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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受贿还是敲诈?

时间:2019-11-01 12:38:38

案例】金某,男,36岁,大学文化,曾任某区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馆馆长。2005年,该区文化馆进行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金某找到在当地开建筑公司的王某,对王某说:“我最近手头不大宽裕,你给我点钱用用,这个楼就由你们公司承包建设,肯定对你们有好处。”王某希望接下工程,于是答应尽快准备钱。一个月后,金某以为王某不准备送钱了,于是又找到王某,对王某说:“你给我二十万块钱,工程交给你。你要是不给我钱,我找人砸了你的公司,以后你也别想在××市干了!”王某闻言,赶紧准备了一张面值二十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金某。后在金某的操作下,王某公司顺利承接下文化馆建设工程。

争议】对本案中金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①从主体上,金某虽然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案中,金某非法占有王某二十万元的过程中并未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是纯粹利用胁迫、威胁的方法。至于得钱后将文化馆建设工程交给王某公司,属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后的事后行为,不能一起评价;②从侵犯的客体上,金某的行为侵犯的是王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非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③在客观上,金某并非用其担任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馆馆长的职务便利换取财物,而是用胁迫、威胁手段得到财物。可以想象,如果金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王某作出上述恐吓的话,也同样可以达到敲诈勒索目的。④《刑法》规定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并未规定“敲诈勒索”这一犯罪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金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而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原因是,虽然金在表面上用威胁和恐吓来使王震害怕,然后非法占有财产,但金的本质是利用王震要求他的官方行为的条件。 作为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王某注定要承担文化中心的建设。金某正在利用这一点索贿。 客观地说,王确实希望承担文化中心的建设,而金确实利用他的职位帮助王承担这个项目,从而使王受益。 受贿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金某敲诈勒索钱财,但钱财的获得与他的地位密切相关。他所获得的是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符合受贿罪的基本要求。

本文意见】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金钱或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金钱或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贿赂罪 诚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勒索"他人财产是否构成贿赂罪。 因此,一些学者和从业人员认为,受贿罪中的“敲诈勒索”不包括“敲诈勒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敲诈他人财物的形式多种多样,敲诈与勒索的界限并不明确。如果将索贿排除在贿赂犯罪的范围之外,许多重大贿赂案件将无法确定或错误地归类为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敲诈勒索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有三个原因:

1、从立法意图的角度 一方面,《刑法》第385条规定了两种形式的贿赂,即索取和收受 其中,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了较低的受贿门槛,这表明受贿比受贿更应受到惩罚。 由于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贿赂罪,比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将比索取更为恶劣的敲诈勒索排除在贿赂罪之外,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显然不符合立法意图。 另一方面,受贿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勒索金钱和财产,本质上并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而是侵犯个人职务的完整性。这是一种行为,在这种行为中,行为者利用他的地位来换取利益,但是交换的过程容易威胁到需求。 这与敲诈罪中规定的纯粹暴力威胁有根本不同。

2、从文科的角度解释 敲诈勒索罪中规定的敲诈勒索只是为了让对方害怕受到暴力或威胁,然后获得财产。 除了获得财产之外,贿赂罪还要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这正是区别的最基本要素。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他人的需要勒索金钱和财产,显然是贿赂罪。 从受贿罪的受害者来看,即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胁迫他行贿,他的内心也不会产生像敲诈一样的恐惧,因为他行贿的行为可以获得对价,即行为人职务便利所带来的利益或便利。 此外,根据一般解释,敲诈是指威胁他人和索要财产。 可以看出,敲诈本质上也是一种需求,但在需求过程中存在威胁。 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一书中曾指出:“要求、要求和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别人要求自己履行职责时提出的非法要求。他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很难区分要求、要求和敲诈。 "

3.从惩罚的合理性来看 根据《刑法》第274条,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行贿的人: (一)个人受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贿赂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三)个人贿赂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悔改并主动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贿赂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不经处理收受贿赂的,按照受贿累计数额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金获得了20万元。如果他被判犯有敲诈罪,他最多可被判处10年监禁,而如果他被判犯有贿赂罪,他可被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可见,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受贿罪的量刑重于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他人财物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他人财物的,依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行为轻于贿赂罪处罚,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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