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有何规定

  在商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从房屋租赁、买卖交易到服务提供等,合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但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一方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其中,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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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1、通知解除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法定解除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作严格限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如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书面形式更为妥当,便于留存证据。

  3、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这里的 “到达”,并不要求对方实际阅读或知晓通知内容,只要通知进入对方控制范围,如信件送达对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进入对方邮箱等,就视为到达。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4、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律师补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