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集资诈骗已退赃的还会判刑吗
一、涉嫌集资诈骗已退赃的还会判刑吗
会判刑,但退赃是法院量刑时非常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缓刑。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也在于预防犯罪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退赃退赔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害的财产法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这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均将“积极退赃退赔”明确规定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退赃的比例和主动性、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决定从宽处罚的幅度。
二、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界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四)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