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时,全职主妇能否获得“家务补偿”

  婚姻中的家务劳动,买菜做饭、照顾老人孩子、打扫卫生、处理家庭琐事……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付出,往往因缺乏经济价值而被忽视。随着《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明确认可,“家务补偿”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权益主张。

  网友咨询:

  离婚时,全职主妇能否获得“家务补偿”?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或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担负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离婚后不能再主张家务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采购日用品的电子支付凭证、亲友的证人证言、与孩子的老师、孩子的培训机构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门诊票据、住院病历材料等。

  律师补充:

  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