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法院认定行贿189.5万为何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2019-11-01 12:43:09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王某,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他因涉嫌贿赂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并于2016年4月8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第一拘留中心。

听完之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7年5月9日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7年[第45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有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天,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王某。法院于同年6月27日和11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张虹、杜淼和助理检察官吕楠出庭支持公诉,由被告王某和辩护参加诉讼 2017年8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延期审理,同年9月8日,提出恢复审理。 法院在同一天决定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审理时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延长了三个月。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贿赂罪

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为了在自身晋升和事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当时某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行长王某1行贿600多万元(另行处理)

二.介绍贿赂犯罪

2011年,被告人王某为朋友马某1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他以20万元贿赂时任一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中国一家银行董事光大股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某1。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2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文件证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为此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尤为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王某刑事受贿责任。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如下:

首先,有文件证明王某1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职权 被告人民王某通过王某1的官方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意图是行贿。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贿赂罪,贿赂金额为609.5万元。

其次,王某介绍行贿人马某1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1沟通,促进行贿受贿的实现 在王某的介绍和沟通下,马某1与王某1之间的贿赂得以实现。王某有引入贿赂的主观意图。 因此,王某构成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议:

首先,这个案例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关系。虽然王某与王某1有情人关系,但王某给钱的行为与王某1的官方行为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这主要体现在王某给钱与王某1官方行为的对应上。 有文件证明,在即将到来的一家银行的“公开促销”中,王第一次给了王1189.5万元。当王要求王1向领导推荐自己时,他向王1提供了可以由他解决的购房款。王某第二次给王某1120万元是在王某刚刚在济南上任的时候。王某给王某一笔钱让她女儿出国留学。在“齐鲁事件”治疗期间,王某第三次和第四次共给王某70万元。当王力宏第五次给王力宏1230万元时,“齐鲁事件”已经得到处理。为了表示感激,王又给钱了。 王某的每一个给钱和财产的行为都与营利有关。此外,王某和王某1没有大的经济往来。营利性与给钱性、财产性的对应关系十分明显,权力与金钱的交易特征十分突出,应将其视为贿赂性金钱。

第二,在王某看来,王某给王某的上述款项都是王某借给别人的。 王某已经把他的银行卡交给王某1使用,但他还是多次向王某1借钱。王某行贿的意图非常突出。

第三,从王某1的角度来看,虽然王某1和王某有离婚,但他们从未结过婚,他们的财产也没有混淆。 在王某1的催促下,王某两次提起诉讼离婚,双方均自愿撤回诉讼 根据王某1在调查阶段的陈述,随着他们沟通的深入,王某1也逐渐意识到王某受贿的目的

一审请求

王某不反对起诉书中的事实,但要求法院充分考虑他与王某1的情人关系,并对他从轻处罚。

王某辩护人们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介绍贿赂罪,但对于所指控的贿赂罪,他们提出王某根据情人关系给王某一笔钱,王某一根据情人关系为王某的晋升和免受惩罚提供帮助。双方没有权力和金钱交易,所以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确定:

审判发现:

一、王某给王某钱的事实

2007年,被告时任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的王某会见了王某1 2009年7月和8月,王某和王某1确认了恋人关系,双方同意在结婚前分别办理离婚手续。 王某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王某1,并将工资、奖金等收入转移到银行卡中供王某1使用。

从2009年底到2010年初,王某要求王某1为他的晋升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来,王某1利用其作为光大股权管理办公室主任和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部某银行董事的职务,分别向中国共产党某银行委员会秘书、某银行董事长唐某、某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牟林询问,为王某升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此期间,王某给了王某189.5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

2010年9月,王某向朋友李某1借了120万元,并转到王某1持有的银行卡上。 应王某的要求,王某1将钱转入王某1的母亲李某的账户,并提取现金

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某银行济南分行某支行在办理两笔交易过程中违规,造成16.7亿元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以下简称“齐鲁事件”) 2010年12月,当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一家银行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当时,中国共产党某银行济南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王某面临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王某随后要求王某1向唐某、牟林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股份银行部主任孙谋求情,免除或减轻他们在处理“齐鲁事件”中的责任 应王某的要求,王某1帮助王某与上述人员交涉,并实时告知王某从参加相关会议中了解到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2年1月,王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被追究责任,扣除绩效工资3万元。

2011年8月,王某将30万元转让给王某1。同年10月,王某将40万元转给王某1。

2011年和2012年,王力宏两次起诉离婚,但都以撤诉告终 2012年9月,王从别人那里借了230万元,通过转账给了王1。 2012年10月,王某和王某1结束了他们的恋人关系。

2.王某介绍说,王某1收到了马某1的钱

2005年7月,一家银行聘请毕马威进行年度审计工作。 此后,一家银行每年都对毕马威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层和董事会将根据评估结果,经审议后决定是否续聘。 2007年,王某1进入一家银行,担任一家公司指派的董事。毕马威合伙人宋某在定期向董事汇报审计工作时会见了王某1

2011年,被告王某将马某1介绍给王某1,以帮助他朋友马某1的亲戚马某2在毕马威工作 在王某的介绍下,王某1接受了马某1的邀请,问候了宋某,并安排马某1的亲戚马某2加入毕马威。为此,马某1给了王某1 20万元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被捕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某1证词:2007年6月,当王某返回太原度假时,一家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安排王某副行长接待他,他和王某对此相互了解。 从那以后,王经常拜访他的父母,来北京喝茶聊天。 2009年8月,他与王某约会,王某向他承认,他已经确认了爱人与王某的关系。 他和丈夫分居了,王某也说他会离婚 2009年,王说他的妻子赵某1同意离婚,但此后王说赵某1已经退出,离婚的事情只能搁置。

2009年下半年,王表示,他想参加总公司的公开推广,即公开选拔一些人进入后备人才库,总公司在用人时将从中进行选择。 他问是否有必要和老唐谈谈。王说是的。 在给唐某的报告中,他说王某是他在山西的家乡,各方面都很好。如果他有机会,他能优先考虑吗? 唐总说要遵循程序。 王让他再和其他人谈谈,他把总部的情况告诉了林。林还说他会遵循程序。 在此期间,王给了他200万元,因为当时他和高准备离婚,并同意以他的名义再买一套房子。 它估价了万柳的一栋房子,总价为600万元。高给了400万元,少给了200万元。 王某说,他可以卖掉太原的别墅,借出200万元。 因为担心高认识王,他说他从山西的一个煤矿老板那里借了200万元,拿到贷款后会还钱的。 高害怕承担普通债务,所以他让他把借来的房价存入自己的账户,当贷款减少时,他会偿还,所以他让王把100万元转到高的账户上。 王通过刘的账户转账,王也通过这个账户转账80万元。 买了房子后,他申请贷款,并让高把100万元转到刘的账户上。同一天,王又给他转了100万元。 当时,他认为王力宏给他钱是因为他在领导面前推荐了他。他希望他能帮助自己升职,但王力宏否认他想嫁给他,所以他放松了警惕。 2010年4月和5月,王说他被分配到济南分公司担任总裁。

王某刚刚去济南上任,打电话给他说济南分公司因为票据诈骗损失了很多钱。银监局将承担责任,要求他告诉唐某不要解雇他。 他去找唐某,说王某是后来的总统。“齐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总统任期内,责任应该明确划分。 唐某表示,这取决于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王让他再告诉别人一次,他告诉林要分清责任。林还说,他将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王还要求他去中国银监会的孙谋。他还告诉孙谋,这主要发生在前总统任期内,责任应该明确界定。 孙还说,他将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会议期间,他还帮助王某发言,并表示他将明确划分责任。当董事会听到这个案例报告时,他也首先把会议的消息传递给了王某。 后来,处理此事的结果只是对王某的制裁,他没有被撤职。 2010年8月,王某给了她120万元,称这是她女儿第一次在海南卖房子出国留学。 他要求他把钱转到他母亲李某的账户上,说直接把钱转到他的卡上是不安全的。

2011年11月,王在太原起诉离婚,但最终撤回诉讼。 2012年4月,他要求王某起诉离婚,最后他撤回诉讼。 他知道王某在欺骗他,不会离婚。他只是想利用他的职位来帮助他得到提升并保住总统的职位。 2011年后,他无视王,开始和其他人约会 王某不停地要求,他和他已经断断续续地为对方送行有一段时间了。 2012年,他完全知道王力宏在使用它,所以不能嫁给它。 2012年9月,他与王某分手,王某给他200万元,称这是出售海南房子作为他和女儿生活费用的余额。 他认为他帮了他很多。没有他,他说200万元是不够的。他要求他多捐一些,王又捐了30万元。 除了上面提到的大笔钱之外,王还用其他名字退了两张银行卡,把他平时的工资和奖金分散地转给他。

2011年夏天,王说他朋友章宗亲戚的儿子大学毕业,想在北京找份工作。你能安排一下吗? 他说他可以进入宏远证券,因为他是宏远证券的董事。 他让王某把他的简历发给他。他把简历发给宏远证券的高某1或胡某,说他是王某的远房亲戚。他希望在同样的条件下优先考虑这个男孩。 8月23日,王将30万元转到他的一个银行账户,称这是来自章宗的现金。当事情发生时,他拿着它,用它来为财务管理购买资金。 两个月后,王某说,最好能帮章宗的女儿在北京找份工作。 他说只有某一家银行可以用来结算账户,所以他要求王把他的简历发给他。他要求某银行的行长邱火发说他是亲戚的孩子,看看他是否能进入某银行,最好解决北京的账户结算问题。 邱校长说他会和人力资源部谈谈。 10月24日,王在他的银行账户里存了40万元,说这是张总的感谢费,他用这笔钱购买了金融服务。

2010年7月和8月,王把马介绍给他。 王某说马某1的侄子要回中国帮他找工作。 马某1说,他侄子想进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他说他认识毕马威的合伙人宋某,并让他把简历发给他。 他把这件事告诉了宋某,宋某答应了。让人们先参加考试。 马某1侄子入职后 工作期间,王某说他不能白干。他想要马某1给钱。后来,马某1主动提出给马某1钱,让他处理关系。 他转移的钱不是20万元就是30万元。 半个月或一个月后,他与王某发生了冲突,因为马某1是王某的朋友。他有点害怕,打电话给马某1办公室,说他赚的钱不安全,银行有线索。 马某1表示,他知道系统中的人担心转账的痕迹,已经准备好现金。 他把马某1带到一家银行,转了20万元到马某1的账户,马某1给了他20万元现金。 他把现金带回家,一周后存入卡里。

2.证人唐某(时任中国共产党某银行委员会书记兼主席)证词:2009年底,王某1向他汇报说,她的家乡王某是太原分行副行长,能力很强。他准备参加今年的“公共宣传”。如果他进入后备干部队伍,总行有什么机会优先考虑王某? 据说总公司有选拔和聘用人员的程序,一切都要按照程序进行,直到他进入后备干部队伍。 2010年初,一家银行济南分行发生票据欺诈事件,被称为“齐鲁事件” 王某1日表示,“齐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总统任期内。王某是后来的总统。如果他划清责任界限,他说调查组会发现的

3.证人牟林(时任中国共产党银行委员会副书记、纪委书记)证言:王某1第一次向他提到王某时,她说她去太原调研时找到了一个叫王某的干部。她在太原做得很好,对零售业务有很多想法。她建议她安排时间听他的报告。 2010年,王某1第二次向他提及王某,称王某已进入银行的准备金池。她向唐某推荐王某,希望他也能支持。 2010年的“齐鲁事件”涉及一家银行济南分行,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 总行党委和管理团队对此高度重视。银监会的意见是严肃处理责任人。 王某1要求总行向公司指派的专职董事汇报,因此6名专职董事听取了该案的汇报。 总行在研究问责意见时,讨论了两种处理意见。一个是罢免前总统王某11和现任总统王某。另一项措施是仅解除前总统王某的职务,因为此案主要发生在王某的11个任期内,只有最后一次欺诈发生在王某上任后。 经过讨论,总行决定辞退王某11,内部处理王某。

4.证人孙谋(银监会股份银行部主任)证言:“齐鲁事件”涉及一家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分行行长王某前来银监会解释情况 银监会的态度是严格处理此案,罢免前行长和现任行长。然而,该事件由一家银行处理。银监会没有出具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书面材料。 他知道一家银行最终罢免了前行长王某11,但他不知道如何惩罚王某。 银监会调查期间,王某1告诉他,王某刚离开济南不久,“齐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行长任期内,应明确责任。 王某1在一家银行的董事会上还提到,王某是后来的行长,责任不大,应该有所不同。

5.证人高某(王某1的前夫)证言:2009年底,他和王某1离婚 离婚,他和王某1计划再买一套房子,以王某1的名义 王某1看中了万柳新新家的一栋房子,房价约为5600万元。 它花了大约400万元 当时,王某1正在出差,她要求王某给她90万元的押金。他没有那么多钱。王某说她会借它。 他的账户从山西收到了100万元,他把90万元转给了业主。 之后,他把100万元还给山西账户。

6.证人赵某1 (被告王某妻子的证词:2009年或2010年,他觉得王某有第三方,但不知道是谁。 王某提到离婚,但每次他都通过短信或邮件发送协议书。他还起诉了两次。他没有收到两起诉讼的传票,但王某通知了他。他说他很忙,不能去。王某没有再劝他,只是说他不能去。

7.证人李某1 (被告王某的朋友)的证言:他不认识王某1,但他经常听到王某提到北京总部主任王某1应该是王某1。 2010年9月,王说,一家银行的总部主任王急于买房并向其借钱。 它将120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 王借钱的时候,他没有借据,没有抵押,后来也没有还钱。

8.证人王某12(山西大康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2009年冬天,王某说北京一位领导需要钱买房,向他借了200万元,但他没有答应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再次催促他,说领导急着买房用钱,并要求他尽快借给他。 它同意了 他的朋友刘想把她的钱存入他的公司来赚取利息,所以他告诉刘说他的朋友想借200万元钱,并让她直接把钱给王 刘和王彼此不认识 听完刘女士的话,她在给王女士转账时扣除了一点利息,转账金额超过了190万元。 他无意中听到王某提到,这位姓王的领导也来自山西,看起来是一个很有能力的女人。 王某表示,还款将在两年内完成,利息将根据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他没有与王某签署贷款协议或借方票据。

2011年,王某没有还钱,称上次买房的领导有一个好的财务管理项目,回报率为12%-15%。他将以前的资金与本金和利息一起转移到财务管理项目,并将在一年后一起返还本金和财务收益。 他告诉刘,刘同意了 2012年秋天,王某要求他再购买200万元用于财务管理,这将给他带来财务回报。 他让人将200万元现金存入司机李某2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王某。 他没有和王某签署财务协议,但他口头上说了。 从那以后,王还没有还钱,他给了刘210万元。 当他的财务管理期满时,王没有给钱。

9.证人刘谋证言:2009年,王某12说王某想向他借200万元。利息是根据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期限为两年。 他去了王某的办公室,说王某12要他给他钱,并给了王某他的银行卡。 王某12日表示,王某需要200万元,但他的银行卡不足200万元,因此不足部分被提前扣为利息。 他没有向王某要借据。王某12日表示,他将保证这笔钱 到期后,王没有还钱。王12表示,他将把这笔钱转移到一个财务管理项目,回报率为12%至15%,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他会带着利息还钱。 财务管理期满后,王某12将210万元现金返还给他。

10.证人李某2(原山西大康铸造有限公司司机)证词:王某12曾要求他用身份证办理张建设银行卡,之后他将银行卡交给王某12。

11.证人郭某(某银行济南分行六楼前台)证言:他帮助王某办理存取款、付款、转账等。 调查人员于2011年10月24日向王某的账户存入了一张40万元的存款证明。证书背面的字是应王某的要求写的。 他不认识王某1

12.证人张某1(临沂清远集团董事长)证词:王某向他借了30万元或50万元,他将王某给的账号交给公司财务总监徐某,让她查出张娜某2并转账给他。 两三个月后,王归还了钱。

13.证人徐某(曾任临沂县清远集团财务总监)证言:2012年下半年,张某1将账户交给王某1,并要求其将30万元转账给王某1。 他不认识王某1。他问张某1王某1是否是公司客户。张某说不,这是贷款。 当张先生个人需要转账时,他通常用收银员张谋的卡转账。 张某2制作凭证时,资金的使用通常是默认的“还款”

14.证人张某2(临沂县清远集团前出纳)证言:2012年,财务总监徐某给了他一张写有王某1姓名和银行账号的纸,要求他汇钱到该账号,凭证上写着“还款”

15.证人赵谋2(山西普达煤业集团董事长)证言:他通过银行经理吴斌在太原长岛国际社区买了一栋房子,后来得知房子属于银行领导王某。 公司财务官薛某代表他办理的购买手续

16.证人薛某(山西普达煤炭工业集团财务)证言:2009年,他的老板赵某2说他想在长岛国际买栋别墅,并要求他将房价汇给卖家。 他用个人账户向卖家王某汇款320万元。

17.证人马某的证言1:他是通过朋友认识王某的。 在2010年或2011年,王某向他介绍了王某1,他是一家总部的董事和一家拥有相当大权力的公司的成员。 他请王某1帮助他的侄子马某2介绍他的工作。 他问王某1要花多少钱,王某1说大约要花20万元。 之后,他问王某,20万元少了很多,王某说差不多。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打电话让他去北京 王某1说她需要给别人钱,所以她问王某1的账号,并要求她姐姐汇20万元给王某1。 几个月后,王某1要她带着20万元现金来北京。她来到王某的办公室,递给她20万元现金。 王某1把她带到银行业务部,从她的账户上转账20万元到她的账户。

18.证人马某3(马某1的妹妹)的证词:2011年6月,他请马某1帮助他的儿子马某2找工作。 在马某1把王某1介绍给他之后,他是为马某2安排工作的领导。 他告诉王某1,马某2想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王某1说可以,但需要20万元。 第二天早上,他把20万元转到王某1的账户上 8月,马某2参加了毕马威的考试,并于9月正式加入。 王某1没有给他20万元。

19.证人宋某(毕马威合伙人)证言:2005年,毕马威开始负责一家银行的审计。 2007年,一家银行进行了重组,一家公司向一家银行派出了几名股权董事。王某1是一家公司的股权董事之一。他需要定期向股权董事汇报审计工作,所以他了解了王某一点。 2011年,王某1打电话给他,向毕马威推荐马某2,说他会让他的孩子先参加考试。 毕马威招聘新员工的程序是向人事部门申请简历。人事部首先根据简历看基本素质。如果质量合格,它将通知笔试。通过笔试后,将进行面试。通过两轮面试的人可以被录用。 2011年9月,马某2加入公司。 他的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一家银行的业务协议。 根据公司治理程序和财政部的要求,业务协议每年签署一次。银行董事会和股东每年都需要批准和续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合同。因此,虽然毕马威赢得了竞标,但银行董事会和股东也可以决定更换公司。

20.一家银行的监督安全部发布了《关于推荐王某为后备干部的声明》、2010年评估、分行评估、党委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任免通知、王某和王某11名同志任免通知、银行人力资源部发布的《工作联络函》,证明2010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始于2010年1月,公告发布于3月。王某进入后备干部名单,随后先后晋升为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21.“齐鲁事件”于2010年12月6日爆发。同月,一家银行济南分行向总行报告了相关情况,总行成立了调查小组,银行监管安全部出具的《齐鲁案例相关条件声明》、一家银行纪委会议纪要(2011年)、王某问责决定、一家银行关于大连分行客户资金欺诈案件整改及济南分行反业务风险事件的报告均证明了这一点。 经总行党委、纪委研究,王通报批评受到问责处理,并扣除绩效奖金3万元。

2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单、存款单等凭证:2009年11月27日至12月8日,王通过刘的账户和他自己的账户共向王转账189.5万元;2010年9月16日,李某1将12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此后,王某的账户向李某的母亲账户转账120.8万元。王某1把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金融购买。2011年8月23日,王某向王某1账户转账30万元;2011年11月24日,郭将40万元存入王的账户。2012年9月16日,李某2账户向王某1账户转账200万元,王某为代理人并签字。同月27日,张某的账户2向王某的账户1转账30万元。

23.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现有房屋买卖合同》、《专项纳税证明》等证明,证明王某1于2009年11月27日购买了海淀区万柳万全新新家园的一套房产。

24.中国共产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门出具的唐林工作经历表和工作协会函,以及银监会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唐林孙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5.一家银行计划财务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函》(Work Connection Letter)证明,2005年7月,一家银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年度审计工作,每年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并在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评估结果后续签任命。

26.毕马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声明证明,马某2于2011年9月19日加入毕马威。

2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银行电汇凭证和个人存取款凭证证明,2011年6月1日,马某3汇款20万元给王某1,2011年11月2日,王某1汇款20万元给马某1,同日,王某1在柜台存款20万元。

28.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公示、公司章程等文件证明,公司是接受国务院授权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等国有重点金融企业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投资额度内保持和增加国有金融资产的价值。

29.中国共产党CICC委员会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任命 2007年9月至2012年2月,王某担任某公司综合部光大股权管理部主任,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任某公司银行机构管理第二部副主任。在此期间,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5月,他被一家公司任命为一家银行的董事。

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诉状、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回避申请等证明。2012年2月,王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赵某1被缺席审判。 王某在法庭上表示,他于2011年12月离婚在太原提起诉讼,后来撤销了诉讼。 法院告诉王,第二次起诉和第一次起诉之间的时间不到6个月,不会被接受。王说他将撤回起诉。

31.立案决定、拘留令、逮捕令等。已经证明了这种情况下的法律程序。

3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发布的到达程序和工作指示陈述了王军被捕的情况

33.户籍材料证明王某被告

34.[被告王某的陈述和辩护材料称,2008年,王某回到太原老家时,分行负责人要求他负责接待王某1人,他和王某1人相互了解。 此后,每次回到北京,他都会请王某喝茶,并在假期去看望王某的父母。 2009年清明节期间,当王某1遇到王某1时,王某1哭着说她丈夫欺负了她,她想要离婚 2009年夏天,他决定和王某建立情人关系 2009年冬天,在和丈夫争吵后,王某1去太原找他,并说他会嫁给他。王某1和王某1同意各自离婚 2009年12月,王某1办理了离婚 王某1一直在催促他离婚,但他的妻子赵某1精神状态不佳,无法受到强烈刺激。他不敢当面说这些。 此后,他在太原离婚提起诉讼。赵某一声没有走,他没有离开 王某1在北京为他找了一名律师,并起诉了离婚。赵某一次出庭,但突然晕倒。这次离婚走了 王某1看到他没有离婚,认为他在骗她。 2012年下半年,他和王某分手了。

2009年底,他告诉王某1,总行将举行“公开提拔”,即选拔后备干部。他知道王某1与唐某、牟林等人关系良好,并请她向这些领导人推荐他。王某1同意了 王某1说她已经向几位领导推荐了。 他到达济南后,发生了一起“齐鲁事件”。牟林说他将被免职。银监会还表示,他将认真对待两位行长。 他向王某打听消息。 王某1在参加问责会议时发短信通知了他,以便他可以根据领导的态度和讨论随时改变工作内容和方法。 它还要求王某1向银监会的孙谋求情 他听说王某1也在唐某面前称赞他,说他刚刚上任,这次不能责怪他。 最终,结果是年终制裁。 如果没有王某1出面说情并查出这个消息,结果就不一样了。

2009年底,王某1与高某离婚,同意在离婚,之前购买王某1名下的万柳房产 王某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所以让他帮忙吧。他通过刘谋的账户转账给王某,金额不到200万元。 这笔钱是从王某那里借的。刘谋寄出了银行卡,将钱转给了王某1 2010年,他要求李某1打电话给他120万元,这笔钱转给了王某1,王某1用这笔钱购买金融产品。 他没有告诉王钱的真正来源,只是说这是出售他在三亚的房子。 他在海南三亚确实有一栋房子,用他妻子的名字。 它在太原还有一栋别墅,2009年以320万元卖给了赵某2。 2012年,王某1表示,有一种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当他问王某12是否投资时,王某12给了他200万元。他通过王某12的司机李某2的账户将钱转给王某1,让她购买理财产品。 王某1表示,财务管理仍有一点资金短缺,他给了王某130万元。 除了上述金额外,他还将两张银行卡交给王某,并不定期地将工资和奖金转到银行卡上。

2011年,马某1说他姐姐的孩子从国外留学回来,想在北京找份工作问候王某1。 他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王某答应先帮忙问问。 过了一段时间,马某问王某何时来北京。他想问问他侄子的工作情况,所以他帮他联系了王某 王某1说,当他们在北京见面时,马某1和他的妹妹去了北京。 后来马某1说,他侄子的工作已经完成,去了毕马威 他问王某一句。王某1说她熟悉毕马威的一个合伙人,所以他安排马某1的侄子参加考试。此后,马某1的侄子被录取 当马开始找他时,他说如果他需要一些钱来找工作,他会毫不犹豫地问。 后来马某1说他给了王120万元作为感谢,并问他20万元是否可以。他说他知道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打电话来说马某1不可靠,并通过转账把钱转给了她。她把钱还给马某。 他打电话给马某1,马某1说他会亲自向王某1道歉。

上述证据已得到法院的证明和交叉质证,法院确认了口头证据和其他证据相互确认的部分。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法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综合判决如下:

1.判断王某给王某1的钱是贿赂还是情人间的礼物的标准

一是被告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赵某1、李某1等的证言。王某被起诉的相关文件证据离婚证明王某1和王某在2009年7月和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有情人关系,两人在各自的离婚之后也同意结婚 现有证据表明,王某1及其丈夫离婚,在王某1的敦促下,王某于2011年和2012年离婚提起了两次诉讼。虽然王某的两次起诉离婚以撤回告终,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1和王某1在起诉期间有情人关系,王某1主观上有组建家庭的意图 被告在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词和银行账户交易细节证明王某1和王某有情人关系期间,王某将银行卡交给王某1使用,并将工资和奖金转到卡上供王某1消费。

以上事实证明王某1与王某有情人关系,王某有可能根据情人关系给王某1钱

第二,被告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唐某、牟林等的证词以及王某的职务晋升材料和其他文件证据证明,在王某1和王某有情人关系期间,王某1应王某的请求,利用其权力和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本国工作人员的行动,为王某谋求工作晋升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并在此期间从王某处获得大笔资金

上述事实证明,在王某1和王某有情人关系期间,王某也有可能在通过王某1的行贿官方行为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给王某1钱。

第三,证人薛某和赵某2的证词以及银行账户交易细节证明,王某确实在山西拥有一栋房子,并于2009年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 以上事实证明,王某名下有一栋房子可以出售。王某给王某的大笔钱在王某的财力范围内。 因此,王某是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王某1,还是在王某1有能力偿还贷款时提前借钱给王某1,是王某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独立选择。因此,不能推断王某是否有行贿的主观意图。

第四,王某1在调查阶段的陈述证明,王某1对王某给他的几大笔钱与他的职位、权力和利用他的职位为王某谋利之间的关系有所了解。然而,王某1的上述声明也提到,他收到王某给的钱与自己的感情纠缠不清。 公诉机关还承认,此案始终与个人感情、权力和金钱交易交织在一起。 因此,根据王某1的陈述,即他收到王某的财产是由于情感因素和金钱交易因素,不可能准确判断王某1收到的每一大笔钱主要是基于情感因素还是金钱交易因素。 同样,当王某把每一大笔钱给王某1时,他不能仅仅依靠王某1或王某的陈述来判断是基于情感因素还是权力和金钱交易因素。

总之,文件证据证明,在王某1和王某有情人关系期间,王某有可能根据其情感因素给王某1钱,并故意根据贿赂给王某1钱。 因此,要判断王氏给王氏钱的原因,即王氏给王氏钱是作为贿赂还是作为情人之间的礼物,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王氏是否做了索要信任的行为,王氏是否做了牟利和收钱的行为;第二,请求支持的行为、获利的行为和收钱的行为是否有明显的对应关系? 如果王某给王某一笔钱,并附有相应的要求和营利活动,两者有着密切而明显的联系,可以断定王某此时给王某一笔钱的主要目的是贿赂;另一方面,如果王某没有给王某一笔钱,并有明确的要求和与之相对应的营利事项,王某就有可能因为情感因素给王某一笔钱,所以不能确定王某是故意行贿的,也就是说,不能确定这笔钱是贿赂。

2.王某多次给王某1钱的刑法评价

首先,王某,一个被告人,在2009年11月和12月共给王某189.5万元,构成受贿罪。 首先,被告王某的人民陈述、证人王某1、唐某、牟林、高某的证言,以及银行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推荐王某为后备干部的指示》、党委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2009年底,应王某的要求, 王某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向唐某和牟林索要利益,使王某在人事晋升和任命过程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王某进入后备干部名单后,晋升为某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同时,在2009年11月和12月,王某给了王某189.5万元 在这一事件中,同时存在着请求支持、获取利润和给予财产的行为,两者在时间上有很强的对应性。 其次,作为一个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王某应该知道他向王某1提出的要求与同时给王某一大笔钱之间是否有一定的联系。 因此,王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应被判贿赂罪。 法院不接受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即王某给王某1189.5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此外,医院还注意到,在此期间,王某与王某建立了情人关系。根据先前与王某、王某1及其丈夫离婚的协议,王某给了王某1一些钱,以帮助王某1离婚购买该房屋。 与一般的权钱交易相比,王某在这起事件中的主观意图仍然是贿赂,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掺杂了一些情感因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第二,2010年9月被告人王某给王某11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词和银行账户交易详情证明,2010年9月,在王某给王某1120万元期间,王某没有向王某1提出任何要求,王某1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 在调查阶段,王某1说他收到王某的钱是因为王某的儿子出国了。王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证实了王某关于他必须为女儿出国留出费用的说法,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 因此,在王某只给了王某1份财产,但没有向王某1提交请求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两人利用这笔钱为王某1的女儿将来出国进行谈判的合理怀疑,这不应被视为构成贿赂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行贿12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承认。 法院采纳了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即王某给予王某1120万元不构成贿赂。

第三,被告王某于2011年8月和10月共给王某70万元,不构成贿赂 被告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唐某、牟林、孙谋等的证词及相关文件证据证明,齐鲁事件发生在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的2010年12月。 王某要求王某1向相关领导求情,以避免或减轻处罚。王某1回应王某的请求,帮助王某向上述人员求情,并实时向王某通报了他从参与银行董事会中得知的齐鲁事件的相关调查信息。 2012年1月,王因“齐鲁事件”受到通报批评,被追究责任,扣除绩效工资3万元。 在此期间,王在2011年8月给了王130万元,在2011年10月给了王140万元。 在这一事件中,请求和给予财产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巧合。然而,有据可查的证据证明,王某1主观上并不认为上述70万元是对其在齐鲁事件中帮助王某从轻处罚的营利性行为的不当奖励。也就是说,王霞缺乏接受王某贿赂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缺乏两者对应的证据。 王某1在调查阶段的几份声明中表示,他利用职务之便,应王某朋友的要求,帮助其子女加入宏远证券和一家银行。为此,他从王某的朋友那里得到了30万元和40万元,而王某的朋友是由王某转来的。 王某在调查阶段的声明否认了王某的信息,但没有提及他给王某的170万元与王某免除该组织对齐鲁事件的责任之间的联系。 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主观上知道上述70万元是王某1为逃避组织责任而给予的不当奖励。客观上,它也缺乏请求授权行为和给予财产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外,它不能完全排除这笔钱是否涉及其他非法和纪律问题的合理怀疑。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用70万元贿赂王某1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承认。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给了王17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第四,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给王某12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词和银行账户交易详情证明,王某2012年9月给王某1230万元时,王某没有向王某1提出任何要求,王某1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 王某1在调查阶段收到王某的钱,因为他们即将分手,王某给的分手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因此,如果王某只是在没有向王某1寻求支持的情况下提供金钱和财产,王某1没有利用他的职位为王某谋利,并且不能排除金钱是他们分居的费用的合理怀疑,则不应认为王某构成贿赂。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行贿230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承认。 法院采纳了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即王某给王某123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3.王介绍王收受马钱的刑事评价

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马某1、马某2和宋某的证词以及马某2加入毕马威的文件证据证明,王某介绍王某1帮助马某1的亲属马某2在毕马威工作 在王某1要求马某1要求与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毕马威合伙人宋某安排马某2在学院工作后。 宋某迎接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后,马某2进入研究所工作。为此,王某1收到马某1的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利用自己作为某一公共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职务,还包括利用在职务上有从属和限制性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文件证据证明,王某1无权负责招聘毕马威人员,他与毕马威宋某没有任何职位限制或隶属关系,宋某也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文件证人王某1、宋某的证词以及银行计划财务部出具的“工作协会函”证明,王某1作为银行董事,对毕马威有一定的限制,毕马威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然而,这种限制应被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业限制关系,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从属和限制关系。 王某1无权安排客户的亲属在毕马威工作。因此,为了帮助马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介绍马某1贿赂没有相应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犯有介绍贿赂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承认。

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 被告人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为此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款18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行贿189.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虽具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的从重情节,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犯行贿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的结果:

被告王某免除刑事贿赂处罚。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天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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