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多人参与的街头暴力、群体冲突案件,定性时常常面临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难题。两者在行为外观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核心区别显著,直接关系到罪名的认定与刑罚的轻重。

  一、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

  区分两罪的核心是三看—— 看起因是否事出有因、看是否双方聚众对抗、看侵害对象是否特定。简单讲:约架互殴、双方对打是聚众斗殴;无事生非、随意滋事是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罪,是为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纠集3 人以上成帮结伙互殴;寻衅滋事罪,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行为结构为核心判断标准:聚众斗殴是双方有预谋的群体对抗,寻衅滋事是单方随意性的滋事挑衅。二者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打击团伙性暴力对抗,后者惩治无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清晰划定边界,避免定性混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双方都有多人参与的“打群架”,就一定是聚众斗殴罪吗

  不一定。“双方人数多”只是聚众斗殴罪的常见外观,但并非唯一标准,更非决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均具有“互殴”的故意,以及冲突的本质是“约架”还是“一方随意殴打引发的升级”。

  认定为聚众斗殴:要求参与斗殴的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主动与对方殴斗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表现为事先约定(“约架”),也可以是在冲突现场临时形成(一方挑衅,另一方积极应战,迅速从口角发展为双方积极互殴)。例如,A团伙与B团伙因债务纠纷电话约架,双方各自召集人马在公园斗殴,双方均积极攻击对方,这典型地构成聚众斗殴。

  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冲突的起因是一方出于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动机,随意殴打、挑衅另一方(往往是单个人或人数较少方),而另一方在起初并无斗殴意图,只是在被殴打、挑衅的过程中进行防卫或反抗。此时,挑起事端的一方其行为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被动反抗一方,如果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构成犯罪。

  三、酒后因琐事殴打他人,如何定性

  1.这类因偶然琐事、酒后失控引发的冲突,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更为常见。行为人本就有酒后滋事、发泄的倾向,琐事(如被碰一下、眼神不对、言语小摩擦)仅仅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借口”。行为人借此小题大做,故意扩大事态,随意殴打对方。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核心仍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而非为了解决该具体琐事本身。

  2.如果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均不克制,互相挑衅,进而形成“今天就要分个高下”的斗殴合意,并各自纠集人员或现场参与的人员形成互殴局面,矛盾性质从琐事本身升级为“面子”、“气势”的团体对抗,此时可能构成聚众斗殴。但前提是双方都有积极的斗殴行为,而非一方打,一方主要防御或逃跑。

  3.如果冲突始终围绕具体侵害人,殴打目标明确、具体,暴力行为直接追求或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且不具备“随意性”和“流氓动机”,也可能根据伤情直接定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