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可重新订立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而约定的短暂考察期,其核心功能是“评估劳动者是否适配岗位”,法律对试用期的约定次数、期限、薪资标准均有严格限制。
网友咨询:
续订劳动合同可重新订立试用期吗?
律师解答: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重新订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存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初期,相互了解、适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彼此的工作能力、工作要求等方面并不完全熟悉,因此设置试用期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无论续订时岗位是否调整(如从技术岗调至管理岗)、合同期限是否延长,只要是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即使双方在续订合同中自愿签署了试用期条款,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无需受其约束。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续订合同,一般为公司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向该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愿征询书,说明公司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合同,征询该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员工同意的,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