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的责任谁来担

  宠物对于很多人来说,早已不是简单的动物,而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宠物寄养服务应运而生。然而,寄养过程中也暗藏风险,宠物意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的责任谁来担?

  律师解答:

  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的责任认定需结合‌法律关系性质、过错程度及举证责任‌综合判断。

  1、寄养机构。饲养者与寄养机构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寄养机构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寄养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如喂食不当、未按要求提供护理、管理不善导致宠物受伤或死亡,那么寄养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宠物自身存在潜在疾病,且宠物主人在寄养时未如实告知宠物店,在寄养期间因疾病发作导致死亡,宠物店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责任。

  2、若将宠物放在自己朋友家中由他们免费照顾一段时间的,只有在寄养受托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伤亡的,寄养受托方才需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