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能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现代社会,各种复杂情况不断涌现。其中,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在事故赔偿中的影响,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能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特殊体质受害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常人更弱,所以在遭受外界的侵害时更容易发生损害或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但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或者行为,表现为故意或过失。而受害人的体质情况、自身疾病是一种身体的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态行为无关。而受害人个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过错。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侵权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