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明确确立了“盗抢人担责、车主免责”的核心规则,其立法逻辑源于侵权责任的“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原则。

  车辆被盗抢后,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也无法从车辆使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盗抢人实际支配车辆并享有使用利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强险的垫付规则则体现了社会保障属性,优先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因盗抢人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救治,但垫付不代表最终担责,追偿权的设置仍将责任最终归于侵权人。

  二、交强险在盗抢肇事案件中,具体怎么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保障,尤其是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因此即使在盗抢等违法情形下,仍需优先垫付抢救费用。具体规则:1. 赔付范围仅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抢救费用,且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2. 垫付后保险公司享有向盗抢人的追偿权,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向盗抢人追回垫付费用;3. 若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无需垫付任何费用;4.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物品损毁等),交强险不予赔偿,需向盗抢人主张赔偿。

  三、盗抢人是未成年人,责任该如何承担

  盗抢人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若多名未成年人共同盗抢肇事,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规则:1. 未成年人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监护人需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 交强险仍需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后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偿;3. 若车主投保了商业险(如盗抢险),且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该情形,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车主的车辆损失,赔付后可向监护人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