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出租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不过,此时租赁期限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原本约定的定期租赁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存在明显区别,定期租赁是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而不定期租赁则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法律赋予了双方更大的灵活性,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若出租方主张增加租赁费,需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租赁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履行。若一方希望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做好相应准备。

  律师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