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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4-04-29 10:30:09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尽到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合同,同样可构成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保障先履行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要求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为中止合同,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不能使自己的给付义务归于消灭,因此,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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