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债务的是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一、暴力催收债务的是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暴力催收债务,并非必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罪的成立有两个法定核心前提:一是催收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的 “非法债务”;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列举的暴力、胁迫等三类法定催收行为,且达到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若催收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务,即便存在暴力、骚扰等不当催收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但仍需承担其他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债务”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非法债务” 的法定范围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超出 LPR 四倍的高息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针对该部分实施的暴力催收行为,可纳入本罪规制范围。第二类是基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包括赌债、毒资、嫖资、非法集资产生的债务、套路贷形成的虚假债务等,这类债务自始不受法律保护,针对其实施的催收行为,只要符合法定行为要件,即可构成本罪。第三类是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包括职业放贷人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形成的债务、高利转贷产生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产生的债务等。
三、哪些催收行为会被认定为本罪的法定情形
第一类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既包括对债务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伤害、捆绑等直接暴力行为,也包括以暴力伤害、揭露隐私、损毁名誉等相威胁的胁迫行为,迫使对方履行债务。第二类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扣留、看管债务人,或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等行为,相较于非法拘禁罪,本罪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门槛更低,无需达到完全剥夺自由的程度。第三类是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包括频繁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滋扰,在公共场所贴大字报、泼油漆,跟踪盯梢债务人及其近亲属,到工作单位、居住场所滋扰等 “软暴力” 行为,只要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即符合行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