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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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37:35
编者按:
炎热的夏天,游泳不当造成的悲剧也在上演。 那么,邀请方会对一起游泳造成的死亡负责吗?实践中,游泳提案人和主动提案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游泳溺水的受害者,即使是那些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也应该对游泳行为的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和理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
原告万某,女
被告孙谋,男
被告郑某,女x
被告孙慕佳,男
法定代表人孙谋和郑某的身份信息同上,他们是父母。
被告涂某,男
被告张,女
被告涂有B,男性
法定代表人杜某和张某的身份信息同上,他们是父母。
被告小啊,男
被告陈某,女性
被告肖某,男
法定代表人小啊和陈某的身份信息与上述相同,他们是父母。
被告小啊、陈某,陈某委托代理人,男
诉讼:
原告陈某、万某和被告孙谋和其他九人对生命权有争议。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范敏法官担任主审法官,与代理法官王文杰和人民陪审员彭友义组成合议庭。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陈某委托代理人原告陈某、万某及其代理人周某、被告杜某、肖某甲、陈某乙出席了庭审。
由于被告孙谋、郑某和孙谋a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他们送达了诉状、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副本。通知期满后,法院未在应诉期限内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案件。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原告索赔:
原告声称,二原告和被告孙谋·A、杜某·B和肖某的儿子陈某·C是同班同学和同伴。
2011年8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陈某、孙谋、杜某、肖某、王某和李某约定在忠县的一个镇的阿金河游泳。
中午,六个人正在游泳,陈某·C意外溺水身亡
经派出所调解,王某乙和李某乙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
原告当事人认为被告孙谋甲、杜某乙和肖某均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他们应该对在阿金河游泳的危险有充分的预见和理解。但是,他们仍然应该和原告的儿子陈某·C一起在河里游泳,造成陈某·C溺水,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孙谋a、杜某b、肖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申请第9 被告号法令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精神痛苦等。共计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被告认为:
被告涂某辩称,肖某和涂某是同班同学,不清楚原告的儿子是否是同班同学。当事故发生时,杜某乙和肖某不在现场,杜某乙在事件发生后也提供了协助,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肖某和陈某辩称原告之子提供的车辆当天就在事故现场。肖某和杜某没有出现在事故现场,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孙谋甲、孙谋、郑某、涂某乙、张某、肖某未出庭辩论,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认定:
经过审判,发现原告陈某和万某是夫妻。已故的陈某是第二个原告的儿子
事故发生时,被告孙慕佳17岁,是被告孙谋和郑某的儿子。被告易图16岁,是被告易图和张毅的儿子。被告肖某15岁,是被告肖某家和陈某的儿子。
已故陈某丙与被告孙谋甲、杜某乙、肖某同学及同伴的关系
2011年8月18日上午,孙谋a、肖某、涂某b、李某b、王某b和其他三个女孩相遇并一起玩耍。被告孙谋a提议在阿基姆河游泳,其他人同意了
陈某·C随后骑着一辆电池车加入孙谋·A和其他人。在镇法院吃面条后,王某乙、李某乙、孙谋甲、肖某、涂某乙和陈某丙先后到达阿金河。
这时,原告陈某打电话来,敦促陈某骑着电池车回家。陈某·C请易图帮他开车回家。易图还邀请萧艺和他一起骑车。易图和萧艺没有在河里游泳。
两人离开后,另外四人去河里游泳,其间孙慕佳和陈某兵互相追逐,泼水。孙牟家走进水里,陈某冰在水里追孙牟家,陈某冰很快淹死了。
其余人立即上岸求救并报警,告诉杜某乙和肖某,在此期间王某乙潜入水中搜救,后来到达的杜某乙也潜入水中搜救。
事发后,经忠县公安局派出所组织各方调解,王某乙和李某乙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
现在第二代原告正在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痛苦等做出9 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判决。共计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上述事实得到了原件被告和代理人的法庭陈述的支持,忠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秀华、涂某乙、王某乙、孙谋甲、肖某、李某乙、刘谋、毛某、陈某和万某的讯问记录有充分的记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陈某、孙亚、小啊和屠博是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但他们对在河里游泳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已经有了相应的认知能力。
事故发生时,陈某·C已经超过16岁,他仍然冒着生命危险知道自己不会游泳。显然,他有重大过失,应该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原告作为陈某的父母,在拘留中也有一些疏忽,他们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被告孙谋·贾是游泳的支持者和积极的邀请者。他在游泳过程中与陈某·C一起泼水,然后走到深水处。结果,陈某在追孙谋贾的时候淹死了。孙谋贾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陈某·C的死亡可能性,所以他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被告肖某和杜某b应邀一起游泳,到达了事故发生的地方,但他们没有在河里游泳。因此,肖某、杜某b和其他在河里游泳的人不能一起分担风险。此外,事故发生后,杜某b积极下水搜救。他们已经尽了协助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肖某和杜某b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陈某·C·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令人遗憾的是,一种新鲜而年轻的生活已经消失。
被告小啊和陈某代理人陈某·B均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提出赔偿方原告 500至1000元,而方被告涂表示愿意赔偿500元。医院决定被告小啊、陈某赔偿甲方原告1000元,涂、张赔偿甲方原告500元
此外,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孙谋a是未成年人,责任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陈某丙死亡赔偿金6480元/年×20年= 129600元,丧葬费4042元×0.5 = 20021元,精神安慰基金由我院自行确定为20000元,因此陈某丙死亡损失合计169621元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的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我被告孙谋甲方向原告方赔偿人民币17000元。责任由他的父母孙谋和郑某承担
二.被告肖XXX甲、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原告赔偿1000元;被告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杜某和张某应向原告赔偿500元
三.驳回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万某承担200元,由被告孙谋甲、孙谋、郑某承担200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并根据对方的号码提供副本。你可以去重庆
如果在提出上诉申请后七天内没有预先支付上诉费用,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上诉应自动撤回。
如果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只有一方在上诉后撤回上诉,则本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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