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婚姻关系走向终结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矛盾的焦点。部分夫妻出于各种不当目的,在离婚过程中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解答:

  可以。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若要主张对不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线索、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公司股权证明、交易合同等。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另一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对不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诉求,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诉讼程序,如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等。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