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物业在小区门口加装人脸识别系统,业主能否要求拆除

  近年来,随着智慧社区建设的推进,人脸识别技术在小区管理中的应用日益普遍。许多物业公司在小区出入口加装人脸识别系统,然而这一做法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网友咨询:

  物业在小区门口加装人脸识别系统,业主能否要求拆除?

  律师解答: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除非有特别法授权,否则物业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业主提供人脸信息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意味着业主完全有权拒绝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并要求物业提供替代性出入方案,如门禁卡、密码等。

  如果该系统被设置为唯一验证方式,且未提供替代方案,业主可以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停止使用或拆除。如果物业同时提供多种验证方式,业主仅是不希望使用人脸识别功能,则难以直接要求拆除整个系统,但可以要求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

  律师补充: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