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如何界定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夫妻之间的隐私权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网友咨询: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如何界定?

  律师解答:

  (一)夫妻之间有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虽然夫妻关系亲密,但双方依然是独立的个体,涉及个人尊严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并不会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被剥夺。在家庭生活中,除了涉及婚姻和家庭利益必须公开和共同决定的事项外,夫妻各自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例如个人私有物品、个人日记等,都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查看对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相册,或者窃听对方的电话通话内容,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二)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相互忠实等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知情权的。婚姻中的知情权通常限于家庭事务(如财产管理、子女教育),但不得扩展至个人隐私领域(如私人通信、情感经历)。隐私权优先于非必要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家庭重大利益(如财产转移、危害安全)。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对二者进行背后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取舍,以决定何者应该得到优先保护。

  律师补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