卖出去,再加上小区一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他自然也不着急。后来在中介小杨的介绍下,房子得以全款卖出,并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就等着第二天交付房屋。
可令人意外的是,就在第二天,苦等许久的拆迁公告竟然来了,陈先生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买家和中介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但遭到了对方拒绝。
这下陈先生真是如坐针毡,他算了下自己白白亏损了差不多100万元!在双方交涉无果后,陈先生将买家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这房子还要的回来吗?
庭审时,陈先生哭诉:我这套房子刚卖出去第二天,拆迁公告就颁布了,按照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屋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怎么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这二人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之后陈先生便依“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卖家辩称:
这场交易本是你情我愿,房源我是委托中介寻找的,陈先生也是自己主动卖房,从头到尾没人强买强卖;
而且,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该小区都传遍了,连小区门口保安都一清二楚,作为业主的陈先生又怎会毫不知情?
现在房款付清了,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陈先生反悔之举实在是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依法驳回陈先生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买卖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出于陈先生本人主张,并非卖家与中介的要求。
其次,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后,了解到该区域流传房屋拆迁的消息已有一段时间。
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且出售的最终价格高于当时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才将房屋拆迁的因素也纳入在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
再者,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已全额交付,陈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陈先生主张以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情势变更”在此不适用?
1、拆迁并非不可预见。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已有较长时间,且陈先生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房屋,还将该因素纳入了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其对于房屋即将拆迁的消息应有所了解;
2、“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买家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已实现,故不存在记录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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