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如何维权
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往往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作出划分。在离婚财产分割结束后,本以为可以开启新生活的一方,有时会意外发现前任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财产。
网友咨询: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
(一)收集证据。证据可以包括对方的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股权证明、交易合同等。比如发现对方隐匿房产,要获取房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明;若涉及存款,需找到对方转移资金的记录。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法院认定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被隐匿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