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职务侵占是企业运营中可能遇到的严重问题,它不仅损害公司财产权益,还会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秩序。

  网友咨询:

  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律师解答: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审批等权力,容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2、公司、企业的普通员工,如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仓库管理员等。他们虽不处于管理层,但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公司的财物,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条件。

  3、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 “其他单位”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例如,村民委员会主任在负责村集体财产管理时,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补充:

  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等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在具体办理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审查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有无特定职务、是否利用特定职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至于取得职务的方式可以在所不问。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