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公交车强行变道引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公交车强行变道引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变更车道,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观察后方及相邻车道车辆动态,在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完成变道。公交车强行变道的典型违法情形包括:压实线、导流线等禁止标线变道;不开启转向灯或开启转向灯不足 3 秒即强行变道;近距离加塞、别车,未与正常行驶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连续变更 2 条及以上机动车道;临近路口、斑马线、公交站点强行变道抢行。因上述强行变道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认定公交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若事故相对方存在超速行驶、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主次责任、同等责任。

  二、公交车因紧急避险强行变道引发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公交车因紧急避险强行变道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分为三类法定情形:一是构成合法紧急避险的,即险情由第三方引发、情况紧急迫不得已、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由此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公交车一方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二是避险过当的,即公交车司机采取的变道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公交车一方需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三是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即所谓 “险情” 并非现实、紧迫的危险,或司机完全可以采取制动、减速等更安全的处置方式,却选择强行变道引发事故,仍需由公交车一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此外,若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视情况由受益方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责任划分的核心文书,也是后续索赔、保险理赔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途径维权,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事实理由及核心证据,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程序违法等情形的,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维持原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