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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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43:28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规则与实体处理
跨学科案件对刑事和民事司法来说都相当困难 这种困难表明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因此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即民事性质的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刑事的犯罪被错误地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从而造成犯罪和非犯罪界限的混淆。 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司法处理跨学科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下文中,作者从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分析了对跨学科案件的司法处理: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跨学科案件涉及两个层面:程序和实体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跨学科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权
1.先罚后民原则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起诉。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该条例确立了所谓的“先罚后民”的原则,对解决跨学科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相反的适用,即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应该说这种做法没有错。问题是,如果滥用“先罚后民”的原则,将有利于调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罚后民”原则的滥用确实存在 这些司法混乱的发生不仅与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也与当事人恶意使用司法权有关。 对于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法治社会中,这些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在人前处罚原则的适用,不应滥用。
2.惩罚与公民权利并列原则的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先罚后民的原则不能是绝对的。 提交人认为,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先惩罚后惩罚的原则。 如果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则不能适用"先罚后民"的原则。相反,惩罚和人民应该共存,分开审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这一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在处理跨学科案件时,必须区分相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 所谓相同法律关系是指竞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罪犯和平民分开:如果构成犯罪,将否认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犯罪将被否认。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先罚后民的原则。 所谓不同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 在涉及刑事和民事关系的跨学科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容的,并且是同时建立的。 在这方面,我们不能采用先罚后民的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分开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与人并置原则是对惩罚先于人原则的必要补充。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跨学科案件实质性质的确定属于刑法范畴。 如果说跨学科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问题,那么跨学科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则涉及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分,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因此更加重要和复杂。
1.伪并发 在交叉学科案例中,有一些类型的伪并发案例 这里所谓的伪竞合是指从形式上看,似乎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犯罪被民事法律关系所掩盖,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应排除在构成犯罪之外。 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是“常规贷款”案例 就“日常贷款”的本质而言,它是一个贷款陷阱,即以民间贷款的名义骗取他人财产。因此,“日常贷款”的主要犯罪是欺诈(主要是合同欺诈),而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手段涉及其他犯罪。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日常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清楚地揭示了“常规贷款”的特征:(1)制造私人贷款的假象 (二)制造资金过账等虚假支付事实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的 (4)恶意高额贷款 (5)软硬兼施的“索取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日常贷款”案件一般以欺诈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日常贷款”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构成欺诈、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几种犯罪进行合并处罚或者选择较重的一种。 提交人认为,构成"日常贷款"的任何案件必须首先构成欺诈罪,而其他伴随的犯罪或多或少可以是选择性的。 在“常规贷款”的情况下,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贷款关系。演员经常使用私人贷款来掩盖诈骗犯罪的本质 处理“日常贷款”案件,必须揭开私人贷款的面纱,回归诈骗罪的本质。
2.真正的竞争与合作 在跨学科案件中,存在真正的竞争案件 在真正同意的情况下,是被承认为犯罪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更困难的法律问题。 例如,在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本罪,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正式的角度来看,由于股权转让,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土地的利益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因此,土地使用权似乎发生了变化 这种公司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中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导致罪犯与公众之间的对立。 笔者认为,这种通过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能揭开股权转让的面纱,应视为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因为当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公司股权实际转让时,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已经经济转让,但在法律上转让的是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没有变化,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同一公司。 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完全合法的。 如果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部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涉及刑法理论中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 所谓法律秩序统一原则,是指各部门的法律在合法化的原因上有一个统一的基础。 在一部法律中合法的行为在另一部法律中不应被视为非法。 否则,它将导致法律秩序中的逻辑混乱。 我们必须认识到,必须有关于定罪的法律规定,而没有关于定罪的法律规定,这完全符合对特定罪行进行法定惩罚的原则。 因为罪刑法定的原则是限制犯罪,但不限制犯罪 在法律与秩序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在处理刑事与人民的关系时,有必要考察某一行为在民事中是否合法。 如果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就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和纠纷的类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学科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相关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难题。 依法妥善处理跨境刑事、民事案件,明确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跨学科案例包括法律主题、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就法律主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和受害人可能与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重叠,也可能是民事案件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之一。 就法律事实而言,跨学科案件包括具有相同法律事实的跨学科案件和具有相关法律事实的跨学科案件 如果前者没有受到惩罚刑事但由于对责任年龄不满刑事而没有免除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后者,如果主合同涉嫌犯罪,则是一个如何确定合同项下担保有效性的案例。 就法律关系而言,一个案件只能分为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处理,因此构成一个跨学科案件 就法律责任而言,相关案件的肇事者可能必须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为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即存在合计和承担责任的问题。然而,涉案的肇事者不一定要承担双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刑事犯罪嫌疑人,但他们应被视为公民法律 根据上述要素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跨学科案件可分为以下三类:(1)刑事案件和法律民事案件实际上完全或部分重叠;(2)刑事案件和法律民事案件的主体完全或部分重合;(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导致在申请程序、证据认定、明确责任等方面相互影响。
在实践中,处理刑事与公众跨境案件的难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刑事与公众的边界、责任、程序的适用、赃物和损失的追回以及执行问题上。
第一,惩罚和人民的界限 在交叉相关案件中澄清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处理交叉纪律案件的困难之一 在这方面,"两所高中"的许多司法文件都有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坚持对特定罪行依法惩处的原则,绝不涉嫌犯罪,严格界定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严格禁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严格禁止将经济纠纷视为犯罪。 犯罪嫌疑人永远不会被发现,这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处罚的应有含义。 厘清刑罚与人的界限,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在处理案件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在确定犯罪时应严格适用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民事欺诈虽然涉及欺骗,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主要是开展业务,从而创造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主观目的的确定需要客观证据来证明。 作者认为,一般来说,合同一方是否未经考虑就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是区分和认定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的关键。 第二,对有争议的交叉学科案件应认真处罚。 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原则仅限制司法人员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犯罪,但不限制司法人员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犯罪。 实际上,罪犯和公众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些罪犯和公众之间的跨境案件可能处于灰色地带。它们是否被视为犯罪,需要对相关行为造成的社会伤害程度进行实质性评估。 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在不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材料中的欺诈行为为获得贷款提供真正的担保,从而实现债权。除了贷款金额刚刚达到起诉标准外,实践中对于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能否认定为诈骗贷款罪,存在不同意见。 提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3条、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但书,此类案件可被视为犯罪。
第二,责任问题 跨学科案件中的犯罪是否影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重合还是聚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法律责任,在处理跨学科案件时,应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在责任问题上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刑事和民事行为的交叉构成犯罪,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应予以追回或责令退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一些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但由于刑事的调查,双方的民事责任并未免除 刑事诉讼程序没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相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追回赃物、归还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除外。因此,跨学科案件中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案件民事部分的评估和问责法律 第二,交叉学科案件中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可能影响案件中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例如,在犯罪人因签署合同而被判犯有欺诈罪后,如何评价犯罪人以该单位及其对应方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欺诈性地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单位对构成代表和代理人的代表和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不构成明显代表或明显代理的,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是,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单位管理失职,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跨境刑事-民事案件不仅涉及实质性问题,如确定犯罪和民事错误以及承担责任,还涉及执行问题,如移交、审判程序、证据的可接受性和追回赃物以及"平行刑事-民事"案件的损失。在实践中,跨境刑事民事案件应当从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视角进行处理,同时注重实体程序,以便依法妥善处理。
三个级别准确区分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
目前,在处理与欺诈相关的犯罪时,如何正确厘清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即相应的案件是属于刑事诉讼范围还是民事案件,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浙江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从检察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把握
一、准确识别行为类型是正确把握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前提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根据侵害合法权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刑法第三章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诈骗犯罪,主要是融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五条规定的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第二类是刑法第五章中的诈骗罪 由于上述诈骗犯罪客观上属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同领域,行为主体性质不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涉嫌侵权的合法权益也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具体情况:一是借贷行为,如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第二种与金融票据有关,例如行为者使用金融票据、信用卡等实施的欺诈。第三,市场交易,如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同欺诈;第四是纯粹侵犯财产权,如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产。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应根据有据可查的证据确定涉嫌侵权的相关行为的主要合法利益,准确区分行为类型,使案件能够在相应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事法律关系中进行判断,为澄清和把握相关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建立正确的前提。
二.准确把握欺诈的本质和作用是正确把握欺诈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基础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当事人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视为欺诈 “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三类犯罪的描述,都以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诈骗手段为重要内容。对于票据欺诈、金融单据欺诈、信用证欺诈、证券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人有必要进行欺诈活动或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欺诈行为的定义采用了客观行为的描述性定义,而刑法则采用了主客观的统一定义。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考虑行为人欺诈行为目的的条件,即只有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时,他/她才能被判定为刑事欺诈,否则他/她只能被视为民事欺诈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将民事欺诈概括为刑事欺诈犯罪,应注意根据侵害法益的类别,加强对欺诈本质和效果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加强对犯罪人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以便充分澄清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 一是重点分析欺诈是否构成对对方的实质性欺诈。 例如,在贷款相关的案例中,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更注重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而不是贷款原因的真实性,抵押品是否真实、充足是银行审批贷款的关键指标和重要依据。 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行为人编造交易、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编造虚假经营和纳税数据的行为是银行信贷人员所熟知的。一些银行信贷人员甚至指示贷款人改进相关数据。即使行为人对贷款提供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其实施上述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迎合银行对贷款主体的正式审查,并不构成对银行的实质性欺诈,因此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注意分析欺诈的效果是否仅仅是为了帮助行为者获利。 例如,在合同欺诈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欺诈只是为了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他/她已经做了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并通过该行为获得了某些不正当的利益。但是,就合同标的物而言,如果双方均已支付并获得可观的对价,则只能被视为帮助行为人获利,而不能被视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三、准确理解刑事,民事立法精神的核心是正确把握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和民法都承担着调整和保护市场主体个人利益、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职能。 在处理涉及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的案件时,作为一线检察官刑事调查人员,他们必须准确理解刑事相关民事立法的精神,正确理解刑事、民事立法和程序在调解相关社会关系中的责任分工,并平衡公私权利、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在案件审查和逮捕过程中,应注意调查和了解刑事程序干预时间、干预过程以及评估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争端的现实可能性。在被诈骗方能够通过民事诉讼实际追回损失,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合法利益能够及时得到修复的情况下,应当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坚持民事优先,督促和引导侦查机关不要轻易干预和干扰民事诉讼,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法律;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善于将案件置于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依法审慎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单纯按照侦查机关的定罪思维进行审查,同时要坚持证据判断原则和主客观统一原则, 正确理解原立法意图,避免严格适用法律条款和客观入罪,从而确保案件中刑事与公众之间的明确界限和三者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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