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阳光刺眼短暂致盲引发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在日常驾驶中,尤其是在日出日落时分或晴朗的正午,强烈的阳光直射驾驶员眼睛,极易造成瞬间的视觉模糊甚至短暂“致盲”,此时,驾驶员可能无法清晰辨识前方路况、交通信号或行人,从而大大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网友咨询:

  早上开车出门,太阳正好对着脸,刺得我根本睁不开眼,就那一两秒,没看清前面有辆车减速,结果追尾了。这种情况,能因为是阳光太强,给我减轻点责任吗?还是说全算我的?

  律师解答: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阳光刺眼导致短暂致盲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将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将“阳光刺眼”作为事故原因,通常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驾驶员法律责任的充分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负有“安全驾驶义务”,需对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阳光照射属于可预见的自然现象,驾驶员应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如合理使用遮阳板、佩戴合格墨镜、提前减速至安全车速、必要时停车等待等)。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未能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合理措施,交警部门通常会认定驾驶员“观察疏忽”或“操作不当”,违反了安全驾驶义务。

  在某些复杂的多车事故或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事故中,如果对方也存在过错(例如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前车无故急刹且未打双闪等),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原则,可能会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划分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但即便如此,驾驶员因未有效应对阳光刺眼而存在的过错,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