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播打赏数万元,事后后悔能否要回
近年来,网络直播日益火爆,除了直播带货,与观看者进行互动并获取各种形式的打赏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
网友咨询:
为主播打赏数万元,事后后悔能否要回?
律师解答:
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有着不同观点。
1、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主播的打赏行为是基于粉丝的自愿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合同,所以,打赏出去的钱是要不回来的。如果只是承诺要打赏主播,实际并未履行,此时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即使赠与完成,但是如果赠与后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仍可以选择撤销赠与。
2、服务合同。主播提供了直播服务,打赏系观众对主播直播服务的认可,是一种支付对价的行为。作为打赏者来说,其选择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完成后续充值和打赏时,表明自愿与平台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能否要回要根据服务合同角度分析主播是否完成了服务对价。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