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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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42:22
1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案例: 郑某系浙江省某市一火锅店店主,经营类型属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3日间,郑某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将客人食用后废弃的汤底倒入收集桶内,再用勺子从该桶内的火锅锅底废弃油脂等非食品材料中提取上层红油,将该红油加热煮沸后混入新油,循环加入到客人的火锅锅底中予以销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2.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湘0103兴初519: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王牟富经营着一家无名健康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许可证和食品资格证书,购买了多种无批号的壮阳保健食品,并将其出售给不明人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王某福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王某福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2019)金兴初32号1031: 被告张谋谋在Xi县龙泉镇北门经营一家早餐店,出售煎饼、油条等早餐食品 运营期间,被告张某在制作油条时加入明矾,使油条卖得好,口感蓬松。 被告张牟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778毫克/公斤,严重超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停止销售添加超量明矾油条;2.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开场合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2018)陆0982号,句首第531号: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智购买了自动售货机、编码机、封口机等。未取得生产、销售食品和保健品资格的。他们雇佣被告人张宏等人使用“甘油胶囊”等假冒伪劣胶囊,非法生产假冒伪劣保健品,然后通过Taobao.com和微信群销售到全国各地,涉案金额801974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陈某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八十万一千九百七十四元,并在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019)陕0724号,句首第48号:销售假酒价值710253.32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令被告人王地伟:1、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4800元。
6.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9)浙江0782第702句:2017年5月,被告人邓牟平在义乌市通过微信从尚佳孟某购买了30(每箱20盒)的“万某”(俗称“伟哥”)。事后被告人邓存平将600盒“万某”以每盒2.5元的价格卖给了牟阳,尽管他知道自己买的“万某”是假药。 经鉴定,“万某”产品为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平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7.失火罪
(2018)锦0122,刑第36号: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任荣林虎因烧毁山地植被、裸露地面、涵养水源功能、改善区域小气候功能、二氧化碳吸收效益大幅度受损、水土保持性能减弱、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责令承担恢复林地生态功能、修复、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应费用217,602元的民事责任。 被告任荣牟某不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罪并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任荣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被告人戎某某对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赵牟青,金05: 被告兴中428号,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家保护性林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大量改变占用林地用途,造成大量林地破坏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赵某庆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9.非法采矿罪
(2018)赣1202、兴初59: 被告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李某赔偿国家损失254289元的请求,虽然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查扣的7639.4立方米砂所做的鉴定价值为206264元,但7639.4立方米砂李某只出售了3367立方米,剩余的砂石仍然堆放在现场,没有改变其特性、用途、价值,应当以实际销售的3367立方米按照鉴定价格27元/m3赔偿,即3367m3×27元=90909元,加上查扣前已出售的1921立方米砂价值48025元,合计应赔偿国家损失138934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主张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其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赔偿金额应按照销售金额来认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10.毁林罪
(2018)浙0782兴初2488: 被告任丁某爽、吴某郭、秦某亮、崔某红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树木蓄积量为18.4364立方米,数量巨大。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毁林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丁某双、吴某国、秦某亮、崔某红按照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制定的修复方案确定的树种、规格、种植方式,于2020年4月30日以前补植树木465株并承担管护责任,一年成活率达85%以上;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京山市森林公安局组织验收,承担编制恢复原状相关技术方案费用800元。
11 .非法砍伐树木罪
(2019)赣7501兴初5号:被告牟阳非法进入国有防护林,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8976立方米的16棵云杉,构成非法采伐林木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杨某在洮河林区盗伐林木,造成洮河林业局卡车林场管护区101林班1小班内的林木被破坏16棵,立木材积达3.8976立方米,其破坏洮河林区林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被告人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设计的生态修复方案要求进行补植复绿,且保证所栽林木三年内成活。
12.非法狩猎罪
(2018)新楚82号内0784:被告仁渠在保护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曲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曲某赔偿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狍子5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呼伦贝尔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1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8)内0724兴初117: 被告任飞禁渔期内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942公斤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自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费某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费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14 .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赣7504兴初3号:2018年7月,被告赵茂才在天水市麦基区xx镇xx村大豆田旁的森林中安装了四个自制的猎丝套,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就捕杀了一只黑斑羚和一只麂。 被告2018年7月27日,人们挖出了麂的内脏,黑斑羚被剥了皮,取出内脏,头和蹄,卖给贾某(判刑),收入552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小陇山林区内生态环境平衡及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3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鉴定费7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5.环境污染犯罪
(2018)陕7102号处罚日:被告范某、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联营电镀车间电镀生产过程中将含锌、总铬、六价铬等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造成电镀车间周围土壤污染。修复和处理污染土壤的费用,被告范某和王某应依法赔偿。原告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的费用金额在相关专家意见的评估范围内,经法院交叉审查,可以视为事实。同时,第二代被告人生产加工留下的电镀废液和电镀槽属于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上述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也应依法由第二代被告人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被告人范某、王某刚赔偿环保行政机关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费用30760元及被污染土壤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45000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6.非法采伐和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9)川1524兴初15号:被告位于县陶萍乡大林村三组下岩湾(小地名)的楠木镇南三枝大树赵木章倒下,给山路带来不便。2016年下半年,a 被告赵谋章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而是要求同村村民闫谋1帮忙采伐楠木以上三根树枝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赵某章在长宁县桃坪乡大林村3组下岩湾赵某章已垮塌的老房子地基旁补种桢楠树15株,并承担2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17.故意破坏财产罪
(2019)俞0421兴初101: 被告任康牟某到豫东村西南的耕地,毁坏了河南童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种植的乌桕、栾树166株,其中乌桕152株,栾树14株 经鉴定,受损树木成活率为5-10% 据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统计,被毁坏的树木价值为23,634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634元。
18.偷窃
(2019)陕0631兴初一号:330棵国有树木在三次柏树根部抢劫中被铲车毁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魏某宝等11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被毁坏树木的价值和生态被破坏的修复费共计224315元。
19.非法经营罪
(2019)廖0111,刑初字第205号:被告林某谋违反国家药品营利性销售管理制度,未经许可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向消费者发布道歉及警示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销售假药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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