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哪些人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哪些人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律作出严格限定,核心分为三大法定类别:一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本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原告主体;二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主体才具备法定起诉资格,仅遭受精神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或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无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二、被害人死亡的,哪些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定近亲属范围严格限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超出该范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伯姑舅姨等亲属,均不具备法定起诉资格。司法实践中,近亲属提起诉讼有明确的顺位要求:第一顺位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要有一名第一顺位近亲属健在且未放弃诉权,第二顺位的同胞兄弟姊妹就无权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第一顺位近亲属全部死亡、全部放弃诉权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第二顺位的同胞兄弟姊妹才有权提起诉讼。同一顺位的多名近亲属,既可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明确其是否放弃诉权。

  三、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仅能针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依法提起;若受损失的单位已经提起诉讼,或明确放弃赔偿请求的,检察院不得再行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