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律师解答:

  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如果该债务是用于维持家庭的日常衣食住行,如购买食品、衣物,支付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即使是以个人名义所借,也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各不相同,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金额标准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要结合夫妻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综合判断。如果债务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且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相符,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