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中买方未验货,后期发现问题谁担责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中买方未验货,后期发现问题谁担责?

  律师解答: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合理期限”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律师补充:

  对于卖方而言,在交付货物时,应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并提供必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技术资料,配合买方检验。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即便未当场检验,若后期发现问题,能证明卖方明知货物存在问题仍交付,或者货物问题属于隐蔽瑕疵,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常规检验发现,买方仍可主张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理性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