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行人急刹车导致的追尾,如何定责
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交通状况复杂多变,机动车追尾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不仅可能导致车辆受损,还可能危及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划分便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焦点。
网友咨询:
为避让行人急刹车导致的追尾,如何定责?
律师解答:
"追尾事故中后车全责"是许多驾驶员耳熟能详的交通规则,但当事故起因是为避让突然窜出的行人时,责任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某一方。
1、后车负主责是原则。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后车不得超车。无论何种情况,后车都必须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若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即便前车因避让行人急刹车,后车仍需承担追尾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2、若行人的行为已对行车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如突然横穿马路、闯入机动车道),不刹车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且前车避让行为适当,未采取过度避险措施(如突然变道、逆向行驶)。即便引发追尾,前车也无需承担责任。若前车司机在避让时存在操作不当,比如在可以提前预判、采取减速等更平缓措施的情况下,却毫无必要地猛踩刹车,那么前车司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行人若存在闯红灯、横穿机动车道、突然闯入行车道等过错,行人需按过错比例赔付。
律师补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