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如何举证

  在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环境中,加班对许多劳动者来说已成为常态。可不少人辛勤加班后,却未能顺利拿到应得的加班费。

  网友咨询:

  我加班了,可公司不给加班费,我想维权,该怎么证明自己加班了呢?

  律师解答: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证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或约定时间,例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等。

  2.证明在超出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可保留工作记录,如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等,还可留存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记录。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还需围绕‌“用人单位安排”‌举证:

  1.如果单位领导通过QQ、微信等通知加班,劳动者可截屏保留;单位在内网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可复制保存网页;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可拍照留存。

  2.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审批,劳动者应保留加班申请及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